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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中中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4年2月25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罗*,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学文
  • 审判员李庆
  •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 书记员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