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7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5月16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7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川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陈*、伍*出庭履行职务,重*川监狱代表杨*、罪犯杨*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