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4)南法刑初字第007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143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3月23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