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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4)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小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30日晩,被告人郑*在黔江区南海鑫城豪门娱乐会所玩耍时,因对包房服务员王*接听廖*电话产生不满,而在电话中与廖*发生争吵。当晚22时许,郑*邀约龚某某一起去谭家湾曼谷宾馆寻找廖*,龚某某又电话通知庞某某参加。三人到达曼谷宾馆后,在宾馆外郑*与宾馆老板廖*(本案受害人)发生口角,郑*遂电话通知他人将砍刀送到曼谷宾馆,三人分持砍刀对坐在车内的廖*、蔡某某乱砍乱捅。之后郑*又冲到宾馆内砍被害人高某某、廖*时被对方的人围住,龚某某、庞某某又持刀冲上去帮忙,打斗中龚某某受伤逃走,后郑*和庞某某一同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廖*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廖*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具有立功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晩,被告人郑*等人在黔江区南海鑫城豪门娱乐会所玩耍时,包房服务员王*接听朋友廖*的电话,郑*心生不满,抢过王*电话与廖*争吵,双方互相言语挑衅,廖*告知郑*其在黔城谭家湾曼谷宾馆。当晚10时许,郑*邀*某某(已判刑)一起去谭家湾曼谷宾馆寻找廖*,龚某某又电话邀约了庞某某(已判刑)参加。后郑*等人开车到达曼谷宾馆寻找廖*未果,在宾馆外郑*与宾馆老板即被害人廖*发生口角,后廖*坐回自己的车内,同车还有廖*、廖*等人。郑*电话通知他人用车将砍刀送到曼谷宾馆,郑*、龚某某、庞某某等人从车后备厢内取出砍刀,郑*对坐在驾驶员位置的廖*乱捅。当车内人员下车时,龚某某、庞某某冲上去乱砍。之后郑*又冲到宾馆内砍被害人高某某、廖*丁时被对方人员围住,龚某某、庞某某又持刀冲上去帮忙,打斗中龚某某受伤离开。后郑*、庞某某也离开现场。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廖*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廖*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时查明,郑*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9月21日被广东*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4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郑*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关系人龚某某、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某、廖*、廖*、蔡某某的陈述;证人廖*、王某某、刘某某、廖*、廖*、杨某某、田某某、罗某某、孙某某、毛某某的证言;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约同案关系人共同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郑*与同案关系人均积极实施犯罪,均系主犯,郑*的作用略大于同案关系人,在量刑时予以体现。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郑*提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其积极帮助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体现其悔罪诚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郑*,男,1982年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黄霞
  • 书记员李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