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茂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武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1日21时许,王*、胡*、曾*等十余人在本县白马镇“某某理发店”处殴打郭*、李*、田某某。钱某某乘摩托车来到现场,被曾*、徐某某等人殴打,曾*还持刀将钱某某左侧臀部刺伤,被告人田*踢钱某某一脚。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田*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辩称,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21时许,王*、胡*、曾*、王*、徐某某(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在武隆县白马镇“某某理发店”处,将郭*(男,身份证号码500232XXXXXXXXXXXX)、李*(男,身份证号码500232XXXXXXXXXXXX)、田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00232XXXXXXXXXXXX)打伤。此时,钱某某(又名关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00113XXXXXXXXXXXX)乘坐摩托车来到现场,被曾*、徐某某等人殴打。曾*持刀将钱某某左侧臀部刺伤后,还将逃到“某某网吧”躲藏的钱某某拉出打耳光,叫钱某某下跪并喊被告人田*为“杰*”,钱某某不从,被告人田*便踢钱某某一脚。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田*在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受害人钱某某、郭*、李*、田某某陈述;3、证人贺*、袁*证实;4、辨认笔录及照片;5病历及活体检验笔录;6、涉案人王*、胡*、曾*、王*、徐某某供述;7、户口证明。被告人田*亦供认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提出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茂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