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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张某某、陈*、田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陈*、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应远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陈*、被*某某及其辩护人冉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8月1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冯*牵着其四岁半的儿子冯某乙走在回家的路上,走到平*民心街张*烧烤门前的公路时,被喝醉酒的被告人翟某某、陈*、张*某无故殴打,路边的传*甲及其儿子传*乙看到后劝架,结果被被告人翟某某、张*某、陈*、田某某等人无故殴打。被告人翟某某等人醉酒后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激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引发了群众围观,导致交通堵塞,车辆无法通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冯*和传*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翟某某、张*某、陈*、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陈*、田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成立。理由:殴打传某乙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导致交通堵塞、车辆无法通行的证据不足,未达到情节恶劣,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且证据有瑕疵。被告人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其谅解。请求法庭对其宣告无罪。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所以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张*某、陈*、田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宴君阁”餐厅吃饭喝酒后又到该镇“姐妹烧烤店”吃烧烤喝酒。当晚9时30分许,被害人冯*牵着其四岁多的儿子走到该镇民心街张*烧烤店附近的公路时,遇见喝醉的被告人翟某某、张*某、陈*、田某某等人回去的路上,结果被告人翟某某冲上去将被害人冯*和其儿子摔倒在地,并骑在冯*的身上用拳头打冯*,陈*、张*某见状,上前帮翟某某打冯*,其中陈*用拳头打冯*,张*某用随身携带的雨伞打冯*。同镇居民传某甲听见冯*儿子的哭声后看见冯*被外地人打,便来到该处进行劝架,结果被告人翟某某、张*某、陈*、田某某等人放了冯*转向传某甲殴打,传某甲儿子传某乙见状,来到该地,被告人翟某某、张*某、陈*、田某某等人殴打传某乙头部。当晚围观群众一百多人,导致交通堵塞,车辆无法通行。2013年8月1日23时,冯*到武*桥中心卫生院入院治疗。传某乙于2013年8月1日到武*桥中心卫生院治疗。后经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冯*被他人致伤全身多处,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传某乙被他人致头皮血肿,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3年8月6日,武隆县公安局民警将翟某某、张某某、陈*、田某某传唤至*出所接受讯问,并将其抓获。

另查明,2013年8月30日翟某某通过家人向传某甲、传某乙道歉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同日,二人收到田某某父亲支付赔偿款1000元,得到二人谅解。2013年10月21日,翟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家属各向冯*赔偿1万元,得到冯*的谅解。另*对陈*的行为表示谅解。

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载明:2013年8月1日21时50分武隆县公安局平*出所接到陈*甲报案称:2013年8月1日晚21时50分在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民心街张*烧烤店附近的马路上有5、6个外地人喝醉了,在街上无故殴打冯*甲父子,致使冯*甲和传*甲的儿子传*乙受轻微伤。同年8月6日,武隆县公安局决定对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同日将翟某某、张*某、陈*、田某某传唤至*出所接受讯问,将其抓获。次日,翟某某、张*某、陈*、田某某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以及翟某某、张*某、陈*、田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载明:案发地点为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民心街张*烧烤店对面街道。

3、辨认笔录载明:冯*、传某甲、传某乙辨认出翟某某、陈*、张*某、田某某是2013年8月1日在平桥镇张*烧烤店外的街上无故殴打他们,其中张*某用雨伞殴打。张*辨认出翟某某、陈*、张*某、田某某是无故殴打冯*等人的人,其中张*某用雨伞殴打。陈*甲辨认出翟某某、陈*、田某某是2013年8月1日晚在平桥镇张*烧烤店外的街上无故殴打传某甲、传某乙、冯*的人,张*某是无故殴打传某乙、传某甲的人。

4、武*桥中心卫生院住院病历载明:2013年8月1日日23时,冯某甲到武*桥中心卫生院入院。传某乙于2013年8月1日到武*桥中心卫生院治疗。

5、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武*(物)鉴(法伤)字(2013)094号、093号载明:冯某甲被他人致伤全身多处,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传某乙被他人致头皮血肿,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谅解书、收条载明:2013年8月30日翟某某通过家人向传某甲、传某乙道歉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得到二人谅解。同日,二人收到田某某父亲支付的赔偿款1000元。

2013年10月21日,冯*收到翟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家属各1万元的赔偿,得到冯*的谅解。冯*对陈*的行为表示谅解。

7、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2013年8月1日晚,他牵着四岁多的儿子冯某乙往平桥街上走到金桥售房部时,看见有4个外地人在传某甲门市部门口的公路上抓扯。其中没有穿衣的人把穿短裤的人按在地上用拳头打,另2人拉没穿衣的人。他牵着儿子从边上往街上走过去,听到有人说:这些人喝酒到处发酒疯。他走到邓*的理发店门口时,回头看到先被按在地上穿短裤的人爬起来往他这个方向跑来,他认为要到街上去,他牵着儿子往路边让路,结果那人直接向他跑来,用双手抓他颈,因他反抗,结果那人用拳头打他,一起的几人向他跑来打他,他被打倒在地,其中一人用一条状的东西打他,事后才知道用的是雨伞,打了一会,看见传某甲将打他的人拉开并说:不打了,算了。后来听说那些人打传某甲。他爬起来往清源酒楼方向跑准备报警时,派出所的人已经赶到。他过去看到最先打他的人躺在地上,另7、8人在公路上与派出所的人争吵,很多群众在看,一会一辆长安车拉了一车人来把派出所的人围着,要派出所的送去医院,他身上痛坐在张*烧烤店的凳子上休息,派出所的民警送他到医院治疗。他背、手、脚的膝盖都受了伤,全身酸痛,听说传某甲、传某乙帮他劝架时被打伤。

8、被害人传某乙的陈述:2013年8月1日晚9时许,他和父亲在家旁边的电器店看电视时看见3个外地人从平桥清源酒楼往老加油站方向走,3人中其中1人穿迷彩服、1人拿了一把雨伞、1人没穿衣,3人中还有1人穿马裤。3外地人后面跟着2个外地人,其中1人没穿衣服,1人穿了衬衫。5人后面一百多米处有2个外地人,1人照顾躺在地上的人。这些人有酒气,那5人往平桥老加油站方向走到张*烧烤处十多米穿马裤的人说想打人,没穿衣的拉穿马裤的人,结果穿马裤的人打没穿衣的人,没穿衣的人将穿马裤的人按倒在地打,另外2人劝。没穿衣的人对穿马裤的人说:你要想打哪个,哥哥今天帮你打。穿迷彩服的人和另一没穿衣的人把穿马裤的人从地上扶起。这时,冯*和孩子从平桥老加油站方向往清源酒楼方向走,5人走了7、8米左右,穿马裤的人冲上去把冯*和其孩子摔倒在地滚了两转,穿马裤的人骑在冯*身上打冯*,另外4人下来一起打冯*。

他父亲传某甲劝架,5人一起打他父亲时冯*站起跑了,他赶忙去劝架,5人将他和其父亲一起打,穿马裤的人喝醉了躺在地上,他母亲刘*甲劝架,5人没打他和其父亲了。他头部有血肿,右手有一伤口,冯*身体有很多处被雨伞打有印记,脚有伤口,全身痛。

9、被害人传某甲的陈述:2013年8月1日晚9时许,他与姚某某、刘*丙在他家门面外耍,突然听到背后街面一小孩哭,他们回头看见下方10多米处几人扭打,仔细看是冯*的小孩哭,几人打冯*,他跑去看见冯*被3、4人压在最底下打,其中1人穿迷彩服,1人光上身,1人穿黄裤子。他劝他们不要打,把他们扳开,想把冯*拖起来,结果他们把冯*放后,不知哪个人用拳头打在他颈部,把他打痛,几人追打他,他往街面跑,那几人没有追上。他跑到自家门市部躲起,一会听见外面仍然很吵,从门缝看出来见又有一大群人从工业园区来,和刚才打冯*的人是一伙,他没在出来,上床睡觉,睡时颈很痛,第二天出车,还痛,下午回来听说他孩子传某乙去劝架也被那群人打了。

10、证人冯某乙证实:一天晚上,有4个坏叔叔打他爸爸,他爸爸没和那些坏叔叔说话,也没有打那些坏叔叔。

11、证人刘*证实:2013年8月1日晚,他和传二毛(传某甲)、李*、刘*甲等人在姚某某门市部看电视,当晚9时许,他看见像是喝酒的光上身的一名男子把一名穿短裤的男子的脖子夹在腋下往平桥加油站方向走到移动公司时,穿短裤的男子倒在地上,光上身男子又去扶穿短裤的男子,后面来了拿一把长雨伞穿迷彩服的人,阻止光上身的男子扶穿短裤的人。倒在地上穿短裤的男子突然站起来向清源酒楼方向跑,光上身的人挣脱阻止他的人去追穿短裤的男子,追到平桥66顺餐馆门口将穿短裤的人按倒在地,穿迷彩服的人将光上身的人拖开,穿短裤的男子站起来又朝清源酒楼方向刘*开的茶馆处跑向前面正在走路的冯*(当时冯*牵着4岁多的儿子)身上扑去,将冯*扑倒在地按在地上用拳头打冯*,冯*的儿子跑到路边站着哭,另穿迷彩服和光上身的男子也打冯*,不知道传二毛何时过去从边上想把穿短裤的男子拉开,不让其打冯*。传二毛拉架时,那3人开始打传二毛,穿迷彩服的男子拿着雨伞打传二毛,传二毛说:我不是打架的,是来劝架的。3人继续打传二毛,不知何时又来了些人,有4、5人打传二毛,冯*不知跑哪去了,后来不知道传二毛的儿子传某乙从哪里跑出来,看到其父亲被打,跑去帮忙,那4、5人将二人一起打,直打到张*烧烤门口马路中间,打传某乙时,穿短裤的男子打几下倒在马路中间,其他人还在打架。传二毛的妻子刘*甲看到有人打他丈夫和儿子,上去阻止,但没有拉开。陈*甲出来喊:不要打了,是执法的。他们没打了,半分钟后派出所的民警到来,叫那几人把穿短裤的男子背到医院,那几人却拉传二毛说:不送,要送就你们送,如果人死了你们负责。传二毛说:凭哪点要送。刘*甲说:你们自己喝酒醉了,还要给你们背人,喝酒醉了还要闹事。光着上身的人说:不打妇女。他怕再打起来,他将传二毛拉回传二毛家。他记得4人的特征,1人穿迷彩服,1人光着上身,1人穿短裤,1人穿灰色衬衣、长裤,穿迷彩服的男子用了一把长雨伞打人,其他用拳头和脚打。这些喝酒醉的人乱打人,他觉得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12、证人刘*甲证实:2013年8月1日晚9时许,他们在店内看电视,看到几个外地人喝多了酒在马路上打,1人躺在李*摩托车门市部的马路上,另1人照看。后来冯某甲牵着儿子路过时,其中1人冲过去将冯某甲按倒在地上打,接着3、4人一起打冯某甲,后来她丈夫传二毛去劝架,结果外地人对传二毛一阵乱打,传二毛跑了,她儿子传某乙看见其父亲被打去拉,但却被那几人打,她上前将几人拦住不让打其儿子。记得1人穿迷彩服,其余都是光膀子没穿衣服。喝酒醉的人无理殴打人,去劝架的人也被打。怕他们到店里闹,提早将店门关闭。

13、证人张*证实:2013年8月1日21时许,他看见二人相互搀扶着从平桥街上往平桥交巡警台方向走,一人穿深色短裤,身体较胖,一人赤膊把穿短裤的扶着往交巡警平台方向走,后面三人其中一人是赤膊,穿黄色工作裤,一人穿迷彩服,拿了一把雨伞,一人穿灰白色短袖上衣、深色裤子,身体较瘦。五人后面有一人喝醉酒在李*店门口躺着,旁边一人照看。五人往上面走了几分钟后,到冯*牵着其儿子从交巡警平台到邓*理发店旁边时,开始上去的二人中其中穿短裤的一人跑来从后面抱住冯*的颈部,把冯*和其儿子推到邓*理发店隔壁的卷帘门上,按在门上用拳头打,冯*的儿子被摔倒在马路上哭。他妻子看到后将冯*的儿子抱到店内。冯*被这人打得无法反抗挣脱往公路上跑,又被此人按倒地上打,穿短裤、穿迷彩服的人一起打冯*,穿迷彩服的人还用雨伞打冯*。传二毛看见冯*被打,下来劝架,刚走去,那几人把传二毛按在地上打,其中穿迷彩服的男子用雨伞打,传某乙从店内下来准备把他父亲传二毛拖出来,其中二人开始追打传某乙,看见一人用拳头打在传某乙的头部。后来穿深色短裤的男子跑到他的店内准备拿他家的凳子打冯*和传二毛,他不许,他们准备打他,因穿深色短裤的那人摔倒去扶,就没打他。他们无理取闹,生活不得安宁,他烧烤店平时是凌晨2、3点关门,怕伤害,当晚打架时把门关闭。徐某某看到打架,也把店门关了,平时是23时许关门。对他们的生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为打架,造成二百多人在现场围观,阻断道路。

14、证人陈*乙证实:2013年8月1日21时许,她在烧烤店看电视,看见街上二人喝醉酒,扶着朝平桥镇交巡警平台方向走,后面还有三人,她看见李*门市外还有一人躺在路上,当他们走到66顺餐馆时互相扭打,后来冯*牵着儿子从交巡警平台向平桥街上走来,几人走到邓*理发店时,没穿上衣的人跑过去用手卡住冯*的颈部,把冯*和其儿子按在地上,她怕小孩被打,就去把冯*的孩子抱到店门口,怕那些人闹事,她把店门关闭,看见刚才上去的一群人围着冯*打,有人拿雨伞打,后来传二毛劝架,那群人按住传二毛打,她到家里报警出来看见传二毛夫妻、传某乙在现场。她店平时是凌晨2、3点关门,因怕其闹事就提前关门,当时还有很多围观群众,阻断了交通。

15、证人陈*乙证实:2013年8月1日晚,看见7、8个外地人从“姐妹烧烤店”出来往平桥老加油站方向走,其中一人已喝醉,他们走时又吼又吵声音很大。一会他听到张*烧烤店附近很多人在吼叫,他和几人一起上去看,看见之前的几个外地人打传二毛,他叫那几个外地人不要打人,结果继续推打传二毛。传二毛的妻子将几个外地人拦住后才没有打了。接着民警赶到,处理时外地人不听劝大声叫嚷不配合。2、3人用拳头打传二毛。那2个睡在地上的人是自己喝酒后倒在地上。当时街上约一百人聚集围观,他们喝酒后在街上大吵大闹,人员把整条街道堵满了,周围的居民都无法睡觉,他们的行为已经引起周围群众的愤怒。

16、证人陈*甲证实:2013年8月1日晚9点半左右,他和邓某某一起准备回家,走到平*心街张*烧烤店上面10米左右的马路上时,看见几个外地人往平桥老加油站方向走,有很大的酒味,其中二人打架,赤膊的外地人把穿马裤的外地人按倒在地上打,穿迷彩服的外地人劝架,这时冯*带着孩子从平桥老加油站方向向张*烧烤店走,路过几个外地人走了5、6米远的时候,劝架的外地人把按倒在地穿马裤的外地人拉起来,穿马裤的外地人冲到冯*面前,抓住冯*的孩子摔倒在马路边,然后双手将冯*摔倒在马路中间,骑在冯*身上用拳头打冯*头部和身上,另外2、3个外地人也去打冯*。传二毛看见冯*被打去劝架,没穿衣的外地人用雨伞打传二毛,另外几人都去打传二毛,从哪里跑上来穿黑色衣服和裤子的4、5个外地人打传二毛,冯*跑了。传二毛的儿子传某乙看见其父亲被打,上来劝架,外地人将传二毛和传某乙一起打,雨伞打断了,张*怕外地人到他店里闹事,将烧烤店关闭。传二毛的妻子看见传二毛和儿子被打,来劝架,打的过程中,穿马裤的外地人倒地上,传二毛的妻子阻止外地人打传二毛和传某乙,后派出所的民警到来,另外几个外地人叫派出所的人把躺在地上的外地人送到医院,派出所的民警叫外地人帮忙把躺在地上的人抬到医院,但外地人不愿意,便和警察吵起来,穿迷彩服的外地人打电话又叫了5、6个外地人到来与事先的外地人共十几人把派出所的民警围着,准备打派出所的人,一直推派出所的人,一会来了一辆长安车准备把那些外地人拉走。打人的人,有穿迷彩服拿了一把雨伞,有穿马裤没穿衣服,还有几人没穿衣服。穿迷彩服拿雨伞打人,雨伞打断了,其他的人用拳头打。当时引来了一、二百人围观,马路都堵了,张*怕外地人到烧烤店闹事,没到10点把店门关了,平时都是凌晨2点关门。

17、证人刘*证实:2013年8月1日晚9至10时,平桥民心街姐妹烧烤店7个外地人喝酒醉后发生抓扯,一人穿迷彩服往老加油站方向走,其余的人赤裸上身,当天晚上10时许,看见很多人围在清源酒楼门前看热闹,他过去看到之前6、7个外地人在街上大吵大闹,派出所民警也在,但那几人不听劝,和派出所的民警吼,把民警围起,当时街上一百多人围观,周围的居民无法睡觉,人员把整条街堵了,他们的行为已经引起周围群众的愤怒。

18、证人汪某证实:2013年8月1日21时许,听到街上吵闹,他到街上看见4个赤膊的男子和1个穿迷彩服的男子推搡传二毛。因为张*烧烤店门口的街道上一人倒在路上,后来警察徐*到,他们要求将倒在路上的人带到医院治疗,还扬言要打徐*,民警彭某某到,叫他们将人带到医院治疗好后再到派出所处理,这些人扬言要把派出所炸了,民警代某某到后做解释工作,那些人才联系一辆长安车将人抬到车上。当时现场有一百多人围观,街道被阻断,车辆无法通行,怕闹事,张*、徐*某的商店关门。

19、证人崔某某证实:2013年8月1日晚他、陈*、申某某、田某某、刘*、杨*、袁某某、刘*乙、翟某某、张某某、陆*11人在平桥镇宴君阁吃饭喝酒,刘*、刘*乙、陆*、杨*先回去,剩下7人在姐妹烧烤店吃烧烤。完后,翟某某喝醉了,陈*和张某某扶将翟某某扶起走,申某某背袁某某走,他和田某某扶着往回走,走到清源酒楼对面一弯处不远处有一家烧烤店旁边,他走过去看到翟某某、陈*、张某某围着一名中年男子用拳头打,田某某看到后参与追打,也是用拳头打的,后来申某某到来站在路边,他在旁边劝架。他走上去的路上看见翟某某、陈*、田某某、张某某追打一男子,后来又朝他上去的方向追打另一男子。

20、证*某某证实:2013年8月1日晚,他、陈*、崔某某、田某某、刘*、杨*、袁某某、刘*乙、翟某某、张某某、陆*11人在平桥镇宴君阁吃饭喝酒,刘*、刘*乙、陆*、杨*先回去,剩下7人又来到姐妹烧烤店吃烧烤。完后,翟某某、陈*、张某某先走,后他背袁某某走,走到清源酒楼对面马路上他把袁某某放在路上摸电话未找到,他返回找电话后回到袁某某躺的位置,往上看到翟某某、陈*、张某某在拉扯,翟某某躺在地上,陈*、张某某按着翟某某,不知道什么原因,张某某、翟某某去殴打一个牵小孩的男子,他们冲上去时,把这名男子和小孩撞倒在地后殴打男子,当时张某某拿了一把雨伞打男子,翟某某用拳头打这名男子,后来围了一百多人,堵了交通,持续一个多小时。

21、证人刘*戊证实:2013年8月1日晚,他、陈*、崔某某、田某某、申某某、杨*、袁某某、刘*乙、翟某某、张某某、陆*11人在平桥镇宴君阁吃饭喝酒,饭后,他、刘*乙、陆*、杨*先回出租屋,其余7人在后面。晚上10时许,陆*接电话让他们去接,他们找了一辆长安车到平桥街上烧烤店旁边,看见周围很多人把整条街堵满,他们下车看见翟某某和袁某某躺在路上,后将其抬上车。

22、证人刘*乙证实:2013年8月1日晚,他、陈*、崔某某、田某某、申某某、杨*、袁某某、翟某某、张某某、陆*、刘*丙11人在平桥镇宴君阁吃饭喝酒,饭后,他、刘*乙、陆*、杨*先回出租屋,其余7人在后面。后陆*接电话让他们去接,到平桥街上时马路上和街两边都站满了人,可能有一百多人,翟某某躺在烧烤店门前的马路上,袁某某躺在烧烤店下面的转弯处马路边,陈*们与派出所的人争吵,当时现场混乱,两边的车过不去,持续40分钟左右。

23、证人王某某证实:2013年8月1日晚有11个外地人在她们晏君阁餐厅吃饭喝酒的情况。

24、证人刘*己证实:2013年8月1日外地人喝酒后又到他们姐妹烧烤店吃烧烤的情况。

25、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2013年8月1日晚,他、陈*、崔某某、田某某、申某某、杨*、袁某某、刘*、刘*、张某某、陆*11人在平桥镇宴君阁吃饭喝酒,后有他、陈*、田某某、申某某、张某某在烧烤店。他记不得当天晚上在平桥街上打架的事情,只是后来听工友说头天在平桥街上打了一老人和小孩。

26、被告人陈*的供述:2013年8月1日晚,他、翟某某、崔某某、田某某、申某某、杨*、袁某某、刘*、刘*、张某某、陆*11人在平桥镇宴君阁吃饭喝酒,后有他、田某某、申某某、张某某、翟某某、袁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姐妹烧烤店吃烧烤后,他扶不动翟某某,他和翟某某都摔倒在地,他压在翟某某的身上,翟某某将他推开,跑过去打一过路行人,他看到张某某用雨伞打那人后背,他上去用拳头打那人,再后来有人过来劝架,田某某和另外一人打那劝架的人,再后来有一个年轻点的人过来,田某某他们又去打这人。

2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在宴君阁吃饭喝酒时袁某某和翟某某喝得最多,后到姐妹烧烤店吃完烧烤后翟某某喝醉了,他和陈*把翟某某扶着向住的地方走,翟某某说:今天想打他。并向后面走,他和陈*拉着不让翟某某回去,可翟某某要去,他们将翟某某按在地上,陈*坐在翟的身上压着,他背对准备走,结果听到小孩哭,他转过头看到翟某某与一名中年男子倒在地上,旁边一小孩坐在地上哭,两人扭打一起,他用手拽那名中年男子,中年男子没动,于是他用雨伞朝那名中年男子的背部打了几次,雨伞被打掉,他又用雨伞骨架打背部,他喝醉了意识不清。翟某某倒在路上。后派出所民警赶来,整条街围了一百人左右,现场混乱。

28、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他、翟某某、崔某某、陈*、申某某、杨*、袁某某、刘*、崔某某、张某某、陆*11人在平桥镇宴君阁吃饭喝酒,都喝得有点醉,翟某某、袁某某醉得厉害些,后他、翟某某、申某某、陈*、袁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到烧烤店吃烧烤时喝了些酒,吃完后,翟某某、陈*、张某某先往住的方向走,他们把袁某某扶到清源酒楼对面马路转角处,看见翟某某和陈*、张某某在前面扭打一起,翟某某被陈*按倒在地,后来翟某某起来冲过去把一个过路的牵着小孩的男子和小孩摔倒在地,用拳头打那名男子,陈*和张某某上去打那名男子,他和崔某某跑上去帮忙打那名男子,不知道从哪里来了一名男子,他们以为是帮那名被打的男子,他们5人打那名帮忙的男子,后又来了一年轻的男子,他们5人又去打那个年轻的男子。崔某某没有参与打架。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陈*、田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且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成立。请求宣告无罪的辩护理由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翟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所以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翟某某最先动手无故殴打他人,张某某持雨伞殴打他人,田某某参与一次,陈*对被害人未赔偿。根据四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和事后的赔偿态度,对其进行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

三、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

四、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0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13年8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 辩护人应远华,重庆*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出生于河北省抚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13年8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李*,重庆*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陈*,男,1979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13年8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 辩护人陈*,黑龙*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出生于河北省抚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13年8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
  • 辩护人冉露,重庆*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柯小兰
  • 人民陪审员张小蓉
  • 人民陪审员黄永林
  • 书记员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