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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3)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波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得知其朋友付某甲和被害人秦*己的朋友高*乙在丰都县高家镇宰牛场火锅店外发生纠纷后,便给高*乙打电话说要去找他。高*乙的朋友何*和秦*己等人便准备去劝阻,双方在丰都县高家镇小乐家餐馆路段相遇,被告人刘*与秦*己发生了几句争吵后驾车离开,并对秦*己说了一句:“你要记住你今天说的话!”

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刘*认为秦*己前一天晚上扫了自己的面子,便决定邀约人去砍秦*己。当日中午,被告人刘*得知秦*己在高家镇江师傅餐馆吃饭后,遂驾驶从付*乙处借来的渝G长城越野车回家拿了四把砍刀及一根钢管,并邀约秦*乙(男,1997年8月19日出生)、江*(另案处理)、袁*(另案处理)准备去砍秦*己。期间,秦*甲(另案处理)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载着付*甲、张*甲在江师傅餐馆将秦*己、秦*庚二人载上,并往高家镇吊唁厅方向行驶,在雅兰歌城路段与被告人刘*所驾驶的越野车相遇,秦*甲示意让刘*跟着自己的车子,被告人刘*便调头跟着秦*甲的车行驶。二车先后在高家镇吊唁厅路段的公路边停下,被告人刘*与秦*己争吵几句后,遂双手各持一把刀欲砍秦*己,秦*庚见状去劝阻被告人刘*,被告人刘*即持刀砍了秦*头部两刀,致秦*头部受伤。秦*己见状向兴义镇方向跑去,被告人刘*及其邀约的袁*、江*、秦*乙等人持砍刀、钢管追上秦*己,对秦*己进行随意殴打,致秦*己腿部、臀部多处受伤。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人刘*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寻衅滋事的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其给高*乙打电话并不是要去找他打架,而是去劝架。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得知其朋友付某甲和被害人秦*己的朋友高*乙在丰都县高家镇宰牛场火锅店外发生纠纷后,便给高*乙打电话说要去找他。高*乙的朋友何*和秦*己等人便准备去劝阻,双方在丰都县高家镇小乐家餐馆路段相遇,被告人刘*与秦*己发生几句争吵后驾车离开,并对秦*己说了一句:“你要记住你今天说的话!”

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刘*认为前一天晚上秦*己扫了自己的面子,决定邀约人砍秦*己。当日中午,被告人刘*打电话给秦*己得知其在高家镇江师傅餐馆吃饭后,遂驾驶从付*乙处借来的渝G长城越野车回家拿了四把砍刀及一根钢管放在车上,并邀约秦*乙(男,1997年8月19日出生)、江*(另案处理)到车上准备去砍秦*己。期间,秦*甲(另案处理)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载着付*甲、张*甲在江师傅餐馆门前停下,以调解秦*己和被告人刘*之间的纠纷为名将秦*己、秦*庚二人喊上车,并往高家镇吊唁厅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雅兰歌城路段时,与正往江师傅餐馆方向行驶的被告人刘*所驾驶的越野车相遇,秦*甲便给被告人刘*打手势让其跟着自己的车子,被告人刘*便调头跟着秦*甲的车行驶。行驶途中,被告人刘*将之前邀约的袁*(另案处理)载上车,并继续跟着秦*甲的车行驶。后秦*甲将秦*己、秦*庚二人载至高家镇吊唁厅路段的公路边停下,随后被告人刘*赶到,在与秦*己争吵几句后,遂双手各持一把刀欲砍秦*己,秦*庚见状去劝阻被告人刘*,被告人刘*即持刀砍了秦*头部两刀,致秦*头部受伤。秦*己见状向兴义镇方向跑去,被告人刘*及其邀约的袁*、江*、秦*乙等人持砍刀、钢管追上秦*己,对秦*己进行随意砍、打,致秦*己腿部、臀部多处受伤。后付*甲将秦*庚送往高家镇卫生院治疗,秦*甲搭载被告人刘*及袁*、秦*乙等人逃往丰都。后秦*己被其朋友何*等人找到并送往医院治疗。

2013年1月14日,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某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4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秦某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5月2日,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某己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3年2月10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付*甲赔偿秦*庚、秦*己共计人民币30000元;秦*甲赔偿秦*庚、秦*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2013年1月8日13时许,匿名群众到丰都*派出所口头报案案发。次日丰都县公安局决定对付某甲等人以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同月15日决定对刘*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于2013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3、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刘*号码为1513118的通话记录,显示2013年1月8日12时17分、21分,两次主叫付*乙(1337678),24分、25分、54分三次主叫付*甲(1330678),36分主叫秦*(1861196),45分、49分、52分三次主叫袁*(1875874),50分袁*主叫刘*,秦*甲(1362119)于44分、46分、47分三次主叫刘*。

1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两次主叫高*(1310115),何*(1381789)主叫被告人刘*。

4、门诊病历及发票,证实被害人秦*庚于2013年1月8日到丰*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时的伤情以及之后到丰*民医院检查骨折伤情情况以及二被害人因治疗产生的费用情况。

5、收条,证实2013年1月28日唐*(系被害人秦*己之妻)收到付*甲支付的医药费15000元、收到秦*甲支付的医药费15000元。

2013年1月28日冉某某(系被害人秦*庚之妻)收到付*甲支付的医药费15000元、收到秦*甲支付的医药费15000元。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7、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于1981年5月15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28日,被害人秦*、秦某己均辨认出2013年1月8日中午和秦*、付*甲坐在一辆车上的张*。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刘*辨认出2013年1月8日中午砍伤秦*庚、秦*己的秦*乙、袁*、江*。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月8日17时许,办案民警对案发地点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擦拭提取血迹和照相鞋印等物证,附现场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9张。

10、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临床)字(2013)0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临(201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秦*庚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其损伤程度仍属轻伤。

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临床)字(2013)1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秦*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1、被告人刘*供述,2013年1月7日晚上,他接到付*(即付*甲)的电话,说高*某(实为高*乙)叫他去接招。于是他开着朋友付*乙的长城黑色越野车准备去看一下,到小乐家的时候遇到对方的人,他停车后,秦某某(即秦*)在车旁大声说:“刘*,你要干啥子?”他当时被气冒火了就和秦某某争吵起来,离开时还对秦某某说:“你要记住你今天说的话。”因为他认为秦某某把他面子扫了,他要找秦某某麻烦。

第二天中午吃完饭后杨*打电话说:“昨天晚上还好你没有下车,下车的话要着别个砍哦。”他到秦*的门面告诉秦*昨晚发生的事情,秦*说:“要找就找嘛,莫打架,说好了算了,我们去找他,把付*喊起一路。”他电话联系付*后就坐着秦*的车去茶馆找到付*。当时张*和付*在一起,他就把他们两个喊上了车。当车行驶到小乐家楼下时,付*就问他:“你不是说要去找秦*某吗?”他答应说:“嗯。”然后付*就叫他把其哥哥付*乙的车开着,喊几个人带上刀。然后他就电话联系秦*某并得知其在江师傅餐馆吃饭,付*也打电话找其哥哥借车。过了几分钟,付*乙开车过来把车给他后他就开车回租住房内拿了两把“新家法”砍刀、一把重砍、一把黑铁砍刀和一根钢管,并用编织袋装着放在副驾驶室后,再打电话叫袁*打架。当时,他在小乐家门口碰到陈*并让他帮忙叫了秦*乙和江*。当车走到新华书店附近时他看见秦*开车过来并做了让他跟着走的手势,秦*车里有付*坐在副驾驶室,张*、秦*某、秦*庚坐在第二排。他就调头跟着秦*的车沿着政府、邮局方向走,并在邮局处接上袁*。经过和付*电话联系得知行车路线后,他就开车去到悼念厅下面的砖厂处把车停在秦*车的后面。他下车后看见秦*、付*甲、秦*某、秦*庚、张*站在公路边,他们没有说话。他就问秦*某昨晚是什么意思,秦*某说自己昨天酒喝多了,但是关乎立场问题,他说:“啥子立场问题哦,你气质不是很高吗,要不我们两个人拿刀来砍一场。”秦*某说可以,他就去车上拿了两把新家法砍刀朝他走过去。秦*庚就劝他算了并来拖他手中的刀,他叫秦*庚放了但秦*庚没有放,他就甩开秦*庚的双手砍了其头部两刀,左手一刀砍到了他左额头的位置,右手一刀砍到他的头部,具体位置他说不清楚。这时,秦*某转身就跑,他就提着两把刀去追,秦*乙持钢管、袁*持重砍、江*持黑铁砍刀也去追秦*某。秦*某摔倒后秦*乙第一个追上去用钢管朝秦*某身上乱打,袁*、江*追上去后也用砍刀朝秦*某身上乱砍。他怕他们砍死秦*某就叫他们不要打了。然后,付*开着越野车载着脸上在流血的秦*庚过来,江*就上了车。他和秦*乙、袁*坐上秦*的车去丰都,当车开到工业园区时,张*就下车回高镇了。

12、被害人秦*己陈述,他现在叫秦*己,以前叫秦*某,外号叫“冬瓜”。2013年1月7日晚上,在江师傅吃晚饭后,他接到电话说有人要砍高*乙并叫他快过去。到了高*乙家里之后,才知道是刘*打电话来说要砍他,他和何*等人就下楼准备去劝阻。他们走到高*联广场海燕超市附近就看见刘*开着秦*甲尾号为3556的黑色尼桑轿车,他和何*就与秦*甲和刘*发生了几句口角,刘*和秦*甲就开车走了。

在2013年1月8日中午,他和几个朋友在江师傅餐馆吃饭,接到刘*号码为1513118打来的电话,说要来找他。过了一会,秦*甲就开着一辆黑色小车过来喊他上车,要说点事。于是他就和他弟弟秦*庚一起上车了,车上有付某甲,他和他弟弟以及一个胖子坐在第二排。途中,秦*甲和一辆黑色的越野车相遇,越野车的驾驶员就是刘*,秦*甲给刘*打手势,意思是让刘*开的越野车跟着他的车走。然后,刘*就开车跟着走。在车上,他接到潘*的电话,在电话里潘*问他有什么事情没有,他说没有什么事情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潘*又打电话来了,他还没有接电话,秦*甲就在那里骂起来了,说:“哪个打的电话,喊他来就是。”他当时就认为秦*甲他们可能对他不利,于是他就把电话挂了,大家都没有说话了。秦*甲把车开到悼念厅下面就靠边停车,并喊他下车,并说什么砍死杀死只要不报警就行。后面那个越野车上也下来了四五个人,那四五个人带头的是刘*,其他都是十六七岁的小娃儿,他们手上都是提的刀,刘*手上拿的两把刀。他们听到秦*甲说砍死杀死只要不报警的话就准备上来砍他了,他弟弟见状就准备上去挡,刘*就给他弟弟头部一刀。秦*甲就说砍死他,他就往下面公路跑,他回头一看,就看到有五六个人拿起刀追他,他们追到他后就在砍他,他记得开始的时候有三四个人砍他,后来又上来了两三个人砍他。秦*甲驾车还来现场看他的,但看了一眼后就走了,后面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他的屁股和肚子都被砍伤了。

13、被害人秦*陈述,2013年1月8日中午,他和他哥秦*己在江师傅餐馆吃饭,他哥接了一个电话,挂了电话后,他哥就说刘*要过来。过了一会,秦*甲开着一辆黑色小车在江师傅餐馆门口停下并让他们上车。付*坐副驾驶室,他们和一个不认识的二十多岁的男娃儿坐在后排。秦*甲开车从烟草公司一直开到悼念厅,途中在高家镇广场旁边的时候,他看到刘*开着一辆越野车从对面过来,秦*甲就向刘*招手喊刘*走,刘*开的车在后面也跟着。在车上他还听见秦*甲和付*说这个地方好,打死了也方便。到了悼念厅下面一点秦*甲就将车停下,对他们说“就是这里,下车嘛。”他和他哥秦*己就下车了,下车后他看见后面跟着一辆黑色越野车,车上下来了三四个人,他只认识刘*。他看见刘*提着一把刀去砍秦*己,和刘*一起下车的其他人也在从身上摸刀,要去砍秦*己。他赶紧去将刘*拦住,结果被刘*提着刀从上往下砍在他的头部,之后人就晕了。迷糊中他看见秦*甲、付*、刘*等人都提着刀去追秦*己,秦*己往兴义方向跑去,后面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

14、证人付*甲证实,他的绰号叫付*。2013年1月7日晚上,他在高家镇宰牛场火锅外站着,外号叫“曾二胡”(即曾*)从后面拍了他脸两下,他就转身踢了“曾二胡”一脚。这时高*甲和曹*就去打他,于是就发生了纠纷,经过当天晚上在派出所调解,双方就调解好了,从派出所回家的路上,他接到高*甲的哥哥高*乙的电话,让他有什么事就到小乐家去说,第二天上午,他和高*甲二兄弟之间的事情就调解好了。1月8日中午,他和秦*、刘*、张*等人一起吃完午饭后就各自分开了。后来秦*开车载他到江师傅餐馆前,对人行道上其中一个男子喊:“东,你过来一下。”就有一个男子过来站在秦*驾驶室外和秦*在说话,后来才知道他叫秦*某,秦*就在问秦*某和刘*之间是怎么一回事。秦*某和秦*说了几句后,秦*某和秦*庚就上了秦*的车并坐在后排,这时他看见张*也在后排最右侧坐着的。秦*便开车往前行驶,还问秦*某发生了什么事,最后秦*将车停在吊唁厅附近的砖厂处。一会儿,刘*驾驶他哥付*乙的渝G黑色越野车就来了,刘*下车后就去和秦*某说话,说着两人就吵起来了,并相互推了一下。随后刘*就抽了两把约30厘米长的砍刀准备去砍秦*某,秦*某的弟弟秦*庚看见刘*要去砍秦*某,就去拦,结果被刘*砍了其头部一刀。秦*某看见秦*庚被砍后就向老加油站方向跑,刘*就提起两把刀去追秦*某。这时,秦*就叫他开车把秦*庚送到医院去。他把秦*庚送往高镇卫生院后就把越野车还给了付*乙,然后就一个人坐车到丰都去找到了秦*。

15、证人高*甲证实,2013年1月7日晚上,他们几个朋友吃完饭后碰到付二,曾*就去和付二开玩笑,结果付二就生气了。付二那边的人和他们几个发生了抓扯,后来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调解好了的。1月8日,他、秦*某、秦*、曾*、潘*、秦*6个人在江师傅餐馆吃饭后,他看见秦*某、秦*上了一辆渝G轿车。后来潘*给秦*某打电话问其去哪里了,才知道有人在高家镇老加油站砍他们兄弟,他们就报警了。

16、证人高*乙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付*甲和曾*发生纠纷,他估计他哥高*甲在劝架时得罪了付*甲,付*甲就怪他和他哥高*甲两兄弟。自己因为生气就和付*甲发生了言语冲突。他回家后,付*甲、刘*先后给他打电话说要来找他,他就给何*、秦*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何*、秦*、秦*等人就来到他家。后*到他家楼下,何*、秦*等人下去看情况,自己没有一起去。第二天他听何*说秦*在劝的时候和刘*发生了口角,刘*走的时候说要砍秦*。

17、证人何*证实,2013年1月8日11点多钟,他和几个朋友在秦*辛家里吃饭,接到刘*的电话。接通后是秦*甲在对他说话,意思是要去砍秦*某。他立马就给秦*庚打电话告知了这个情况。后来他觉得不对劲就喊一起吃饭的人到高镇去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刚到高镇卫生院门口,他就看见秦*庚用手捂着头部站着,从秦*庚那里得知秦*某在吊唁厅被人砍了。接着他们就到吊唁厅去找秦*某,在吊唁厅下面老加油站附近就看见秦*某横躺在公路上一动不动。接着派出所的同志就过来,他们一起把秦*某送到医院去了。

前一天晚上,他和秦*某因为听说刘*要砍高*乙就去劝阻,在劝阻过程中先是与刘*和秦*甲在高镇*燕超市附近碰面并说了几句。过了一阵,刘*又给高*乙打电话,约地点,当时得知的情况是刘*让高*乙在高镇小乐家等,准备砍高*乙。然后他和秦*某等人就到小乐家餐馆去,但没让高*乙去。刘*开了付*乙的黑色长城越野车停下,秦*某就问刘*:“你今天到底要做啥子?”,刘*说:“你到底要做啥子?”刘*和秦*某就这样吵起来了,刘*离开时候还对秦*某说了一句:“秦*某,你今天等到,非砍你不可。”,刘*走了之后他们一起的人就散了。

18、证人李*证实,2013年1月7日晚上23时许,他听见楼下在闹,就到高*某(即高*乙)家里去看怎么回事。当时有秦*、何*、秦某某等人在场,高*某说有人要砍自己,并接了个电话,对方叫高*某到小乐家门口去。之后他们一行人就下楼准备到小乐家看情况,走到小乐家的门口时,刘*就开了一辆黑色的越野车过来了,当时后排还坐了两个小娃儿。秦某某就说:“刘*,这个时候你来做啥子?”刘*就说:“你要啷个嘛?”这时,秦*就对刘*说:“大家都是龙孔的,有啥子事算了嘛!”刘*就调转车头,并对秦某某说了一句:“你记到你今天说的这句话,要付出代价的。”说完他就走了。

19、证人曾某证实,2013年1月7日晚,他、高*等人吃完饭后遇到付*,他就过去和付*拍肩膀、握手打招呼,并不是以打招呼为名去挑衅付*。招呼打了过后他准备给付*散烟,才发现没有烟了,就转身准备去买烟。这时就听见付*说有人打自己,他又转身过去看,但没有看见有人打付*,他就把付*抱住,怕其惹事。后来就把付*劝走了。

20、证人秦*甲证实,2013年1月8日12点多,他开着他的渝G的黑色小车载张*、付*甲在高镇街上闲逛。路过江师傅食府时,看见秦*某站在江师傅食府门口。因当天早上他听说昨晚刘*和秦*某因为高某某和付*甲的事情发生了口角,他们还要打架,他就给秦*某打招呼,并让秦*某及其弟弟秦*庚上车,想调解秦*某和刘*之间的纠纷。秦*某及秦*庚坐在车的后排,他把车开着往高镇吊唁厅方向走,并问他们跟刘*到底怎么回事。当车开到吊唁厅那里时他就停车准备下去看他在砖厂养的鸭子,正准备下车时就从反光镜看到付*甲哥哥付*乙的车子在后面。他和付*甲下车后,刘*过来,把秦*某和秦*庚喊下车,并对秦*某说:“秦*某,昨天晚上你啥子意思?”秦*某说:“昨天喝酒喝多了,但是立场还是要站稳。”然后秦*某和刘*吵了几句,刘*就对秦*某说:“要是我们两个有性格就单挑。”说完刘*从付*乙的车子里面拿了两把砍刀,秦*庚见状就去劝阻,结果秦*庚的头就被刘*砍伤了。然后付*乙的车上又下来两个年轻人,他们手里都拿得有一把刀,准备去砍秦*某,秦*某就往高家镇老加油站方向跑,那两个年轻人就在后面追秦*某,刘*也去追秦*某,追了没多远就没有追了。他看到秦*庚的头在流血,就叫付*甲把秦*庚送到医院去了。刘*和另外两个追秦*某的年轻人走过来坐到他车上,并让他把他们送到丰都县城里去,然后自己开车把刘*和那两个年轻人送到了丰都县城里面来。

他是出于好心想化解刘*和秦某某之间的纠纷,刘*是怎么跟着他到吊唁厅去的,他不知道。刘*要砍秦某某时他没有劝阻,怕被刘*误伤了。

21、证人张*甲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开车载他和付*甲去宰牛场去接人,遇到曾*(外号“曾二胡”),就与曾*还有高*甲等人发生纠纷并被民警带到派出所。第二天中午秦*、付*甲、刘*、张*乙、袁*、江*等一共有两桌人在新龙湾吃饭的过程中,刘*说昨天晚上在小乐家门口把“东”骂了,他就问:“你们昨天晚上还搞架的吗?”刘*说付*打电话说“东”要付*接招打架,刘*就到高镇来骂了东。吃完饭后,刘*就坐秦*车走了。后来刘*借了付*乙的车,他和付*乙就去了秦*的车上。秦*开车往小乐家餐馆方向去找地方打牌,接到刘*的电话,刘*说秦*某在江师傅食府,秦*就说让刘*自己把“土豆”装起把秦*某办了就是。后来付*乙有事下车先走了。秦*就驾车带着他和付*甲到江师傅食府停下,他对着门口站着的两个人说:“东,你们上车来说点事。”然后秦*某和他兄弟就上车来和他一起坐在后排。秦*就开着车子朝高家镇政府方向走,车子路过雅兰歌城时,就碰到付*乙的长城越野车,接着付*乙的车就调头跟着秦*的车走。秦*就问秦*某昨晚和刘*是怎么回事,秦*某说刘*大声吼了他几句。车子开到变电站时候付*甲接了刘*的电话,刘*问怎么走,付*甲说跟着就行了。秦*把车停在悼念厅下面的公路边并叫秦*某他们下去和刘*说。然后,秦*某两兄弟、秦*,付*甲就下车了,当时他在车上没下来。一会儿,刘*就开着付*乙的车来了,刘*双手各持一把“新家法”砍刀,接着,他车上又下来袁*、江*、“土豆”和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娃儿。袁*拿着一把长90厘米左右的“重砍刀”,江*拿着一把长约60厘米的砍刀,而“土豆”手里拿一根钢管,另外那个不认识的男娃儿拿什么他没注意。刘*下车后左手臂抬平,手握着刀把,刀尖对着秦*某,右手垂着拿着刀说:“秦*某,今天有脾气我们两个对砍,砍死了就在这里摆起。”这时,秦*某的兄弟就走到刘*面前劝刘*,刘*没有说话,直接就举起右手中的刀,朝秦*某兄弟头部上方往下砍了头部一刀。秦*某的兄弟被刘*砍了一刀后捂着头蹲在地上。秦*某看到他兄弟被砍后转身就朝老加油站方向跑,袁*,江*,“土豆”还有那个我不认识的男娃儿就去追秦*某,刘*在最后面边追边喊:“砍死他。”秦*回到驾驶室后就说:“付*,你把脑壳遭砍的那个送到医院去。”后来,刘*、袁*、江*、“土豆”等五个人就回来,刘*和袁*就上了秦*的车,江*、“土豆”等三人上了付*乙的车。付*甲开车前往高镇场上,秦*就开车往丰都走了。他们在车上的时候,袁*说只是砍的脚和屁股。后来他下车回高家镇了。

22、证人袁*证实,朋友都喊他浩儿。2013年1月上旬的一天11点多钟,他接到刘*的电话,说在公路边等他。等他到公路边时刘*已经走了。他就往邮局方向走并看见刘*开的黑色越野车,他上了刘*的车后坐在副驾驶室,江*和秦*乙坐在后排,上车后*说到悼念厅去。当车开到吊唁厅红砖厂时,前方停着一辆尾号为3556黑色尼桑小车,秦*甲、付*、秦*某以及一个陌生男子还站在车旁边站起说话。刘*把车停好后,就和江*、秦*乙三人下车去了,他当时没有下车。后来刘*和秦*某说了几句就吵起来了,刘*走到车后排从蛇皮口袋里拿出来一把“马刀”和一把“新家法”砍刀,并对着秦*某说:“我们两个一人一把砍刀对砍。”这时,那名陌生男子就上前阻拦刘*,刘*就把“新家法”砍刀挥了一下。接着我就看见秦*某转身朝老加油站那个方向跑了,刘*喊“追”之后就提着砍刀去追砍秦*某,他和江*一人拿一把砍刀也跑去追秦*某,秦*乙就超过他们跑前去,持钢管从后面打向秦*某后颈部,秦*某边跑边回头看就摔倒在地。他追上去后右手持刀砍了秦*某背上一刀,但没砍破衣服。江*也持刀砍了秦*某背部一刀,他又砍了秦*某五六刀,其中一刀砍在屁股上并砍破了裤子,另外几刀都是砍在背部。江*砍了几刀他不清楚。然后他听见有人喊走,江*也喊他走,他就停手了并往回走。这时,秦*甲开着小车下来,他就上车,刘*、张*甲也在车上。当车开到工业园区时,秦*甲就叫张*甲下车回去了。他们几个就到丰都县城,付*、江*和秦*乙后来也来了。

因为刘*平时对他不错,没钱时拿钱供他上网、买烟等,他当刘*是哥,刘*让他打架、砍人他肯定会去。当刘*喊追时,就晓得是喊砍秦某某,于是他就拿着刀去砍秦某某。

23、证人秦*乙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在高家镇星雨城网吧上网,江*来网吧叫他走,说有点事。他猜可能是去打架。他和江*上了刘*的黑色越野车并坐在第二排。刘*开车往高家镇群联广场方向走,到雅兰歌城时和一辆黑色小车错车。他一看是秦*甲在开车,秦*甲抬起左手从后往前朝政府方向指了一下,然后刘*就调头跟着秦*甲的车走。途中,刘*在邮局处装上浩儿后就开车追秦*甲的车。刘*把车停在悼念厅下面点的公路边*甲的车后面,然后拿了两把“新家法”砍刀走下车。他、浩儿、江*在车上等刘*,刘*下车后左右手各拿一把砍刀在和对面的一个高个子(即秦*己)吵架,吵了几句后,刘*就举起刀准备砍对方,而对面那个瘦子(即秦*庚)就上前拦刘*,刘*用刀砍了那瘦子头部一刀。浩儿和江*分别拿了一把砍刀,他拿了根钢管下车,那个高个子就转身往老加油站方向跑,刘*和他们三个人就去追。他跑在最前面,追到高个子后他就持钢管打,高个子就侧身抬起左手挡,但被路上的石头绊倒在地。浩儿、江*就追上来围着那高个子砍,他用钢管打。他清楚地看到浩儿砍了他屁股一刀,江*砍了那人腿部一刀,其他的他就没有看清楚。然后浩儿就喊走,他们三个人就往停车的地方跑。接着,刘*、浩儿和他就上了秦*甲的车往丰都走,付*和江*就开刘*开来的车送瘦子去高镇卫生院。在车上浩儿说只砍的屁股和脚这些地方。车子开到工业园区前面的地方那个胖子(即张*甲)就先下车了。秦*甲带着他们去公安局对面吃包面后,付*和江*就坐车来到面馆,秦*甲就叫他、浩儿、江*坐那车回高镇。

刘*平时对他不错,他上网的时候都是刘*结账,给他钱用,所以刘*有事他就帮忙。他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去砍人,但看见他们都动手了就出于义气跟着去砍。

24、证人付*乙证实,2013年1月8日中午,他和付*甲、张*、张*等一共两桌人在餐馆吃饭后,他准备开车回家,刘*就打电话找他借车。出于关系好他就把车开到杀牛场那边去给刘*,当时秦*的车也在那里。他把车给刘*后就坐秦*的车准备回家,付*甲、张*也在秦*车上。后来他下车去刘*茶馆了,在茶馆和别人聊天时听说刘*喊人把秦*庚、秦*己两兄弟砍了,他怕付*甲也去砍人就打电话但没有打通。过了十分钟,付*甲打电话叫他去开心超市岔路口拿他的车。付*甲把车给他后就走了。由于他是付*甲的哥哥,就垫付了医药费。

25、证人潘*证实,他的电话是1360146。2013年1月8日,他和高某甲、秦*某、秦*等人在江师傅食府吃完饭后,就听见有人打电话给秦*某。等他上个厕所出来,秦*某、秦*就上了秦*的小车,并且后面还跟着两辆小车。他当时就感觉有点不对头,就马上给秦*某打电话。他连打了好几个电话秦*某才接了,他就听见秦*某在电话里朝他喊:“秦*和刘*要杀我。”说完后电话就挂断了。他又一直拨打秦*某的电话,电话那头有个人在疯狂的叫喊:“我今天要杀死他,我在高*油站等着派出所来抓我。”。他又打了好几个电话,但是都没有人接,他就马上向派出所报警了。之后他看见秦*被人送到医院,头上一直在流血。后来,他和几个人在老加油站的公路上发现秦*某躺在公路上,身上有多处刀伤,他们就送秦*某到医院去了。

26、证人秦*丙证实,今天(2013年1月8日)中午12点多,他、秦*某、秦*庚、高*甲、潘*、曾*等人在高镇江师傅吃饭,吃完饭后就坐着晒太阳。他看到秦*某、秦*庚两兄弟上了一辆小车,车牌号好像是渝G,是一辆天籁轿车。过了一会,高*甲就给秦*某打电话,就听到电话那头说秦*某被人砍了,然后他们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27、证人田*证实,2013年1月8日13时左右,一名中年男子被人砍伤,倒在他家门口外边的公路上,是谁砍的没看见,只看见被砍的男子屁股在流血。

28、证人冉*证实,2013年1月8日中午,他在高镇卫生院斜对面自己店里看见医院门口围了很多人,过去看后发现秦*庚手上、脸上全都是血,秦*庚说自己和其哥哥被人用车载到悼念厅砍了。他就和何*在高镇悼念厅下面的公路上找到秦*某,秦*某躺在地上身上有血。

29、证人秦*证实,春节前的某一天,他和何*等人到秦*戊家吃饭,何*接了一个其在电话里称呼“飞哥”的电话后,给秦*某打电话,但没有打通。何*就对一起吃饭的人说:“走,回去,要打架。”然后他和何*等人就回高镇,回去后就看到秦*某的弟弟被砍了,在高*院准备缝针。

30、证人秦*戊证实,2013年1月上旬的一天,他老家杀猪,他和秦*辛就邀请了几个朋友一起到老家吃饭。才开始吃饭,何*的电话就响了,何*就接电话说:“秦*甲,这样做要不得,两边都是我朋友,我不想这种事情发生,如果你要砍秦*某,那就先把我砍两刀,反过来秦*某要砍你,也先把我砍两刀。”后来何*把电话挂了对他们说:“走,下高镇。”他们饭都没有吃就到高镇去了。走的时候何*、秦*丁、何*、秦*四人坐秦*的车,他和秦*辛骑摩托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邀约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伙同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辩称其给高*乙打电话并不是要去找他打架,而是去劝架,因有上述证据证实其去找高*乙的目的不是去劝架,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认罪态度好,希望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折抵其原被羁押的38日,释放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李*,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世敏
  • 人民陪审员杨省
  • 人民陪审员陈华
  • 书记员秦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