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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及辩护人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8日,刘*(已判刑)因前一天晚上与秦*发生口角,认为秦*扫了自己面子,决定邀约人砍秦*。当日中午,刘*得知秦*在高家镇江师傅餐馆吃饭,遂驾驶从付*乙处借来的渝G号长城越野车回家拿了四把砍刀及一根钢管放在车上,并邀约秦*乙(男,1997年8月19日出生)、江*(另案处理)准备去砍秦*。期间,秦*甲(另案处理)驾驶自己的小轿车载着付*甲、张*在江师傅餐馆门前停下,秦*甲以要调解秦*和刘*之间的纠纷为名将秦*、秦*戊二兄弟喊上车,并驾车往高家镇吊唁厅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高家镇雅兰歌城路段时,与正往江师傅餐馆方向行使的刘*所驾驶的越野车相遇。秦*甲给刘*打手势让刘*跟着自己的车子,刘*便掉头跟着秦*甲的车。行驶途中,刘*将之前邀约的被告人袁*也装到自己驾驶的车上,并继续跟着秦*甲的车。后秦*甲驾车将秦*、秦*戊二人载至高家镇吊唁厅路段的公路上停下,刘*赶到并下车和秦*争吵几句后,双手各持一把刀欲砍秦*,秦*戊见状去劝阻刘*,刘*即持刀砍了秦*戊头部两刀,致秦*戊头部受伤。秦*见状向兴义镇方向跑,刘*喊了一声追,被告人袁*、江*、秦*乙等人持砍刀、钢管追上秦*,不问缘由对秦*进行随意殴打,致被害人秦*腿部、臀部多处受伤。后付*甲驾驶被告人刘*驾驶来的越野车将秦*戊送往医院治疗,秦*甲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搭载被告人袁*、刘*、秦*乙等人逃往丰都。

2013年1月14日,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戊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2013年4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秦*戊的损伤程度仍属轻伤。2013年5月2日,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丁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3年3月1日,被告人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受刘*邀约持刀砍伤秦某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秦*、付某甲、刘*、张*、秦*、付*、李*、高*、秦*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的供述和辩解;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临床)字(2013)013、1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临(201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伙同刘*等人作案,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系被刘*邀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予以撤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折抵其原被羁押的28日,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袁*,绰号“浩儿”,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2013年3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 辩护人向涛,重庆*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世敏
  • 人民陪审员陈华
  • 人民陪审员江其祥
  • 书记员秦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