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唐某某,谭某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6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但盛*、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9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5日,被告人李*与胡*到丰都县龙孔镇场上玩耍,到龙孔场上后,胡*与李*、王某某等人在丰都县龙孔镇场上陈某某开的茶馆以“炸麻鸡”的方式赌博。胡*输钱后,认为王某某、李*耍诈打假牌,便和被告人李*一起找李*、王某某退钱,李*与王某某觉得自己没有打假牌,不愿意退钱给胡*。后胡*认为自己受了气,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廖*、秦*到龙孔镇帮其出气,教训王某某。廖*开车搭载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秦*一起到龙孔镇场上后,胡*给他们讲了其和王某某赌博纠纷的情况后,廖*让李*将王某某喊出了茶馆,被告人李*、谭某某、唐某某三人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将王某某拉进龙孔场上“光华幼儿园”内的院子里。秦*某某闻讯赶来看到王某某被打后打电话喊人来帮忙。被告人李*、谭某某、唐某某认为秦*某“装大”,没有给他们面子,被告人李*先打了秦*某一耳光,将秦*某的手机打落在地上,被告人谭某某对秦*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唐某某用一木材块击打秦*某背部和腿部,造成秦*某轻型脑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足第3、4趾骨骨折。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胡*赔偿了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了秦某某的谅解。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但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罪不当。

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无异议。

本院查明

辩护人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与胡*(另案处理)一起到丰都县龙孔镇场上玩耍,到龙孔镇场上后,胡*、李*就到龙孔镇场上陈某某开的茶馆玩耍,胡*与李*、王某某等人以“炸麻鸡”的方式进行赌博,由李*、胡*坐庄。李*看胡*、李*等人打了一会牌,并看到胡*输了几百元钱后觉得无聊就离开茶馆到其他地方玩耍,在玩耍期间与人聊天时得知王某某长期打诈牌。于是被告人李*就返回茶馆将王某某长期打诈牌的事告知了胡*。当天胡*已经输了500元,赌博坐庄的李*、王某某共赢了2000余元,李*、王某某每人分得1000余元。胡*认为被人打了诈牌,便去找李*、王某某退钱,李*、王某某辩解自己没有打诈牌不愿意退钱,后李*将其与王某某把赌博赢的钱平分后所剩的三十余元给了胡*,让胡*去买包烟。胡*认为自己被人打诈牌输了钱,受了气,便电话邀约廖*(另案处理)、秦*(另案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唐某某到龙孔镇场上帮其找王某某退钱,并教训王某某帮其出气。廖*开车搭载秦*、被告人谭某某、唐某某到龙孔镇场上,在龙孔镇场上“光华幼儿园”处碰到了被告人李*和胡*,胡*向廖*、秦*、被告人谭某某、唐某某讲了其与王某某打牌赌博纠纷的情况后,廖*让李*将王某某叫出了陈某某茶馆到幼儿园处解决纠纷。王某某与李*一起走到幼儿园转角处时,看到幼儿园里面有廖*、唐某某、秦*、谭某某等人,王某某就不愿意继续往幼儿园里面走,被告人李*就打了王某某一耳光,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也上前殴打王某某,并一起将王某某拖拽到“光华幼儿园”院子里面。秦*某闻讯赶来看到王某某(王某某系秦*某表哥在外打工结识的朋友,案发期间暂住秦*某家)被打,随即打电话邀约他人前来帮忙。被告人李*见状后,就打了秦*某一耳光,将秦*某的手机打落在地,被告人谭某某也上前对秦*某拳打脚踢,被告人唐某某捡拾一木材块击打秦*某的头部和腿部,造成秦*某轻型脑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足第3、4趾骨骨折。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胡*赔偿了被害人秦某某伤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几名被告人及胡*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秦某某的谅解。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1、案件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1月15日15时46分接群众电话报案予以立案;2014年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其位于丰都县三元镇青杠垭村3组120号的家中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抓获;2013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抓获;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丰都县公安局高镇派出所接受调查。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其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某、证人胡*指认,案发地点位于丰都县龙孔镇场上光华幼儿园及陈某某茶馆。

3、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法*)(2009)第1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丰*民医院住院病历证实,2009年1月15日被害人秦某某因右枕部及右颞部头皮肿胀,左足背青紫肿胀等入住丰*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左足第3拓骨中段及第4拓骨基底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4、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胡*赔偿了被害人秦某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000元,胡*及被告人唐某某、李*、谭某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秦某某的谅解。

5、本院(2004)丰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晋安区(2000)晋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于2005年1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于2000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福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5年8月5日刑满释放。

6、户籍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李*已经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胡*辨认,案发当天与他一起到龙孔场上玩耍的“李*”就是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某,后来到龙孔镇场上帮他忙的人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及秦*;经被害人秦*某辨认,2009年1月份在龙孔镇场上殴打他的人就是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唐某某及赔偿他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的胡*。

8、被害人秦某某陈述,2009年1月份的一天,他和李*及他表哥的湖北籍朋友“长毛”(外号)在龙孔镇场上的陈某某开的茶馆玩耍,“长毛”和李*在当庄炸麻鸡,他在旁边看,胡*也在打牌,打了一阵之后胡*输了几百元钱,胡*就觉得“长毛”打了诈牌,就要求“长毛”和李*退钱,但“长毛”和李*不同意退钱。隔了一会他上厕所回来就听李*说“长毛”被人喊出去了。于是他就走出茶馆,看见“长毛”被人拉进光华幼儿园里面去了,他就马上走进幼儿园,看到“长毛”嘴角有血,他就问李*怎么回事,李*让他自己问“长毛”。他当时心里就很生气,便拿出电话给表姐秦*打电话,说:“给我从丰都喊几十个人下来”。说完这话就被李*打了一耳光,这时谭某某就冲过来对他拳打脚踢,他就往幼儿园后面的围墙退,退到围墙边上他就摔倒了,接着又有一个人拿着木材块对着他的脚和头部、背部敲打。打了一会,看热闹的群众有人说报警了,谭某某、李*和另一个不认识的人就离开了。事发后,胡*赔了他8000元,他也出具了谅解书。

9、证人胡*证实,2009年的一天下午他和李*某到丰都县龙孔镇场上去玩耍,他就到一个叫“绍中”的人开的茶馆里与李*某、秦*某、“长毛”及几个不认识的人玩“炸麻鸡”牌,由李*某与“长毛”坐庄,秦*某洗牌,他当时输了500元左右,李*某与“长毛”赢了2000元。李*某说李*某、“长毛”、秦*某在打诈牌,他就找李*某退钱。李*某承认退钱,就去给“长毛”讲了,但“长毛”不承认打诈牌,不同意退钱。李*某知道自己打诈牌,给了他30元,并说让他去买包烟。后来他越想越生气,就给廖*打电话,说他打牌受了气。廖*同意到龙孔镇场上来看看。后来廖*、秦*、谭某某就来了,他就把被李*某、“长毛”等人打诈牌的事情给廖*等人讲了,廖*就让李*某去把“长毛”喊出来,李*某去把“长毛”喊出来了,在路上李*某给了“长毛”一耳光,接着谭某某、唐某某也帮忙把“长毛”拖进幼儿园去了。这时,他就去买水去了。买水之后就没有进幼儿园里面去,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但是后来知道秦*某的脚被打骨折了,他赔了8000元给秦*某。

10、证人王某某证实,2009年1月15日上午,他和李*某在丰都县龙孔镇场上陈某某的茶馆炸麻鸡,他和李*某当庄,共赢了2000元,他和李*某各分了1000元。分钱时有个人说输了几百元,李*某就给了那个人35元去买烟的。当天下午3点左右,李*某到陈某某茶馆来叫他,说他们当庄时胡*输了几百元,现在胡*从高镇叫人来了,看怎么说。然后他就和李*某就往光华幼儿园去,当走到光华幼儿园门口时他就看到幼儿园门口站有人,他就不愿去。李*某过去与那些人讲话,一会儿就回来说胡*在他们坐庄时输了钱,看怎么处理。他不愿意退钱,这时从幼儿园上面下来三个人将他围住,对他拳打脚踢,并将他往幼儿园方向拖,他就喊:“秦某某”。那三个人将他拖到幼儿园内的楼梯处,就问他如何解决。这时秦某某就来了,并质问那三个人在干啥子,随后就掏出手机打电话,那三个人中的一个人就把秦某某的手机拖了扔在地上,把秦某某往幼儿园里面拖,随后对秦某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个人捡了一个木块,打了秦某某后颈部及小腿几下。一会那伙人就跑了。

11、证人李*证实,2009年1月15日下午,他和“长毛”在丰都县龙孔镇场上陈某某茶馆当庄炸麻鸡,当时一起打牌的还有胡*。他和“长毛”赢的钱一个人分了1040元。胡*和李*说“长毛”打诈牌,胡*说其输了500多元,意思是让他们退钱。他不想退钱,就找“长毛”商量,“长毛”不愿意退钱。碍于他与李*认识,他也不想惹事,他将与“长毛”分钱后剩余的35元给了胡*,让胡*去买包烟,胡*和李*就离开茶馆了。大约过了一个把小时,李*到茶馆来喊“长毛”出去一下。“长毛”就跟着李*出去了,因为当时李*喊的只是“长毛”,他就没有管。隔了一会,他就听见“长毛”在喊“秦某某”。他就从茶馆出来,看见李*和另外一个人抓住“长毛”往光华幼儿园后门拖。他就赶快回茶馆喊秦某某,说“长毛”被人拖走了。秦某某听了以后就急忙跑出茶馆。隔了一会,他就到光华幼儿园,看到幼儿园里面传来打秦某某的声音,并看见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还有血。一会就听到有人说报警了,李*、廖*等人就开车离开了。

12、证人廖*证实,2009年年初的一天中午,胡*给他打电话,说其在龙孔镇场上打牌被人打诈牌,让他帮忙找几个人去退钱。后来他就开车与秦*、谭某某、唐某某一起到了龙孔镇场上,在龙孔镇幼儿园旁边处停车后就看见胡*和李*某站在那里,胡*就给他们讲有个长头发的外地人打诈牌,让其输了钱,让他们去找那人把钱退了。于是他就让李*某去把那个长头发的人喊出来。那个长头发的外地人被李*某喊出来后,看到他和秦*、唐某某、谭某某等人在幼儿园坝子站起的,就不上来。然后李*某就打了那个长头发的外地人一耳光,接着唐某某、谭某某也去帮李*某拉长头发的外地人,往幼儿园里面拉。那个长头发的外地人被拉的时候,就一直大声在喊“秦*某”。那个长头发的外地人刚被拉进幼儿园的时候,就有个男的(后来知道叫秦*某)跑进幼儿园就拿出电话打并大声说:“马上从丰都拉几十个人下来”。接着看见李*某就上前打秦*某,谭某某也上前对秦*某拳打脚踢,唐某某拿着一木材块朝秦*某的头部和腿部打了4、5下,秦*某就流了很多血在地上。这时李*某就来了,并同意退钱,但李*某说已经把人打了,如果退钱不就是抢劫吗,就不同意退钱。这时围观的群众说有人已经报警了,于是,他们就开车离开了。

1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2009年初的一天下午他在高镇街上玩耍碰到廖*、秦*、谭某某,谭某某叫他一起到龙孔镇去耍,他们乘坐廖*的车到了龙孔镇场上后在龙孔镇幼儿园碰到胡*和李某某,胡*给他们说其当天在龙孔镇场上被人打诈牌,胡*的意思就是让他们去教训那个打诈牌的蓄着长头发的外地人(下称“长毛”),把面子找回来。李某某就到幼儿园坝子下面去叫“长毛”出来了,“长毛”看见他们在坝子上面站了几个人就不敢继续跟李某某走,接着李某某打了“长毛”一耳光,然后他就和谭某某到“长毛”跟前,强行将”长毛”拉到了幼儿园里面。他们在拉“长毛”时,“长毛”一直在叫秦*某的名字。他们把“长毛”拉进幼儿园后,秦*某就进来了,秦*某进来后,就问怎么回事,接着用手机打电话,并在电话里说:“给我喊二十个人下来”。他们一听秦*某在喊人帮忙,就很生气,李某某就给秦*某一耳光,接着谭某某也冲上去打秦*某。秦*某被打退到幼儿园围墙边,并躺到地上,他就在幼儿园坝子捡了一根木材块上前打了秦*某的背部一棒、脚部2、3下。谭某某见状后就让他不要用木材块打,接着就听见有人说报警了,于是他们就坐廖*的车离开了。

14、被告人谭某某供述,2009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他接到胡*的电话,胡*电话中说其在龙孔镇场上被人打了诈牌,被其发现后对方不退钱,让他去找廖*一起到龙孔镇场上一趟。然后他就联系了廖*,与廖*、秦*、唐某某乘坐廖*的车到了龙孔场上,在龙孔镇卫生院碰到胡*和李某某。胡*就给他们讲了被打诈牌的经过。随后,廖*就喊李某某到茶馆去把打诈牌的人喊出来,李某某就喊人去了,他们就继续站在卫生院坝子等。隔了一会就看见李某某跟着一个人出来了,那个人头发很长。那个人跟着李某某走到转角处就不走了,李某某就打了那个人一耳光,他和唐某某就马上下去帮忙,并一起打了那个人,又一起把那个人拉到卫生院旁边的幼儿园。那个人被拉的时候一直在叫一个人的名字。进了幼儿园后,廖*就跟那个人讲胡*被打诈牌的事情,那个人答应同意退钱。这时候就有一个人走进来了,这个人进来后就打电话,在电话里说:“给我喊十几二十个人下来,有人找麻烦”。这个人打完电话,李某某就打了这人一耳光,他也上前推了这人一下、踢了几脚、打了背部几下,这时唐某某从幼儿园坝子里捡了一根木材块,去打这人的脚。接着听人说有人报案了,他们就走了。

15、被告人李*供述,2009年的一天上午,他和胡*到丰都县龙孔镇场上玩耍,到龙孔镇场上后,胡*就到“绍中”茶馆去炸麻鸡,他看了胡*打了一会,看到胡*输了几百元后,他就到场上萧*开的诊所去耍。萧*听他讲胡*在“绍中”茶馆打“炸麻鸡”,由“长毛”坐庄,且胡*输钱后,萧*就说“长毛”长期打诈牌。然后他就回“绍中”茶馆去给胡*说“长毛”是打诈牌的,胡*就说一会去找李*讨个说法。下午的时候,胡*去找李*退钱。胡*说李*不愿意退钱,胡*就往龙孔镇卫生院方向走去,他过了一会也往卫生院方向去找胡*,在卫生院坝子找到了胡*,胡*说廖*等人一会就过来了。大约过了十分钟廖*、秦*、唐某某、谭某某就来了,胡*就把其被打诈牌的事情给廖*等人讲了。廖*叫让他去把“长毛”喊上来。接着他就到“绍中”茶馆找到“长毛”,并给“长毛”说其打诈牌且不退钱,一起出去把事情说清楚。然后他就跟“长毛”一起走到幼儿园转角处,“长毛”看到幼儿园上面有廖*、唐某某等人就不愿意上去,他就打了“长毛”一耳光,接着“长毛”就蹲在地上,口中就一直在叫:“秦*某、秦*某”。于是他就抓住“长毛”的衣服往廖*等人站的地方拉,谭某某和唐某某也下来帮忙拉“长毛”到幼儿园里面去。在拉的途中,“长毛”也一直在叫“秦*某”。一会“长毛”的亲戚秦*某就上幼儿园来了,秦*某上来后就问怎么回事,他就让秦*某自己问“长毛”。接着秦*某就打电话,在电话中讲:“在丰都给我喊几十个人下来”,意思叫人来打他们。他听了就更加生气,便打了秦*某一耳光。这个时侯,谭某某和唐某某也冲上来对秦*某拳打脚踢,秦*某被他们打摔倒了,接着他看见唐某某捡了一块木材块去打秦*某。这时李*就到幼儿园来了,并叫他们到幼儿园教学楼去说这个事情。后来听到有群众说已经报警了,他们就乘坐廖*的车回高镇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谭某某、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李*的辩护人提出几名被告人并非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几名被告人在得知其朋友胡*打牌输钱认为受了气,为帮他人出气,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故被告人唐某某、李*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某某、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折抵原被羁押8日,释放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

三、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辩护人但盛*,重庆*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1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9日被抓获,同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由丰都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2月24日再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李*,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0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福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5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3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由丰都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辩护人罗*,重庆*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宜东
  • 人民陪审员李爱玲
  • 人民陪审员胡萧萍
  •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