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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7日晚上,刘*(已判刑)与秦*甲发生口角,认为秦*甲扫了自己的面子。次日早上,被告人秦*在其位于高家镇滨江路的售楼部处碰见刘*,刘*告知被告人秦*自己被秦*甲“少了皮”,被告人秦*对刘*说:“既然把你的皮少了,那你就把他拿下就是了”。当日中午饭后,被告人秦*搭载刘*、付*甲(另案处理)、张*在高家镇场上闲逛,期间,付*甲就问刘*是不是去找“冬瓜皮”,如果要找的话就驾驶他哥哥的车上去拿刀,喊几个人一起。后被告人秦*通过刘*的电话对何某某说:“现在不是刘*要去砍冬瓜皮,而是我秦*要去砍冬瓜皮”。随后,刘*打电话给秦*甲,得知秦*甲在“江师傅”餐馆后,就下车驾驶付*甲哥哥付*乙驾驶来的越野车去准备刀具和邀约人。后被告人秦*驾车搭载付*甲、张*经过“江师傅”餐馆时看见秦*甲等人,遂以调解秦*甲和刘*之间的纠纷为由将秦*甲、秦*乙两兄弟喊上车,并打电话告诉刘*秦*甲在自己车上,让刘*过来。被告人秦*驾车往高家镇吊唁厅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家镇“雅兰歌城”路段时,与刘*驾驶的越野车(车上载有江*〈另案处理〉、秦*丙〈男,1997年8月19日出生〉二人)相遇,被告人秦*向刘*打手势让其跟着自己的车。刘*遂调头跟着被告人秦*的车,途中又搭载其邀约的袁*(已判刑)继续跟着被告人秦*的车。后被告人秦*驾驶车辆来到丰都县高家镇吊唁厅附近“堰子沟”路段停下并让秦*甲两兄弟下车。刘*驾车赶到后也下车。被告人秦*问秦*甲和刘*的事怎么说,秦*甲说自己昨天酒喝多了,但立场要摆正。被告人秦*听后就说:“既然这样,你们两个要打要杀我不管,反正离吊唁厅近,也方便”。然后就回到自己车上,刘*就返回自己驾驶的车上拿了两把砍刀,双手各执一把刀欲砍秦*甲,秦*乙见状去劝阻刘*,刘*即持刀砍了秦*乙头部两刀,致秦*乙头部受伤。秦*甲见状向兴义镇方向跑,刘*喊了一声追,袁*、江*、秦*丙等人持刀、钢管追上秦*甲,不问缘由对秦*甲进行随意砍打,致秦*甲腿部、臀部多处受伤。后付*甲驾驶刘*开来的越野车将秦*乙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人秦*驾驶自己的车搭载袁*、刘*、秦*丙等人迅速逃往丰都。到了丰都县城,被告人秦*在丰都县公安局对面一面馆请刘*等人吃饭后,出钱给刘*等人分别买了一包香烟,并让袁*、秦*丙先回高镇。后被告人秦*又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君之都酒店”开房供刘*住宿。

2013年1月14日,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4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秦*乙的损伤程度仍属轻伤。2013年5月2日,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秦*赔偿了秦*甲和秦*乙二人共计人民币3000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人秦*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秦*辩称,他没有指使他人殴打秦*乙、秦*甲,也没有参与殴打。

辩护人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秦*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秦*无伤害的具体行为,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晚上,刘*(已判刑)得知其朋友付*甲和高*甲、高*乙在丰都县高家镇宰牛场火锅店外发生纠纷,刘*赶到丰都县高家镇“小乐家”餐馆路段与高*乙、高*甲一方的何某某、秦*(曾用名秦X,外号“冬瓜皮”)相遇,被告人刘*与秦*发生了几句争吵后驾车离开,并对秦*说了一句:“你要记住你今天说的话”。刘*认为秦*扫了自己的面子。次日早上,被告人秦*在其位于丰都县高家镇滨江路的售楼部处碰见刘*,刘*告知被告人秦*自己被“冬瓜皮”(即秦*)“少了皮”,被告人秦*对刘*说:“既然把你的皮少了,那你就把他拿下就是了”。当日中午饭后,被告人秦*搭载刘*、付*甲(另案处理)、张*在高家镇场上闲逛,期间,付*甲就问刘*是不是去找“冬瓜皮”,如果要找的话就驾驶他哥哥付*乙的车上去拿刀,喊几个人一起。刘*就打电话给何某某询问秦*的电话,何某某在电话中劝阻刘*不要去砍秦*,后被告人秦*接过刘*的电话对何某某说:“现在不是刘*要去砍冬瓜皮,而是我秦*要去砍冬瓜皮”。随后,刘*打电话给秦*,得知秦*在“江师傅”餐馆后,就下车驾驶付*甲哥哥付*乙驾驶来的越野车去准备刀具和邀约人。后被告人秦*驾车搭载付*甲、张*经过“江师傅”餐馆时看见秦*等人,经付*甲指认后才得知“冬瓜皮”就是自己早就熟识的秦X(即秦*),秦*遂以调解秦*和刘*之间的纠纷为由将秦*、秦*乙两兄弟喊上车,并打电话告诉刘*说:“冬瓜皮就是秦X,他现在在我车上,你把车开过来嘛”。被告人秦*驾车往高家镇吊唁厅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家镇“雅兰歌城”路段时,与刘*驾驶的付*乙的越野车(车上载有江*〈另案处理〉、秦*丙〈男,1997年8月19日出生〉二人)相遇,被告人秦*向刘*打手势让其跟着自己的车。刘*遂调头跟着被告人秦*的车,途中又搭载其邀约的袁*(已判刑)继续跟着被告人秦*的车行驶。后被告人秦*驾驶车辆来到丰都县高家镇吊唁厅附近“堰子沟”路段停下并让秦*两兄弟下车。刘*驾车赶到后也下车。被告人秦*问秦*和刘*的事怎么说,秦*说自己昨天酒喝多了,但立场要摆正(意思为2013年1月7日晚上秦*的朋友高*甲、高*乙与付*甲发生纠纷,当时秦*不认识付*甲,其就站在高*甲、高*乙这一边)。被告人秦*听后就说:“既然这样,你们两个要打要杀我不管,反正离吊唁厅近,出事也方便”。然后就回到自己车上,刘*与秦*争执几句后就返回自己驾驶的付*乙的越野车上拿了两把砍刀,双手各执一把刀欲砍秦*,秦*乙见状去劝阻刘*,刘*随即持刀砍秦*乙头部两刀,致秦*乙头部受伤。秦*见状向高家镇老加油站方向跑,刘*喊了一声:“追”,袁*、江*、秦*丙等人持刀、钢管追上秦*,不问缘由对秦*进行随意砍打,致秦*腿部、臀部多处受伤。后秦*让付*甲驾驶刘*开来的付*乙的越野车将秦*乙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人秦*驾驶自己的车搭载袁*、刘*、秦*丙等人迅速逃往丰都。后秦*被其朋友何某某等人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人秦*等人到了丰都县城,在丰都县公安局对面一面馆请刘*等人吃饭后,出钱给刘*等人分别买了一包香烟,并让袁*、秦*先回高镇。后被告人秦*又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君之都酒店”开房供刘*住宿。

2013年1月14日,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4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秦*乙的损伤程度仍属轻伤。2013年5月2日,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秦*赔偿了秦*甲和秦*乙二人共计人民币30000元;付*甲赔偿了秦*甲和秦*乙二人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2013年1月8日13时许,经匿名群众口头举报,丰都*派出所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秦*于2013年1月8日到丰都县公安局投案。

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秦*于1974年6月4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临床)字(2013)0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秦*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临(201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秦*乙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其损伤程度仍属轻伤。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临床)字(2013)1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秦*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月8日17时许,办案民警对案发地点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擦拭提取血迹和照相鞋印等物证,附现场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9张。

6、辩认笔录证实,经过刘*辨认在2013年1月8日中午与刘*乘坐越野车并殴打秦*乙的人就是秦*,被打的人是秦*甲和秦*乙两兄弟;通过被害人秦*甲、秦*乙辨认,在2013年1月8日中午与刘*乘坐越野车并殴打他的人就是刘*。

7、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证实,刘*的15123613118号码在2013年1月8日12时17分、21分,两次主叫付*乙(13330377678),24分、25分、54分三次主叫付*甲(13330380678),36分主叫秦*(18606071196),45分、49分、52分三次主叫袁*(18723845874),50分袁*主叫刘*,秦*(13648482119)于44分、46分、47分三次主叫刘*。

1月7日晚上刘*两次主叫高*(13101150115),何某某(13889131789)主叫刘*。

8、收条证实,2013年1月28日唐某某(系被害人秦*甲之妻)收到付*甲支付的医药费15000元、收到秦*支付的医药费15000元。2013年1月28日冉某某(系被害人秦*乙之妻)收到付*甲支付的医药费15000元、收到秦*支付的医药费15000元。

9、刑事判决书证实,2002年12月11日,被告人秦*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秦*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袁*因本次指控事实,被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四个月(袁*系数罪并罚)。

10、被害人秦*甲陈述,他现在叫秦*甲,以前叫秦X,外号叫“冬瓜皮”。2013年1月7日晚上,他朋友高*甲、高*与付*甲发生纠纷后,在调解时他碰到刘*,与刘*发生了口角,吵了几句。第二天(2013年1月8日)中午,他和几个朋友在“江师傅”餐馆吃饭,接到刘*(号码为15123613118)打来的电话,问他在哪里,说要来找他。过了一会,秦*就开着一辆黑色小车过来喊他上车,要说点事,并让他喊上秦*乙。于是他就和他弟弟秦*乙一起上车了,车上有付*甲,他和他弟弟以及一个胖子坐在第二排。上车后就听见秦*在打电话说:“秦X上车了,你把车开过来嘛”。途中在“雅兰歌城”附近,秦*和一辆黑色的越野车相遇,越野车的驾驶员就是刘*,秦*给刘*打手势,意思是让刘*开的越野车跟着自己的车走。然后,刘*就开车跟着走。在车上,他接到潘*的电话,在电话里潘*问他有什么事情没有,他说没有什么事情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潘*又打电话来了,他还没有接电话,秦*就在那里骂起来了,说:“哪个打的电话,喊他来就是。”他当时就认为秦*他们可能对他不利,于是他就把电话挂了,大家都没有说话了。秦*把车开到悼念厅下面就靠边停车后下了车,并喊他下车。刘*驾车赶到后也下车。被告人秦*问秦*甲和刘*的事怎么说,他说自己昨天酒喝多了,但立场要摆正(意思是付*甲他不认识,他是站在高*甲、高*这一边的)。被告人秦*听后就说:“既然这样,你们两个要打要杀我不管,反正离吊唁厅近,出事也方便”。然后秦*就回到自己车上,刘*就返回自己驾驶的车上拿了两把砍刀,同时从刘*车上下来3、4个年纪不大的小娃儿,有的提的刀,有的拿的钢管,跟着刘*过来。秦*乙看到刘*要砍他,就过来阻拦刘*,去拖刘*的刀,刘*就用手中的刀砍了秦*乙头部两刀。接着他就往老加油站方向跑,就听见后面有人在喊:“追”,他一直在跑,接着就有个小娃儿追上后用钢管打他,他用手挡了一下就摔倒地上去了,就有人围着他在背后砍他、踢他,他就用手抱着头,身体蜷起来保护要害,这些人砍了十来刀就跑了。他在地上没有起来,一直到警察和医生来把他送到救护车上的。

11、被害人秦*乙陈述,2013年1月8日中午,他和他哥秦*甲在“江师傅”餐馆吃饭,他哥接了一个电话,挂了电话后,他哥就说刘*要过来。过了一会,秦*开着一辆黑色小车在“江师傅“餐馆门口停下并让他和哥哥秦*甲上车。付*甲坐副驾驶室,他们和一个不认识的二十多岁的男娃儿坐在后排。途中在高家镇广场旁边的时候,他看到刘*开着一辆越野车从对面过来,秦*就向刘*招手喊刘*走,刘*将车调头跟在后面。到了悼念厅下面一点秦*就将车停下,对他们说“就是这里,下车嘛。”他和他哥秦*甲就下车了,下车后他看见后面跟着一辆黑色越野车,车上下来了三四个人,他只认识刘*。他看见刘*提着一把刀去砍秦*甲,和刘*一起下车的其他人也在从身上摸刀,要去砍秦*甲。他赶紧去将刘*拦住,结果被刘*提着刀从上往下砍在他的头部,之后人就晕了。迷糊中他看见秦*甲往老加油站方向跑去,后面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随后,秦*就让付*甲把他送到高家镇卫生院,然后付*甲就用越野车把他送到高镇卫生院了。

12、证人刘*证实,2013年1月7日晚上,付*甲与“曾二胡”(即曾理)发生纠纷,高*乙和“小波”把付*甲打了。当晚发生纠纷后他接到付*甲的电话,说高*乙叫付*甲去接招。于是他就开着付*乙的越野车到“小乐家”。到“小乐家”的时候遇到对方的人,他停车后,秦X在车旁大声说:“刘*,你要干啥子?”他当时被气冒火了就和秦X争吵起来,离开时还对秦X说“你要记住你今天说的话”。因为他认为秦X把他面子扫了,他要找秦X麻烦。

第二天中午吃完饭后杨*打电话说:“昨天晚上还好你没有下车,下车的话要着别个砍哦”。他到秦*的门面告诉秦*昨晚发生的事情,秦*说:“要找就找嘛,莫打架,说好了算了,我们去找他,把“付二”(即付*甲)喊起一路。”他电话联系“付二”后就坐着秦*的车去茶馆找到“付二”。当时张*和“付二”在一起,他就把张*和“付二”喊上了车。当车行驶到“小乐家”楼下时,“付二”就问他:“你不是说要去找秦X吗?”他答应说:“嗯”。然后“付二”就叫他把其哥哥付*乙的车开着,喊几个人带上刀。然后他就电话联系秦X并得知其在“江师傅”餐馆吃饭,“付二”也打电话找其哥哥借车。过了几分钟,付*乙开车过来把车给他后,他就开车回租住房内拿了两把“新家法”砍刀、一把重砍、一把黑铁砍刀和一根钢管,并用编织袋装着放在副驾驶室后,再打电话叫袁*打架。当时,他在“小乐家”门口碰到陈*并让他帮忙叫了秦*丙和江*。当车走到新华书店附近时他看见秦*开车过来并做了让他跟着走的手势,秦*车里有“付二”坐在副驾驶室,张*、秦X、秦*乙坐在第二排。他就调头跟着秦*的车沿着政府、邮局方向走,并在邮局处接上袁*,这时秦*的车开远了,经过和“付二”电话联系得知行车路线后,他就开车去到悼念厅下面的砖厂处把车停在秦*车的后面。他下车后看见秦*、付*甲、秦X、秦*乙、张*站在公路边,他们没有说话。他就问秦X昨晚是什么意思,秦X说自己昨天酒喝多了,但是关乎立场问题,他说:“啥子立场问题哦,你气质不是很高吗,要不我们两个人拿刀来砍一场。”秦X说可以,他就去车上拿了两把“新家法”砍刀朝秦X走过去。秦*乙就劝他算了并来拖他手中的刀,他叫秦*乙放了但秦*乙没有放,他就甩开秦*乙的双手砍了其头部两刀,左手一刀砍到了他左额头的位置,右手一刀砍到他的头部,具体位置他说不清楚。这时,秦X转身就跑,他就提着两把刀去追,秦*持钢管、袁*持重砍、江*持黑铁砍刀也去追秦X。秦X摔倒后秦*第一个追上去用钢管朝秦X身上乱打,袁*、江*追上去后也用砍刀朝秦X身上乱砍。他怕他们砍死秦X就叫他们不要打了。然后,“付二”开着越野车载着脸上在流血的秦*乙过来,江*就上了车。他和秦*、袁*坐上秦*的车去丰都,当车开到工业园区时,张*就下车回高镇了。

13、证人付*甲证实,他的绰号叫“付二”。2013年1月7日晚上,他在高家镇宰牛场火锅外站着,外号叫“曾二胡”(即曾*)从后面拍了他脸两下,他就转身踢了“曾二胡”一脚。这时高*甲和曹某某就去打他,于是就发生了纠纷,经过当天晚上在派出所调解,双方就调解好了,从派出所回家的路上,他接到高*甲的哥哥高*乙的电话,让他有什么事就到“小乐家”去说,第二天上午,他和高*甲二兄弟之间的事情就调解好了。1月8日中午,他和秦*、刘*、张*等人一起吃完午饭后就各自分开了。后来秦*开车载他到“江师傅”餐馆前,对人行道上其中一个男子喊:“东,你过来一下”。就有一个男子过来站在秦*驾驶室外和秦*在说话,后来才知道叫秦X,秦*就在问秦X和刘*之间是怎么一回事,并劝秦X不要和刘*搞架了。说了几句后,秦X和秦*乙就上了秦*的车并坐在后排,这时他看见张*也在后排最右侧坐着的。秦*便开车往前行驶,还问秦X发生了什么事,最后秦*将车停在吊唁厅附近的砖厂处。一会儿,刘*驾驶他哥付*乙的渝GFM577黑色越野车就来了,刘*下车后就去和秦X说话,说着两人就吵起来了,并相互推了一下。随后刘*就抽了两把约30厘米长的砍刀准备去砍秦X,秦X的弟弟秦*乙看见刘*要去砍秦X,就去拦,结果被刘*砍了其头部一刀。秦X看见秦*乙被砍后就向老加油站方向跑,刘*就提起两把刀去追秦X。这时,秦*就叫他开车把秦*乙送到医院去。他把秦*乙送往高镇卫生院后就把越野车还给了付*乙,然后就一个人坐车到丰都去找到了秦*。

14、证人袁*证实,2013年1月上旬的一天11点多钟,他接到刘*的电话,说在公路边等。等他到公路边时刘*已经走了。他就往邮局方向走并看见刘*开的黑色越野车,他上了刘*的车后坐在副驾驶室,看到座位旁边有刀,江*和秦*坐在后排。当车开到吊唁厅下面红砖厂时,前方停着一辆尾号为3556黑色尼桑小车,秦*、付某甲、秦X以及一个陌生男子还站在车旁边说话。刘*把车停好后,就空手下车去了,他当时和江*、秦*三人没有下车。他听见秦*说了一句:“你们两个的事怎么说嘛”。秦X说:“着喝多了,但是立场要摆正”。秦*当时吼了一句:“那这样,你们要打要杀我就不管了,反正这里就是吊唁厅也方便”。后来刘*和秦X说了几句就吵起来了,秦*就回到自己的车里,刘*也走到越野车车里拿出来一把“马刀”和一把“新家法”砍刀,他和秦*丙、江*也持刀和钢管下车,刘*对着秦X说:“我们两个一人一把砍刀对砍。”这时,秦*乙就上前阻拦刘*,刘*就把“新家法”砍刀挥了一下。接着他就看见秦X转身朝老加油站那个方向跑了,刘*喊“追”之后就提着砍刀去追砍秦X,他和江*一人拿一把砍刀也跑去追秦X,秦*丙就超过他们跑前去,持钢管从后面打向秦X后颈部,秦X边跑边回头看就摔倒在地。他追上去后右手持刀砍了秦X背上一刀,但没砍破衣服。江*也持刀砍了秦X背部一刀,他又砍了秦X五六刀,其中一刀砍在屁股上并砍破了裤子,另外几刀都是砍在背部。江*砍了几刀他不清楚。然后他听见有人喊走,江*也喊他走,他就停手了并往回走。这时,秦*开着小车下来,他就上车,刘*、张*也在车上。当车开到工业园区时,秦*就叫张*下车回去了。他们几个就到丰都县城,付某甲、江*和秦*丙后来也来了。

因为刘*平时对他不错,没钱时拿钱供他上网、买烟等,他当刘*是哥,刘*让他打架、砍人他肯定会去。当刘*喊追时,就晓得是喊砍秦X,于是他就拿着刀去砍秦X。

15、证人张*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开车载他和付*甲去宰牛场去接人,遇到曾*(外号“曾二胡”),就与曾*还有高*甲等人发生纠纷并被民警带到派出所。第二天中午秦*、付*甲(外号“付二”)、刘*、张*某、袁*、江*等一共有两桌人在“新龙湾”吃饭的过程中,刘*说昨天晚上在“小乐家”门口把秦X骂了,他就问:“你们昨天晚上还搞架的吗?”刘*说付*甲打电话说秦X要付*甲接招打架,刘*就到高镇来骂了秦X。吃完饭后,他和付*甲、刘*就坐在秦*的车上。在车上,秦*用刘*的手机给何某某打电话说:“何*,你跟冬瓜皮的关系好些还是跟我关系好些”。何某某在电话里说:“你们要找冬瓜皮嘛,你们我都耍得好,你们要去砍他就把我砍了来,反正冬瓜皮要砍你也先把我砍了来”。秦*就说:“那现在不是刘*要砍他,是我秦*要砍他”。看得出来秦*并不知道“冬瓜皮”就是秦X。刘*接着拿过来打电话问:“我是刘*,你在哪里?”,对方说在“江师傅”餐馆。刘*说秦X在“江师傅”食府,秦*就说让刘*自己把“土豆”(意***)装起把秦X办了就是。接着刘*下车开着付*乙的车往宰牛场去了。秦*就驾车带着他和付*甲到“江师傅”食府停下,付*甲指着一个胖的人说那个人就是“冬瓜皮”。秦*说那人就是秦X,其认识。然后秦*就说:“东,你们上车来说点事”。然后秦X及其兄弟就上车来和他一起坐在后排。秦*并给刘*打电话说:“冬瓜皮就是秦X,他现在在我车上,你把车开过来嘛”。秦*就开着车子朝高家镇政府方向走,车子路过“雅兰歌城”时,就碰到刘*开着付*乙的“长城”越野车,错车的时候,秦*就把车窗摇下来给刘*打了个手势,接着刘*的车就调头跟着秦*的车走。秦*就问秦X昨晚和刘*是怎么回事,喊秦X等会找刘*把事情说清楚,秦X解释说其与刘*之间没有发生什么事情。车子开到变电站时候付*甲接了刘*的电话,刘*问怎么走,付*甲说跟着就行了。秦*把车停在悼念厅下面的公路边并叫秦X兄弟两下去和刘*说,这时刘*开着付*乙的车也到了。然后,秦X两兄弟、秦*,付*甲就下车了,刘*也一个人下车走了过来。当时他怕惹麻烦就在车上没下来。秦*就说:“你们两个都在这里,那昨天的事要啷个说嘛”。秦X说:“啷个说嘛,昨天酒喝多了立场还是要摆正”。秦*听了就生气的说:“那嫩个你两个要打要杀我不管,反正离吊唁厅近,出事也方便”。说完这句话,秦*就上自己的车去了,付*甲也上车去了。刘*就走到付*乙车上拿了两把“新家法”砍刀下来,秦*乙看见后就劝刘*说:“又不是认不到的人,算了噻”。刘*不听,秦*乙就去拖刘*手中的刀,刘*就将手上的刀砍了秦*乙头部一刀,在刘*拿刀下车的时候从付*乙车上还下来三个小娃儿,分别是袁*、江*、秦*丙,袁*和江*手上拿的是砍刀,秦*手上拿的是钢管。在刘*将秦*乙砍伤后秦X转身往老加油站方向跑,刘*带着袁*、江*、秦*就去追砍秦X,秦*丙跑在最前面追上后用钢管打秦X,秦X挡了一下摔倒了,袁*和江*跑过去对着秦X的屁股和背乱砍,刘*没有追到就上了秦*的车,秦*看见秦*乙头部在流血就喊付*甲开付*乙的越野车把秦*乙送到医院去,付*甲就去开越野车了。后来,刘*、袁*、江*、“土豆”等五个人就回来,刘*和袁*就上了秦*的车,江*、“土豆”等三人上了付*乙的车。付*甲开车前往高镇场上,秦*就开车往丰都走了。他们在车上的时候,袁*说只是砍的脚和屁股。后来他下车回高家镇了。

16、证人秦*丙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在高家镇“星雨城”网吧上网,江*来网吧叫他走,说有点事。他猜可能是去打架。他和江*上了刘*的黑色越野车并坐在第二排。刘*开车往高家镇“群联广场”方向走,到“雅兰歌城”时和一辆黑色小车错车。他一看是秦*在开车,秦*抬起左手从后往前朝政府方向指了一下,然后刘*就调头跟着秦*的车走。途中,刘*在邮局处装上“浩儿”(袁*)后就开车追秦*的车。刘*把车停在悼念厅下面点的公路边秦*的车后面,秦*的车旁站着秦*、付某甲、秦*甲和秦*乙(当时他不知道秦*甲和秦*乙的名字,事后才知道的)。刘*下车就走到秦*等人那里去了。他、“浩儿”、江*在车上没有下车。他看见刘*过去后秦*等人在说话,说的什么没听清楚,秦*说话后就上自己的车,刘*就返回越野车后左右手各拿一把砍刀朝秦X走过去,秦*乙看见刘*拿有刀就上前劝阻刘*,刘*用刀砍了秦*乙头部一刀。这时秦X转身往老加油站方向跑,刘*和他们三个人就去追,他跑在最前面,追到秦*甲后他就持钢管打,秦*甲就侧身抬起左手挡,但被路上的石头绊倒在地。浩儿、江*就追上来围着秦*甲乱砍,他用钢管打。他清楚地看到“浩儿”砍了那人屁股一刀,江*砍了那人腿部一刀,其他的他就没有看清楚。然后“浩儿”就喊走,他们三个人就往停车的地方跑。接着,刘*、“浩儿”和他就上了秦*的车往丰都走,“付*”和江*就开刘*开来的车送秦*乙去高镇卫生院。在车上“浩儿”说只砍的屁股和脚这些地方。车子开到工业园区前面的地方那个胖子(即张*)就先下车了。秦*带着他们去公安局对面吃包面后,付*和江*就坐车来到面馆,秦*就叫他、浩儿、江*坐那车回高镇。

刘*平时对他不错,他上网的时候都是刘*结账,给他钱用,所以刘*有事他就帮忙。他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去砍人,但看见他们都动手了就出于义气跟着去砍。

17、证人秦*证实,2013年春节前的某一天,他和何某某等人到秦*戊家吃饭,何某某接了一个其在电话里称呼“飞哥”的电话后,给秦X打电话,但没有打通。何某某就对一起吃饭的人说:“走,回去,要打架。”然后他和何某某等人就回高镇,回去后就看到秦X的弟弟被砍了,在高*院准备缝针。

18、证人秦*戊证实,2013年1月上旬的一天,他老家杀猪,他和秦*戍就邀请了几个朋友一起到老家吃饭。才开始吃饭,何某某的电话就响了,何某某就接电话说:“秦*,这样做要不得,两边都是我朋友,我不想这种事情发生,如果你要砍秦X,那就先把我砍两刀,反过来秦X要砍你,也先把我砍两刀”。后来何某某把电话挂了对他们说:“走,下高镇”。他们饭都没有吃就到高镇去了。走的时候何某某、秦*丁等四人坐秦*己的车,他和秦*戍骑摩托车。

19、证人秦*己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他和何某某、何*、秦*丁到秦*戍、秦*戊家里去吃杀猪饭。刚吃饭时何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在电话中说:“飞*,这样做要不得,两边都是我朋友,我不想这种事情发生,如果你非要砍秦X,那就先把我砍两刀,秦X也不可能来找你,反过来秦X要砍你,也先把我砍两刀”。何某某接电话后就在打电话,说:“秦*马上要来砍秦X了,你们自己注意”。打完电话后,何某某就喊他们下高镇去。他们坐车到高镇路过高镇卫生院时就看见秦*乙一个人在医院门口站起的,当时秦*乙头上在流血。何某某就去问了秦*乙的情况,然后何某某就喊他们一起到吊唁厅,说秦*甲在吊唁厅被砍了。他们一起到吊唁厅外面的公路上看见秦X侧起身子躺在公路上,屁股在流血,背上的衣服被砍破了,地上有血。然后他们就把秦X抬上车。

20、证人秦*戍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他老家杀猪,他邀约了何某某等几个朋友吃饭,正在吃饭的时候,何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在说:“你要砍秦X就先把我砍了来”。之后何某某就挂了电话,喊他们一路到高镇,他们一路到高镇吊唁厅下面的公路上看见秦X横躺在公路上,裤子屁股处破了的。

21、证人何*丙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他和秦*、秦*、秦*等人到秦*家中吃饭,在吃饭的时候,何*某接到秦*的电话说:“秦*,嫩个做要不得,我不想这种事情发生”。然后何*某就让他们一起坐车到高镇,到高镇后他就回家去了。

22、证人何某某证实,2013年1月8日11点多钟,他和几个朋友在秦*戍家里吃饭,接到刘*的电话。接通后是秦*在对他说话,说:“你找秦X两个的关系和我的关系哪个好些,现在不是刘*去砍冬瓜皮,是我要去砍冬瓜皮,你准备怎么做”。他就回答说:“你们两个我都耍得好,我不想这种事情发生,如果你要砍秦X那就先砍我两刀,包括冬瓜要砍你,也先把我砍两刀”。秦*就说:“我非砍他不可”。他立马就给秦*乙打电话告知了这个情况。后来他觉得不对劲就喊一起吃饭的人到高镇去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刚到高镇卫生院门口,他就看见秦*乙用手捂着头部站着,从秦*乙那里得知秦X在吊唁厅被人砍了。接着他们就到吊唁厅去找秦X,在吊唁厅下面老加油站附近就看见秦X横躺在公路上一动不动。接着派出所的同志就过来,他们一起把秦X送到医院去了。

前一天晚上,他和秦X因为听说刘*要砍高*乙就去劝阻,在劝阻过程中先是与刘*和秦*在高镇*燕超市附近碰面并说了几句。过了一阵,刘*又给高*乙打电话约地点,当时得知的情况是刘*让高*乙在高镇“小乐家”等,准备砍高*乙。然后他和秦X等人就到“小乐家”餐馆去,但没让高*乙去。刘*开了付*乙的黑色长城越野车停下,秦X就问刘*:“你今天到底要做啥子?”,刘*说:“你到底要做啥子?”刘*和秦X就这样吵起来了,刘*离开时候还对秦X说了一句:“秦X,你今天等到,非砍你不可。”,刘*走了之后他们一起的人就散了。

23、证人高*甲证实,2013年1月7日晚上,他们几个朋友吃完饭后碰到“付二”(即付*甲),曾理就去和“付二”开玩笑,结果“付二”就生气了。“付二”那边的人和他们几个发生了抓扯,后来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调解好了的。1月8日,他、秦X、秦*、曾*、潘*、秦*6个人在“江师傅”餐馆吃饭后,他看见秦X、秦*上了一辆渝GHXXXX轿车。后来潘*给秦X打电话问其去哪里了,才知道有人在高家镇老加油站砍他们兄弟,他们就报警了。

24、证人秦*庚证实,2013年1月8日中午,他、秦X、秦*、曾*、潘*等人在“江师傅”餐馆吃饭后,他看见秦X、秦*上了一辆渝GHXXXX轿车。后来潘涌给秦X打电话问其去哪里了,才知道有人在高家镇老加油站砍他们兄弟,他们就报警了。

25、证人曾理证实,2013年1月7日晚,他、高*等人吃完饭后遇到“付二”(即付*甲),他就过去和“付二”拍肩膀、握手打招呼,并不是以打招呼为名去挑衅“付二”。招呼打了过后他准备给“付二”散烟,才发现没有烟了,就转身准备去买烟。这时就听见“付二”说有人打自己,他又转身过去看,但没有看见有人打“付二”,他就把“付二”抱住,怕其惹事。后来就把“付二”劝走了。

26、证人付*乙证实,2013年1月8日中午,他和付*甲、张*等一共两桌人在餐馆吃饭后,他准备开车回家,刘*就打电话找他借车。出于关系好他就把车开到杀牛场那边去给刘*,当时秦*的车也在那里。他把车给刘*后就坐秦*的车准备回家,付*甲、张*也在秦*车上。后来他下车去“刘*”茶馆了,在茶馆和别人聊天时听说刘*喊人把秦*乙、秦*甲两兄弟砍了,他怕付*甲也去砍人就打电话但没有打通。过了十分钟,付*甲打电话叫他去开心超市岔路口拿他的车。付*甲把车给他后就走了。由于他是付*甲的哥哥,就垫付了医药费。

27、证人潘*证实,他的电话是13609460146。2013年1月8日,他和高某甲、秦X、秦*等人在江师傅食府吃完饭后,就听见有人打电话给秦X。等他上个厕所出来,秦X、秦*就上了秦*的小车,并且后面还跟着两辆小车。他当时就感觉有点不对头,就马上给秦X打电话。他连打了好几个电话秦X才接了,他就听见秦X在电话里朝他喊:“秦*和刘*要杀我。”说完后电话就挂断了。他又一直拨打秦X的电话,电话那头有个人在疯狂的叫喊:“我今天要杀死他,我在高*油站等着派出所来抓我”。他又打了好几个电话,但是都没有人接,他就马上向派出所报警了。之后他看见秦*被人送到医院,头上一直在流血。后来,他和几个人在老加油站的公路上发现秦X躺在公路上,身上有多处刀伤,他们就送秦X到医院去了。

28、证人秦*辛证实,今天(2013年1月8日)中午12点多,他、秦X、秦*乙、高*、潘*、曾*等人在高镇“江师傅”餐馆吃饭,吃完饭后就坐着晒太阳。他看到秦X、秦*乙两兄弟上了一辆小车,车牌号好像是渝GXXXX,是一辆天籁轿车。过了一会,高*就给秦X打电话,就听到电话那头说秦X被人砍了,然后他们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29、证人田某某证实,2013年1月8日13时左右,一名中年男子被人砍伤,倒在他家门口外边的公路上,是谁砍的没看见,只看见被砍的男子屁股在流血。

30、证人冉某某证实,2013年1月8日中午,他在高镇卫生院斜对面自己店里看见医院门口围了很多人,过去看后发现秦*乙手上、脸上全都是血,秦*乙说自己和其哥哥被人用车载到悼念厅砍了。他就和何某某在高镇悼念厅下面的公路上找到秦X,秦X躺在地上身上有血。

31、被告人秦*供述,2013年1月7日晚上七点多的时候,他在丰都县城玩耍,他接到付*甲的电话:“飞*,高*乙、曹*、谭*把我打了,你在哪里?”,然后他就开车回到高镇,在高镇加油站位置碰面,付*甲说高*乙要叫人打付*甲,付*甲也想叫人打高*乙,他当时感觉付*甲是喝醉酒了的,就劝算了,后来高镇派出所出警后,民警江*也跟着劝付*甲,然后他就回家了。第二天中午的时候,付*甲打电话让他到祥和路一餐馆去吃饭,他去后看见有两桌人已经在吃了,吃完饭后,付*甲等人就去茶馆打牌去了,他和刘*开车闲逛了一阵在茶馆把付*甲喊起一路,张*也跟着上车的。在车上付*甲问刘*不是要去找“冬瓜皮”,要去找的话就去把付*乙的车开起。刚好他们车开到高镇群联广场附近碰到付*乙开着自己的越野车过来了,付*乙和张*就坐在他的车上耍,当时刘*就给何某某打电话,当时何某某就说:“你要是去砍他,你就先把我砍了来”。他就在旁边拿过电话给何某某说:“何*,现在不是刘*要砍他,是我秦*要砍他”。说完后就把电话挂了,然后看见刘*打了一个电话,对方说在“江师傅”的,刘*就说“冬瓜皮”在“江师傅”餐馆。随后他就让刘*自己下车,意思是让刘*自己找人去找“冬瓜皮”就行了。刘*下车后就开着付*乙的车往屠宰场方向去了。他就开车载着付*甲、张*到“江师傅餐馆”去找“冬瓜皮”,到“江师傅”餐馆后,付*甲就指着餐馆外的一个胖子说那个就是“冬瓜皮”,他这时才知道“冬瓜皮”就是秦X,他和秦X熟悉。然后他就喊秦X兄弟两上车,上车后他就给刘*打电话说:“冬瓜皮就是秦X,他现在上车来了,你把车开起过来嘛”。说完后他就把车往吊唁厅方向开,在车上他还问秦X是怎么回事,秦X还在解释。车开到“群联”广场前面点时就看见刘*开着付*乙的车从对面开起过来了,他就把车窗玻璃摇下来给刘*招手,目的是让刘*把车开着跟起。继续往吊唁厅方向行驶,在行进途中,付*甲就给秦X说:“这几年的刘*不是以前的刘*了”。车开到吊唁厅下面的他的砖厂处停车后他就喊秦X下车,秦X两兄弟和付*甲就下车了,刘*把车停好后也一个人走了过来,他就给秦X说:“你们两个(指刘*和秦X)现在也在这里,要啷个说嘛”。意思是说秦X少了刘*的皮,让秦X给刘*道歉。结果秦X说:“没啥子意思,昨天酒喝多了,但是立场要摆正噻”。他一听秦X这句话就很生气,就认为秦X站在高*乙一边,不给自己的面子。所以就大声说:“那你们两个要打要杀我不管,反正离吊唁厅近,出事也方便”。说完这句话后他就上自己的车上,刘*就返回付*乙车上提了两把“新家法砍刀”下来,秦*乙看到刘*提刀就去劝阻,刘*就朝秦*乙头上砍了一刀。这时付*乙车上又下来袁*、秦*、江*,分别提的是砍刀和钢管去砍秦X,秦X就往老加油站方向跑,刘*也跟在后面追秦X。他看见秦*乙头部在流血,是无辜的,于是就让付*甲开付*乙的车把秦*乙送到医院去。付*甲就开着付*乙的越野车把秦*乙装走了,江*也跟着上的越野车。他就开车往老加油站的方向去看,刚开走就看见袁*、刘*回来了,刘*让他把其送到丰都去,然后刘*、袁*、秦*就上了车往丰都方向开,经过秦X的时候看见其坐在地上,他很生秦X的气就没有管秦X。然后自己开车把刘*、袁*和秦*送到了丰都县城里面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与他人共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提出其没有指使他人殴打秦*乙、秦*甲,也没有参与殴打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秦*在得知刘*与秦*甲发生纠纷且刘*欲砍秦*甲后,相互之间有共谋砍秦*甲的行为,且在得知刘*要砍的“冬瓜皮”就是自己熟识的秦X(即秦*甲)后,虽然本意想调解双方的纠纷,但双方到达案发现场后,明知刘*为了砍秦*甲已经叫上了他人并准备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未做劝阻,放任刘*等人持刀砍伤秦*甲、秦*乙。其虽然没有邀约他人和直接殴打行为,但有共谋及用车辆运送被害人致被害人实际受到伤害的帮助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定罪量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虽然于2013年1月8日主动到丰都县公安局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无伤害的具体行为,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折抵其原被羁押的60日,释放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秦*,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2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由丰都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再次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由丰都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再次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以涉嫌犯窝藏罪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 辩护人罗*,重庆*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宜东
  • 人民陪审员何春玲
  • 人民陪审员李爱玲
  •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