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医疗、误工、护理、住院生活补助费共计17373.9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6月3日、2013年6月14日裁定两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判处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医疗、误工等损失已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