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故意伤害罪、原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垫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欢犯故意伤害罪、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以罪犯雷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