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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故意伤害罪、原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垫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欢犯故意伤害罪、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以罪犯雷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雷*,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军
  • 审判员陈胜泉
  • 审判员庞志红
  • 书记员南洪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