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九法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苏伟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以罪犯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1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