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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寻衅滋事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渡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以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徐某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心平
  • 审判员陈胜泉
  • 代理审判员刘东奎
  • 书记员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