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军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以罪犯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2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