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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万元。该案不服提出上诉,重庆*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获得减刑后,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4万元只缴纳了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7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杨*,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军
  • 审判员陈胜泉
  • 代理审判员刘东奎
  • 书记员杨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