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何**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以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何*,男,1991年4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军
  • 审判员陈胜泉
  • 代理审判员刘东奎
  • 书记员杨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