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以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