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获得减刑后,仍继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