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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控辩双方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姚XX在吸食咖啡因后,驾驶渝FH1326号黑色丰田小轿车,在318国道梁平县凉水井(小地名)至仁贤镇观音桥路段,以BYD黑色轿车驾驶员陈*像是其要找的一个人,逐追逐、拦截陈*驾驶的BYD轿车,并在第三次拦截时将陈*驾驶的轿车逼停到公路边坎下,又持刀对车上的陈*等人进行威胁,陈*等五人下车后往水田里奔跑、躲避,被告人姚XX继续持刀追赶,并向奔跑的人扔石头,后*XX被群众制服。梁平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后从姚XX身上搜出飞镖一把,从姚XX驾驶的丰田车上搜出疑似毒品的粉末(4.09克)。经当场检测:被告人姚XX尿检呈阳性。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疑似毒品的粉末中检出咖啡因。

另查明,2011年2月1日,被告人姚XX的父亲支付BYD黑色轿车修理费25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姚XX的户口证明、供述与辩解,证人陈*、张*、江丛权、谢*、魏*、潘*、陈*、江*、范*的证言,公安机关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尿检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修理费发票,忠县人民法院(1999)忠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追逐、拦截、持刀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姚XX当庭认罪,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损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姚XX吸食毒品后驾车追逐、拦截他人,社会危害大,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姚X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8月18日被重庆*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古*,梁*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玲
  • 人民陪审员张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胜萍
  • 书记员王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