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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寻衅滋事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唐*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6月底,累计获奖分106.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截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唐*,男,现押湖*首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军
  • 代理审判员周伟
  • 代理审判员李伟
  • 代理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