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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0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人民陪审员陈*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张*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新春、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与郭*、吕*、黄*、唐*等人商定到靖州*乡中学找学生要钱。21时许,五人来到太*中学,首先有黄*找到学生吕*要钱,当吕说没钱时再将其带到黄*等四人处,黄*等人要吕*回寝室找同学凑10元钱交来,吕*未表示同意,于是黄*将其打了一耳光,并要其下晚自习后将钱交来。等到学校下晚自习后,黄*等五人来到学生宿舍,碰到该校124班学生蒋*、黄*,便要二人回所在寝室去找同学收10元钱来,如果不出钱就要打人。蒋、黄二人回201寝室后将此事告诉同学,于是该寝室13人凑足10元钱交给了黄*等人。在此期间,有吕*在外放哨,黄*等四人进入该校104寝室内,对学生进行威胁要学生出钱。该寝室的学生胡*、明*、张*由于害怕,每人出了1元。在黄*等人要钱时,黄*又到102寝室找学生要钱,并对该寝室的学生黄*、蒋*、张*进行殴打。在黄*找学生收钱的过程中,由于老师来了,黄*等人逃离现场。

2008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在太阳坪乡一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

1、证人吕*、郭*、唐*、黄*、胡*、屠*、赵*、张*、蒋*、蒋*、吕*、明靖雄、明佳文、黄*、明*、胡义州、黄*、孙*、黄*、梁*、张*、胡*的证言;

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3、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州*学建议等书证;

4、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强拿硬要学生财物,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吕*、郭*、唐*、黄*的证言,均证明2008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黄*与郭*、吕*、黄*、唐*等人商定到靖州*乡中学找学生要钱。当日21时许,五人来到太*中学,等到学校下晚自习后,被告人黄*等五人来到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威胁要学生出钱,共强行收取多位学生共13元钱。在被告人黄*找学生收钱的过程中,老师来了,被告人黄*等人逃离现场;

2、证人胡*、屠*、赵*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22日晚自习后,学生反映有几名社会上的年青人在太*中学学生宿舍内对学生进行威胁要学生出钱,还有几名学生被打,这几名社会上的年轻人共要学生交出10余元钱,学校老师找到其中两名年青人问情况时,两人态度恶劣并强行离开。后校长打电话报警;

3、证人张*、蒋*、蒋*、吕*、明靖雄、明*、黄*、明*、胡*、黄*、孙*、黄*、梁*、张*、胡*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22日晚自习后,有几名社会上的年青人在太*中学学生宿舍内对学生进行威胁要学生出钱,还有几名学生被打,这几名社会上的年青人共要学生交出10余元钱,首先吕*被几人威胁要求回寝室找同学凑10元钱交来,吕*未表示同意,被其中一人打了一耳光,并要其下晚自习后将钱交来;124班学生蒋*、黄*被几名年青人要求回所在寝室去找同学收10元钱来,如果不出钱就要打人。蒋、黄所在寝室13人凑足10元钱交给了几名年轻人;该校104寝室学生胡*、明*、张*由于害怕,每人出了1元;102寝室学生黄*、蒋*、张*被威胁交钱过程中遭到殴打。由于老师来了,几名年青人逃离现场;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靖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州县公安局关于撤销对黄*行政拘留的决定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黄*的基本情况及到案经过;

6、被告人黄*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拿硬要学生财物,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312291989102604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州苗族侗*坪村原种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黄*未委托辩护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继德
  • 审判员谢德玖
  • 人民陪审员陈桢
  • 书记员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