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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寻衅滋事案

法院: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11月3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与女朋友周某某在麻阳县城步行街“老地方嗦螺城”吃夜宵,在喝酒时被告人黄*与周某某发生争执并打了周某某一记耳光。邻座吃夜宵女青年彭某某出于好奇便看了被告人黄*一眼,引发了被告人黄*的不满,黄*遂趁酒兴起身谩骂彭某某一行三人,并操起店内一张小木凳将彭某某头部砸伤,后被他人劝开。

本院查明

案发后,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认定为轻伤。2010年12月6日被告人黄*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黄*赔偿被害人彭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书证被告人黄*和被害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资料、刑事和解协议书、领条、本案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周某某、滕*、郑某某、滕*、黄*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麻公法鉴字[2010]第94号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酗酒逞强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黄*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科刑时对被告人黄*予以从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考虑被告人黄*所居住的村委会证明若法院对黄*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居住村委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被告人黄*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于,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舒伟
  • 代理书记员张渝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