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鼓楼广场欢乐世界动漫城玩游戏,因时间太晚,游戏厅的工作人员不同意给他上分玩游戏,被告人杨某某不听工作人员的解释,拿起凳子将店里的两台游戏机砸坏,其中一台游戏机的液晶显示屏被砸碎,另一台游戏机的处框被砸凹。经鉴定,被毁坏的液晶显示屏价值人民币5000元。当晚,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唐某某、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芷*(刑)勘[2012]K431228000000201203001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芷江侗*认证中心芷价鉴*[201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开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芷江欢乐世界动漫城的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33027197209240211,侗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芷江侗*镇江西街8号。2012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连周
  • 书记员杨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