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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隆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邵阳*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部分。2013年7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安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指派赵*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提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黄*,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隆回县人。现在湖*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江云
  • 审判员黄馨瑶
  • 审判员吕伟文
  • 书记员唐纬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