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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0日作出(2012)楼刑一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平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安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指派赵*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事电子产品耳机外观加工劳作。现累计考核分9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安监狱提出罪犯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周*,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湖*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江云
  • 审判员黄馨瑶
  • 审判员吕伟文
  • 书记员唐纬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