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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法院:安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2)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人民陪审员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2012年4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0年7月21日晚,被害人卢*和同伴卢*某误以为在卢*自家西瓜地里捉青蛙的被告人卢*和卢*某(已判刑)、卢*某(已判刑)等人在偷西瓜,由此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卢*某持砍刀将卢*和卢*某砍伤,卢*某则把卢*某的朋友卢*某的后背砍伤。当天晚上,由卢*带领卢*某、谭某某(已判刑)、李*(已判刑)等人去卢*家里确认卢*是否在家,其中谭某某、卢*进了卢*家里,卢*还放下狠话说等下要搞死卢*,其他人则站在马路上。次日凌晨1时,卢*某纠集卢*某、卢*某、卢*某(在逃)、谭某某、李*、卢*、张某某(已判刑)等人来到卢*家,卢*某携带锄头,一进屋就用锄头将卢*家的电风扇、门等物品砸坏,期间卢*的父亲卢*某想出门喊人求助,被卢*某、卢*某拦住,卢*某要进卧室殴打卢*时,卢*的母亲豆某某前来阻拦,被卢*某拖开。随后,卢*某用锄头撞击豆某某的胸部,进入卢*的卧室,以连续扇耳光、击胸等方式对卢*进行殴打,卢*某则用竹片抽打卢*的左肩膀,被告人卢*及卢*某、谭某某等人未动手打人,仅在现场助威,李*则在卢*家外面的禾坪里站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砸物品价值经鉴定为5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卢*某、卢*某、卢*某、谭某某、李*的供述、被害人卢*的陈述、证人卢*某、豆某某、卢*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安公法鉴字(2010)第98号法医学鉴定书、安价认鉴字[2011]0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敲诈勒索罪

2009年3月,某镇某村村道路基平整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卢*某、被告人卢*参加投标但没有中标,后卢*等人多次找到中标的被害人豆某某滋事,要求豆某某出5000元现金给其“吃红”(烟酒钱),但事后因卢*某扰乱中标会场被派出所传唤到所处理,卢*等人因而未能从豆某某手中拿到现金;事后,卢*多次往豆某某的工地上跑,豆某某因其价格昂贵的机械设备已经进场,加之卢*以不给“吃红”的钱就带人来豆某某的工地威胁,在此情况下,豆某某当时就答应给3000元让卢*吃烟喝酒。随后,卢*分两次从被害人豆某某手上索取现金1500元。第一次是在某村卢*某的小卖部门口,卢*向豆某某索取现金500元;第二次是在某学校斜对面的某邮政局旁,卢*向豆某某索取现金1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在亲友的帮助下,已悉数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卢*某、卢*某、张某某的证言、收款收据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5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犯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起次要作用和,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仅得手1500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罪名,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卢*当庭认罪,在亲友的帮助下,悉数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97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个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2年1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卢*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湖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卢*,绰号“精怪”,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谭水文
  • 审判员伍文清
  • 人民陪审员吴建华
  • 书记员陈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