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临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6日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李*伙同本村的李*、李*等几十名村民以李家村民李*在石脚洞村偷甘蔗被抓,罚了7700元不服为由,携带铁管、锄头把等武器在省道S324线武水镇雷家村入口处拦截守候石脚洞村过往村民,伺机报复殴打。期间拦了两辆车,因不是石脚洞村村民而予以放行,随后李*等人返回省道S324线武水镇李家村公路口。过后不久,左阁头村村民蒋*驾驶摩托车经过,李*等李家村村民认为左阁头村帮了石脚洞村,且与李家村素有矛盾,遂将蒋*拦下并不顾武*出所民警的阻拦对蒋*进行殴打。
2009年9月1日,被告人李*被广东省东*局刑警大队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李*、李*的供述,被害人蒋*、蒋*的陈述,证人刘*、熊*等的证言,伤情鉴定,抓获经过,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公共场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