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星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临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09]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下午,被害人李*和李*驾驶湘L47455后八轮大货车拉煤经过省道S214金江镇袁家煤场路段时,与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水东乡旺田村村民唐*、唐*等人见状强行将该大货车扣到水东乡旺田村,唐*则被送到金*医院检查。在医院里,水东乡旺田村村民唐*与被告人唐*为处理该事故与对方叫来的袁*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唐*赶回旺田村,对村民讲唐*被袁家村的人打了,唐*、唐*、唐*、唐*(均另案处理)等几十个旺田村民以唐*被袁家村的人打伤为由,用砍刀、木棍等将扣在本村的该后八轮大货车砸烂,并对李*进行殴打。被害人曹*在接到后八轮大货车车主彭*的电话到旺田村处理此事时,也遭到被告人唐*与唐*、唐*等人的殴打,唐*还将曹*的摩托车推到了河里。随后,旺田村村民商议要去报复袁家村时,唐*大声起哄煽动村民唐*、唐*等几十个旺田村民一道冲进袁家煤场将生产设备、生活用具、摩托车等物品砸毁,其中,唐*用木棍将煤场的桌子等东西砸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24590元。
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唐*委托家人赔偿了被害人袁家煤场的损失,并已求得了被害人袁家煤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曹*、彭*、李*的陈述,证人袁*、袁*、袁*、廖*、彭*、唐*、唐*、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以及被告人唐*当庭提交的赔偿协议、收条及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星伙同他人无事生非,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星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星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唐*星又委托家人赔偿了被害人袁家煤场的损失,并已求得了被害人袁家煤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唐*星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唐*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O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