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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2015)郴苏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峰不服,提出上诉。苏*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相关上诉材料,听取上诉人邱*峰的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2015年8月24日审理终结,审理期间33天。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1、2014年1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邱*因个人诉求未得到满足,为制造社会影响,携带水果刀来到郴州市苏仙桥下,并爬过铁路护栏进入京广铁路线,然后再爬上该铁路下行线K1898+550M西侧45#供电电杆顶端跨坐,致使京广线郴州至槐树下区间下行线路接触网从8时22分至9时49分停止供电,造成广州铁*郴州车站下行客、货列车大面积晚点,其中K225次、K641次、K935次列车被扣在郴州站内超过1个小时以及吸引大量群众现场围观,造成郴州市桔井路东门口路段城市道路交通严重拥堵,车辆无法正常通行。之后,被告人邱*虽经其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和当地公安民警及消防武警长时间劝说,被告人邱*不听劝说,仍未自行下来,后被公安民警和消防武警将其从该供电电杆顶端解救下来。

2、2015年3月18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邱*因个人诉求未得到解决,再次携带菜刀等物品从郴州市苏仙桥下翻过铁路护栏,爬上京广铁路下行线K1898+550M西侧45#供电电杆顶端跨坐,致使京广线郴州至槐树下区间下行线行车线路接触网从9时33分至10时13分停止供电,造成K81次、K1295次列车分别晚点71分钟和68分钟和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附近城市道路交通严重拥堵。之后,被告人邱*被公安民警从该供电电杆顶端解救下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衡阳铁*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3月18日10时许,邱*被公安民警从京广线铁路下行线K1898+550M西侧45#供电电杆顶端解救,后被依法传唤至郴州车站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

2、现场照片证明,2014年11月27日和2015年3月18日,邱*攀爬京广线铁路下行线K1898+550M西侧45#供电电杆的现场情况。

3、郴州市*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邱*峰偷爬京广线高压电缆塔的情况汇报证明,2014年11月27日7时许,邱*峰攀爬至京广线铁路下行线K1898+550M西侧45#供电电杆顶端,向相关部门提出条件,后*峰被消防武警和公安干警成功解救。

4、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衡*(治)行罚决字(2014)149号和衡*(治)行罚决字(2015)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处罚资料证明,邱*因于2014年11月27日7时许和2015年3月18日6时40分许攀爬京广线铁路下行线K1898+550M西侧45#供电电杆被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和十五日。

5、2014年11月27日广州铁*郴州车站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信号楼u0026ldquo;运统-46u0026rdquo;记录照片证明,邱*攀爬京广线铁路下行线K1898+550M西侧45#供电电杆的行为致使京广线郴州至槐树下区间下行线路接触网从8时22分至9时49分停止供电,造成广州铁*郴州车站下行客、货列车大面积晚点,其中K225次、K641次、K935次列车被扣在郴州站内超过1个小时。

6、2015年3月18日广州铁*郴州车站出具的情况概况证明,邱*攀爬京广线铁路下行线K1898+550M西侧45#供电电杆的行为致使京广线郴州至槐树下区间下行线路接触网从9时33分至10时13分停止供电,造成K81次、K1295次列车分别晚点71分钟和68分钟。

7、证人邓*的证言证明,邱*峰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3月18日两次爬上苏仙桥下京广线沿线的一座电杆,导致火车停运。2014年11月27日7时许,邱*峰持一把刀具爬上京广线下行线苏仙桥下东门口旁的一根铁路行车供电的电杆顶端,接到报告后,他立即和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当时大批群众在周围旁观,导致桔井路东门口路段双向堵塞,交通受阻,交警部门在现场维持交通。邱*峰提出三个条件:一是要求政府救助其五万元;二是要求将其妻打伤自己一事立案调查;三是现场要看到五万元钱及立案通知书。9时许,在给邱*峰看了五万元钱的情况下,邱*峰才同意下塔,这次因邱*峰爬上铁路电杆导致铁路停运一个多小时。2015年3月18日6时许,邱*峰再次爬上同一根电杆,邱*峰手持一把菜刀,脖子上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u0026ldquo;派出所有案不立,天天来也白搭,司法公开在哪里,庭长说就这么判又咋地u0026rdquo;等字样。通过苏*分局、消防、办事处共同努力,经过三个小时的工作才将邱*峰从电杆上劝说下来。邱*峰这次造成京广线部分路段停止供电,火车停运约一个多小时。邱*峰的行为还导致桔井路东门口路段交通堵塞,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第一次爬电杆是因为邱*峰要求公安机关对邱*峰妻子打伤邱*峰的事立案,还要求政府给邱*峰五万元钱。邱*峰在现场说不看见钱坚决不从电杆上下来。第二次邱*峰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妻子立案,然后不能追究自己攀爬铁路电杆造成火车停运的责任。

8、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8日8时许,她打电话给街道办的邓*书记,邓书记就和她说邱*峰6时许又爬到了京广线郴州路段的铁路电杆上了,她听到这个事以后就马上赶到了事发现场,她发现邱*峰爬到了电杆顶端,邱*峰胸前挂了一个白色的泡沫牌,上面写了一些字。当时消防、公安、街道社区、铁路的工作人员已经在现场了,铁路沿线公路围观群众很多,公安已经把苏仙菜市场至*中之间的路封锁了。当时邱*峰提了两个条件,一个是要把邱*峰老婆打邱*峰的事立案,一个是要求公安局不能追究邱*峰爬电杆的责任。消防人员开展救援工作时,一开始邱*峰还不肯接受救援,还把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具架在脖子上威胁救援人员,不让救援人员靠近他。后经过做工作,救援人员在10时许把邱*峰带下来,带下来后,邱*峰就被铁路公安的带走了。当时事发现场位于火车线路沿*中至苏仙菜市场路段,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影响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影响了交通正常通行,影响了铁路线的正常运行,造成群众大面积围观,堵塞了交通。

9、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8日7时许,他来到东门口立交桥下的时候,看见一个人坐在立交桥下铁路线上的一个电杆上,还挂了一个白色的牌子,牌子上具体有什么内容他就看不清,隔了一会儿,消防、公安等部门的人就来了,对该男子进行了劝导,10时许,消防人员和公安人员就把该男子救援下来了。这名男子已经是第二次爬上同一个电杆了,第一次是去年修桥的时候。这名男子两次爬电杆都引起了很多群众围观,造成了桔井路东门口立交桥下路段交通完全堵塞、火车停运。

10、证人吴某仁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8日5时许,他起床来打扫学校门口的卫生,看见一个手拿菜刀的男子爬上了学校门口马路对面的京广铁路专用电线杆。后天亮了,马路上围观的人就越来越多,后他们学校门口的桔井路马路上站满了围观的人群将交通堵塞了,过往的车辆不能通行。7时许,铁路部门、消防人员、公安民警等都来到事发现场,交警疏通交通,铁路部门通知了火车停运,后消防人员和公安民警一起试图说服那名男子从铁路电线杆上下来,那男子不肯,并拿随身携带的菜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后一直持续到10时许,公安和消防人员才将那名男子解救下来,火车才恢复通行。

11、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他是郴州市火车站的工作人员,2015年3月18日是他值班,他到了事发现场,看见铁路的电线杆上有一名男子坐在电杆顶端,胸前挂了一个写了字的牌子。现场很多群众围观,当时苏仙桥下路段已经不允许车辆通过,有消防车辆和人员准备救援,公安人员在维护次序。为了救援这名男子,他们铁路于9点26分开始对铁路停电,对街洞u0026mdash;槐树下1#、郴州2#、郴州3#行车限制卡停电,范围接触网停电,于10时17分对以上几个地方恢复供电,造成一部分火车停运、晚点。

12、证人邓某涛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8日7时许,他接到郴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派警指令,说一完小附近,桔井路旁边的铁路上有人攀爬电线杆,要求赶到现场处置。他和几名同事赶到现场后,看见一名男子手持菜刀,脖子上挂了一块牌子,正坐在京广线下行线的供电杆的顶端,旁边有很多群众围观,导致桔井路一完小路段双向交通堵塞。现场有区政府、苏*分局和消防支队等工作人员在进行劝导,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交警对现场的交通进行了管制,由于该路段是一中、一完小、机关幼儿园等学校的必经之路,该路段被堵塞造成大量车辆、人员出行受到影响,在后来的劝导过程中,为防止发生意外,他们对桔井路部分路段进行了交通管制,桔井路一完小路段完全封闭,两端路口进行分流,因为桔井路分流,造成苏园路的交通也非常拥堵,整个处置过程大概2-3个小时。

13、证人廖*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7日8时许,他在执勤对讲机里面听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桥下的铁路沿线的电线杆上有人爬到电线杆上去了,现场很多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需要去现场疏通交通。他带着他队上两名协警一起赶往现场,到现场后看见有名40岁左右的男性坐在铁路电杆的顶端,现场有公安在维护秩序,很多群众围观,滞留许多车辆,他们为了疏导交通,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在郴*一中门口拉起警戒线,临时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时间是上午8点30分左右至上午10点左右。该路段交通管制后,车辆不允许通行,经过车辆都要改道,对其他路段的交通造成压力。

14、证人邱某琼的证言证明,她父亲邱*患病的前一天与母亲侯*发生了争吵,两人还动了手。第二天早上她父亲邱*刷牙时倒在地上,然后送进医院,后来还动了开颅手术。她母亲2010年离家务工后是她父亲邱*照顾她,但是她母亲会通过伯伯邱某生给她父亲邱*一定的抚养费。

15、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他曾听邱*说脑袋里面有点什么问题,并告诉他说脑袋的问题是他妻子打的,但他感觉不能相信。政府给邱*一家人办理了低保等生活保障,主要是为了邱*的女儿的学习以及邱*本人的生活。

16、被告人邱*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18日6时许,他从家里出发走到了桔井路铁路线附近,从上面跳到铁路边上,然后就攀爬上了电杆顶端,双脚分立在电杆两边,骑坐在电杆顶端,看见他在电杆上以后,围观的人就越来越多,陆续有社区、公安、消防、铁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到了,对他进行了劝说。9时许,他被消防人员救援下来了,救援下来以后,郴州*路派出所就把他带到了所里。他攀爬铁路线上的电杆是因为他个人诉求未得到解决,想用攀爬铁路电杆的方式引起群众和政府的围观注意,还想给政府和司法部门造成舆论上的压力,达到满足他个人诉求的目的。他的个人诉求主要是,2007年8月份的一天,他心情不好,他妻子侯*看电视时声音开的比较大,他打了侯*,侯*反抗,用木制框架枕头打了他头部,因为这样他就受伤了,第二天他去郴州*民医院做了治疗,动了两次手术,导致了他身体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2009年2月份,侯*外出打工,未对小孩尽到抚养义务。侯*要跟他离婚,他要求侯*支付女儿抚养费,法院判决侯*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但是侯*并未完全支付。2013年,他向郴州市公安局苏仙派出所提出要对侯*打伤他的事立案,但当时派出所因证据不足没有立案。他攀爬电杆想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想和侯*见面;二是他见到侯*后,如果侯*愿意和他过,他就不追究侯*打伤他的责任;三是如果侯*不愿意和他在一起,他就要追究侯*的责任。2014年11月27日,他攀爬了同一根电杆,是想以攀爬电杆的方式引起广大群众和政府注意,该电杆处于繁华地带,容易引起大面积的群众围观从而造成交通拥堵、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从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能达到要挟政府达到他的目的。2007年他残疾后,街道办帮他办了低保;逢年过节偶尔有补助;社会救济也有200-400元;苏*学免除了他女儿2015年半年的学费;派出所、公安局也给予了他物资帮助;但他的主要目的没有达到。

17、户籍证明证明,邱*出生于1970年7月7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邱*因个人诉求未得到满足,不是寻求正确合法途径解决,而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攀爬京广线铁路下行线供电接触网,导致京广铁路郴州至槐树下段电网停电列车停运,并造成城市道路无法正常通行,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邱*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苏*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邱*及其辩护人周*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上诉人邱*及辩护人周*在二审期间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邱*及其辩护人周*提出u0026ldquo;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邱*两次攀爬京广铁路供电电杆,导致京广线部分线路停止供电,造成客、货列车大面积晚点,原审判决根据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邱*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量刑适当。故邱*及其辩护人的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峰,曾用名邱某生,男。
  • 辩护人周*,湖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波
  • 审判员龙丽莎
  • 代理审判员张友荣
  • 书记员谢紫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