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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了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期限12天。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2年11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曹某某、李*、李*甲、史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在郴州市区苏荷酒吧11号台玩。因李*在跳舞时与隔壁12号台的人发生碰撞,李*、李*甲、史某某、曹某某及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将12号台的被害人何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等人打伤,并砸毁苏荷酒吧部分财物,造成损失5195元。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前额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12年8月11日,同案人喻某某(已判刑)为了追要赌债,纠集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及同案人曹某某、史某某、李*(均已判刑)等人携带自制手枪及柴刀驾车到桂阳县浩塘乡浩塘圩谢某某的家里抓谢某某。在抓人的过程中,李*、曹某某等人殴打了被害人谢某某及其妻谢某甲,并持刀枪威胁前来阻拦抓人的村民。喻某某等人将谢某某抓至桂阳县一中路段时被城郊派出所民警截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10月22日到桂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肖某某在寻衅滋事及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均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原审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肖某某上诉提出:1、肖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肖某某在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也被打伤,被害方也有过错;3、肖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没有动手抓人,事前也不知情且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原判对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寻衅滋事事实

2012年11月2日23时许,上诉人肖某某与曹某某、李*、李*甲、史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在郴州市区苏荷酒吧11号卡座玩。因李*在跳舞时与隔壁12号卡座的人发生碰撞,李*、李*甲、史某某、曹某某及上诉人肖某某等人将12号卡座的被害人何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等人打伤,并砸毁苏荷酒吧部分财物,造成苏荷酒吧损失5195元。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前额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黄某某报案,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7月28日将案件移送桂阳县公安局管辖。

苏荷酒吧损失清单证明,2012年11月2日的打架事件造成苏荷酒吧损失5195元。

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何某某、谭某某受伤的情况。

李*、肖某某的挂号单证明,李*、肖某某在桂阳*民医院挂号就医。

通话清单证明,李*甲手机号码13762552222在2012年11月2日、11月3日的通话情况。

情况说明证明,⑴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在拷贝2012年11月2日苏荷酒吧的监控视频过程中,因感染病毒导致视频无法拷贝;⑵因案发在场人高某某常年在广州务工,没有其联系方式,桂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没有取得高某某的证言。

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谭某某前额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伤。

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苏荷酒吧的位置及外围情况。

辨认笔录证明,何某某、谭某某分别辨认出邓某某、李*是把他们打伤的人;黄某某辨认出李*是在苏荷酒吧动手打人的高个子。

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何某某的老婆张某某过生日,她和她老公谭某某一起在苏荷酒吧为张某某庆祝,何某某夫妇的一些朋友也参加了。他们在酒吧二楼的12号卡座喝酒,晚上11点钟左右,隔壁11号卡座的一个人拿酒瓶打了何某某,何某某的头被酒瓶砸伤,他们这边的人和对方发生冲突。酒吧的保安把何某某拉到停车场,她和谭某某、张某某等人也跟着下楼,对方的人也跟下去,围住何某某进行殴打,谭某某去劝,也被打伤。最先拿酒瓶砸何某某脑袋的人个子很高,后来听说这个人叫李*某,是桂阳人。在停车场,对方那伙人从旁边的夜宵摊拿起塑料凳、炒锅打何某某、谭某某,致使两个人受伤。

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日晚上,他和何某某、黄某某、谭某某等人在苏荷酒吧12号卡座喝酒,黄某某可能喝醉了,站在卡座前面的栏杆扶手处时,撞了站在边上的一男子,当时黄某某本人不知道,被撞的男子看了黄某某很久并动手推了一下黄某某。后来这个男子招了下手,隔壁卡座过来7、8名男子开始打黄某某,他跟对方说不要动手,对方人多,他没拦住,何某某、黄某某、谭某某被打伤住院了。打人的人是桂阳的邓某某和李*,李*先打黄某某,对方的人一起用酒吧的酒壶、烟灰缸砸黄某某,有一个烟灰缸砸到何某某的头部。

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日23时左右,他接到一个朋友电话,说何某某等人在苏荷酒吧被打了,在第一人民医院老急诊楼6楼缝针。他赶过去后,他朋友彭某某说是桂阳的邓某某和李*等人打的。他通过朋友知道了李*的电话18397237778,大约在3日凌晨2时左右打过去后问对方为什么打人,对方承认打伤了人,还让他们去桂阳搞。后来这个号码每过5分钟给他打电话要他们去桂阳接着搞。

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苏荷酒吧的服务员,2012年11月2日23时左右在酒吧二楼为卡11台的客人服务,当时她看见卡11的客人先用啤酒瓶和杯子打卡12的客人,后来卡12的客人就和卡11的客人打在一起。卡11是酒吧客户经理刘某某订的。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苏荷酒吧的客户经理,2012年11月1日晚上她接到u0026ldquo;小盖u0026rdquo;的电话,说他女朋友过生日,要定台,他选了卡10和卡11。2日晚上6点左右,她又接到u0026ldquo;小盖u0026rdquo;的电话,说要卡10,卡11给他女朋友的朋友。晚上9点左右,她去确认时,u0026ldquo;小盖u0026rdquo;女朋友的朋友在卡11台,听口音是桂阳人。

证人梁*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日23时40分左右,他在苏荷酒吧上班,听见二楼卡11和卡12的客人打起来了,他上到二楼,看见有八九个人在相互殴打,他们将卡12的客人拉出酒吧,卡11的客人也跟着出了酒吧,双方在停车场又打起来了。警车来了后,双方坐的士离开了。双方打架是因为在过道上跳舞时互相撞了一下,他们是用酒瓶子、烟灰缸、玻璃杯子打人,有五六个客人受伤。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日晚,她到国庆路附近玩,她认识的一个苏荷酒吧服务员叫她到酒吧二楼11号台*,因为她不认识11号台的人,她就一直站在走廊上。晚上11点左右,11号台的人和12号台的人打起来了,后来双方都离开了。

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日晚,她和李*某到郴*酒吧给高某某庆祝生日。在酒吧二楼11号卡座,她看见李*甲、邓某某、李*乙、宁某某、肖某某、史某某、曹某某、曹*、吴某某等人。他们边跳舞边喝酒玩了2个多小时,很多人有了醉意。她突然看见李*某的头部被人用酒瓶砸了一下,流血了,11号卡座的人与12号卡座的人相互打成一团。她扶着李*某先离开了酒吧打的士到桂*民医院治疗,当时她还看见肖某某的头部也被打伤在医院缝针。

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的朋友高某某过生日叫他去吃饭,他没去。第二天,高某某告诉他生日那天在苏荷酒吧和别人打了一架。他和李某某等人一起被关进拘留所后,李某某告诉他在高某某过生日当天,他们和别人打架了。

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日晚,他们在桂阳老帝都大酒店参加高某某的生日宴会时喝了很多酒。后来他们又一起到郴*酒吧玩,他因喝多了酒被陈*扶到酒吧的一沙发上睡觉。次日凌晨一点多钟,他被酒吧服务员叫醒,发现酒吧里没什么人了。他与肖某某联系才知道他们这边的人与别人打架了,肖某某被人打伤在桂*医院缝针。他到医院后,肖某某告诉他因为李*某在跳舞时与对方的人发生碰撞,双方便动手了。他听李*某、肖某某说当时在酒吧的有李*某、李*甲、曹某某、宁某某、曹*、肖某某、吴某某、邓某某、史某某等人。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u0026ldquo;凯*u0026rdquo;的女朋友高某某过生日,他们在桂阳帝都酒店吃完饭后,就去郴*酒吧玩。一起去酒吧的有u0026ldquo;凯*u0026rdquo;、高某某、高某某的两个女性朋友、李*、李*、肖某某、李*乙、宁某某、邓某某、u0026ldquo;黑皮u0026rdquo;、u0026ldquo;黑子u0026rdquo;等人。他们在酒吧二楼的卡座上玩,后来他去一楼上厕所和打电话,回来准备上二楼时,保安不让上去。他看见他们坐的卡座的人在打架,保安把打架的人赶出了酒吧。他出了酒吧后发现外面还有人在追打,他在回桂阳的路上打了李*他们的电话,李*和肖某某受了伤在人民医院缝针。听李*他们说是和打架那边的人在栏杆上跳舞的时候碰了一下,双方发生了冲突。

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2日晚,何某某的妻子过生日,何某某夫妇、他和他老婆、黄某某夫妇、u0026ldquo;尧*u0026rdquo;夫妇等人在苏荷酒吧二楼12号卡座玩。当日23时,二楼的人都围在栏杆上看一楼的节目表演,卡11号的人和他们的人吵起来,其中一个人拿啤酒瓶把何某某的头部打破,后来他知道那人是李某某。对方的人来打他们,保安让大家不要打架,他们扶着何某某出了酒吧。在外面的停车场,李某某他们又围着何某某、黄某某打,对方的人用附近夜宵摊的锅子、凳子、扫把打人,何某某被打倒在地,他去拦时被人用凳子打伤头部,他、何某某、黄某某都受伤了。后来听说是在栏杆上看节目时,他们的人碰了对方的人,对方找茬打人。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2日晚上,他和几个朋友在苏荷酒吧二楼卡12号台玩。晚上11点左右,11号卡座的人与他们的人在推扯,像要打架。他过去问情况被对方一个高个子年轻人用酒吧的烟灰缸砸到头部,他被打倒在地,右手小指也被打伤。他被朋友扶到酒吧外面后,对方的人又来打他们,他出了很多血,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他叫朋友看了酒吧当天的监控录像,朋友告诉他打人的有两个人是桂阳的邓某某、李*,动手打他的人是李*。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2日晚,他们关系好的朋友在苏荷酒吧二楼12号卡座给何某某的老婆庆生。他们边喝酒边在过道上跳舞观看一楼的节目,与隔壁卡座的人在过道上发生了一些身体上的接触与碰撞,隔壁卡座的人冲他们发脾气,何某某去解释,对方一个高个子的人拿着啤酒瓶砸何某某的头部,他去扯架,左手被高个子手上的啤酒瓶划伤。酒吧保安护送他们出来,刚到停车场,对方的人又追上来,拿着凳子、棍子等围着他、何某某、谭某某打,他们三个人都受伤了。对方是10多个桂阳人,动手的高个子听说叫李某某。

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1月2日,高某某过生日,他和龚某某从桂阳赶到郴州苏荷酒吧,在酒吧二楼的一个卡座,高某某与另外三四个女生已经坐在那里。那天晚上他在桂阳喝了很多酒,就在椅子上打瞌睡。突然有一个酒瓶子砸到他脑袋上,他被砸醒,头上都是酒水,龚某某以为打出血了,就扶着他下楼返回桂阳。当天晚上有个说郴州口音的人和他通过电话,说他那晚上打了人,他挂了对方电话,就没有人联系他说打人的事了。

同案人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1月2日是高某某的生日,高某某和她朋友曹*安排他与李*、曹某某、宁某某等人吃饭庆祝后,他们从桂阳开了几台车子到郴*酒吧玩。他、李*、曹某某、曹*等人在酒吧二楼11号卡座喝酒玩乐,李*在卡座前面跳舞的时候和隔壁12号卡座的人碰撞了几下,他们这边的人与对方打了起来,双方互相拿酒瓶和酒杯丢来丢去。酒吧保安把他们扯开后,双方的人在酒吧停车场继续打起来,他从旁边的夜宵摊拿了一个锅子朝对方一个人身上打了两下,之后要曹某某拦了一部的士回桂阳。

同案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1月2日晚9时许,高某某过生日打电话让他到郴*酒吧玩。他到酒吧后看见李*某、李*、邓某某、肖某某、李*乙、宁某某、曹*、曹某某等男性朋友及高某某、龚某某等女性朋友在11号卡座玩。晚上11点多钟的时候,他在卡座里与邓某某喝酒聊天时,突然看见李*某、李*、肖某某、宁某某、曹*、曹某某等人与隔壁12号卡座的人在打架,并且边打边往酒吧的后门追赶着打,他起身跟出来。在酒吧外面的停车场,他看见曹*手上拿着扫把,李*拿了一个锅子与对方的人对打,砸那人的头部和身上,他顺手从旁边的夜宵摊上拿起一张凳子砸了与李*打架的人的背部,那人被打得蹲在地上,他和李*、李*某、曹*、曹某某几个人拦的士离开了,他们这边李*某、肖某某受了伤到桂*民医院住院治疗。

同案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1月2日,曹*的女朋友高某某过生日,晚上他与曹*、李*、李*、邓某某、喻某某、李*乙、宁某某、肖某某、吴某某、史某某等人到郴州*吧二楼11号卡座为高某某庆生,他们在酒吧喝酒、跳舞、看节目。晚上约11点多,他看见李*在卡座前走道上跳舞时与12卡座上的人发生摩擦、争执,对方一个人用酒瓶还是调酒用的壶砸在李*的头顶,肖某某见李*被打后就过去帮忙,被对方的人打伤头部,双方的人打成一团后,被酒吧的保安扯开。在酒吧外的停车场里,他们看见对方的人拿着钢管过来,朝他、李*、宁某某身上打,双方又打在一起。李*拿着锅子、史某某拿着凳子、曹*拿着扫把,李*从对方的人手上抢了钢管与对方的人打架。他们这边李*、肖某某头部受伤去了桂*民医院治疗。到桂阳后,后李*打电话联系对方的人打算出些医药费处理好这个事情,但没谈好。

同案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1月2日,高某某过生日,便与她男朋友曹*安排他与李*某、李*甲、曹某某、肖某某等朋友吃饭庆祝后,又决定去郴*酒吧玩。到酒吧后他看见李*某、李*甲、史某某、肖某某、曹某某、曹*等人已经在酒吧二楼的一个卡座吃喝玩乐,大约一个小时后,邓某某也来了。他喝了混合酒就在沙发上休息,后被别人砸到卡座玻璃台上的酒水弄醒了。他看见李*某、李*甲、史某某、曹某某、曹*、肖某某与隔壁卡座的人在打架,李*某冲在最前面,稍后一点是李*甲、曹*、史某某,再后面是曹某某、肖某某。他拿了玻璃台上的一瓶冰红茶砸向打架的人群,看到酒店保安干预后,他继续在沙发上睡觉,后被一个女性朋友推醒,告诉他双方在下面停车场打架。他冲到停车场,看见李*某、史某某等人用拳头、脚踢与对方的人打,曹*拿了扫把与对方的人打,李*甲从旁边的夜宵摊子拿锅子与对方的人打,史某某拿了凳子与对方的人在打。而肖某某的头部已经被打伤,用手捂着脑袋。他想去帮忙,被对方一个拿钢管的年轻人砸倒在地上。背部被打的淤青。李*某与肖某某的头部受伤去了桂*民医院治疗,事后听他们两人说是李*某和对方的人在舞池跳舞发生碰撞、推扯打起来的。

同案人曹*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1月2日是他女朋友高某某的生日,当日,他们约了宁某某、邓某某、李*、吴某某、肖某某、李*乙、曹某某等10来个人在桂阳帝都大酒店吃饭,饭后他们一起乘车到郴州苏荷酒吧,在11号卡座上喝了7瓶洋酒和1打啤酒。晚上11点多,他准备出去买生日蛋糕,走到卫生间那边的出口时,回头发现他们卡座的人与隔壁卡座的人在打架,地上到处是玻璃酒瓶碎片。酒吧保安把双方的人劝开后,双方的人下到酒吧下面的停车场,对方的人拿了些钢管朝他们走来,他们就随手拿了些东西与对方打起来,他拿了扫把、李*拿了1个锅子、史某某拿了张凳子与对方的人对打。李*某、肖某某在桂*民医院缝针,对方有人在酒吧里面伤了头部,具体伤了几人他不清楚。参与打架的人有他、邓某某、李*、李*某、曹某某、史某某、宁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等人。事后听说是因为李*某在酒吧与隔壁卡座的人碰撞发生争吵打起来的。

上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1月2日晚,他朋友u0026ldquo;凯*u0026rdquo;的女朋友高某某过生日,他与李*某、李*甲、宁某某、u0026ldquo;黑皮u0026rdquo;、李*乙、吴某某、史某某等朋友在桂阳吃饭后到郴*酒吧的二楼11号卡*,后来邓某某也来了,大家玩了一个多小时喝了酒都有些醉意。他喝多了在卡座靠里的位置休息,然后看见他们的人与隔壁卡座的人发生冲突,李*某被对方的人打了一下后,双方就围着打起来,但还没怎么打起来,就被酒吧保安给制止赶出酒吧。因光线较暗,双方具体动手打架的人看不清楚。他从酒吧刚出来到一楼停车场就不知道被谁用东西砸到左侧额头就倒地了,醒来后发现自己在桂*民医院包扎治疗,李*某的头部也被人打了,在医院听说双方的人是跳舞的时候引发纠纷的。

二、非法拘禁事实

2012年8月11日,喻某某(已判刑)为了追要赌债,纠集上诉人肖某某、吴某某及同案人曹某某、史某某、李*(均已判刑)等人携带自制手枪及柴刀驾车到被害人谢某某位于桂阳县浩塘乡浩塘圩的家里抓谢某某。在抓人的过程中,李*、曹某某等人殴打了被害人谢某某及其妻谢某甲,并持刀枪威胁前来阻拦抓人的村民。喻某某等人将谢某某抓至桂阳县一中路段时被城郊派出所民警截获。

另查明,上诉人肖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10月22日到桂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7月25日桂阳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扣押移交财物清单证明,桂阳县公安局民警从曹*丙处扣押仿制左轮手枪1把,子弹10发。

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痕迹)字(2012)1294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明,经鉴定,桂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扣押的自制转轮手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扣押的子弹10发是制式枪弹,性能正常。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对案发现场桂阳县浩塘镇一居民房及谢某某等人参与赌博的桂阳县五里桥居民区一居民楼的勘查情况。

辨认笔录证明,谢*某辨认出喻某某、李*是到浩塘镇抓他的人;谢*丙辨认出喻某某是带人到他家的人;邱某某辨认出李*、喻某某、李*乙是到浩塘圩抓谢*某的人;史某某辨认出喻某某、曹某某、李*参与了抓谢*某一事;喻某某辨认出李*乙参与了抓谢*某一事。

证人谢*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他接到他三弟谢*戊的电话说他父亲谢*某欠了别人的钱,很多人到家里要钱。下午3时许,他和谢*戊叫了一个朋友从桂阳开车赶到浩塘镇家里。他看到镇政府门口停了一台银色轿车,在他家门口路上停了一台黑色丰田牌轿车。他家门口及屋内站了十多个年轻人,喻某某在他家里等了半个小时,见他家里来了亲戚,就叫起他们的人开着那两台车子走了。他和谢*戊也坐车回桂阳,谢*戊坐他们来时的车子先走,他坐他朋友的面的车走。在浩塘镇深塘村转弯处,他看到一台白色的丰**道车从桂阳下浩塘方向。在城郊乡魏家村路段,他接到母亲谢*甲的电话,说他父亲在家里被刚去家里的人抓走了。他在路边等了10分钟左右,从浩塘方向上来一台白色丰**道车,一台丰田黑色轿车,还有一台黑色轿车,他父亲坐在丰**道车的后排。他坐的车跟在三台车后,他打电话让谢*戊在前面把车拦住,谢*戊在桂**路段将车拦下,他到的时候发现谢*戊在丰**道车副驾驶上和李*说话,他父亲坐在后排中间,被两边的年轻人夹住。城郊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将他们和车一起带到派出所,并从丰**道车上搜出一把短枪。听说是他父亲因赌博欠了喻某某2.5万元,二人因赌博被治安拘留。

证人谢*的证言证明,他是谢*某的二儿子,2012年8月11日下午2点多,家里冲进两个年轻人找他父亲谢*某,他们进卧室后,他父亲要他去他姑姑家借钱,这两个人在家里等,他才知道他父亲因打牌欠了那些人两万多。他出去后到很多地方都没借到钱,回来后,那两个人又叫了两个年轻人到家里,要他们还钱。他父亲跟对方解释一定还钱,只是没借到钱。那些人说要让他们还钱,让他们等着,然后开着两辆车离开了浩塘圩。下午五六点钟,他在朋友家接到他母亲谢*甲的电话说下午来的年轻人来抓他父亲了。他往家里赶,一台白色丰田从旁边经过,他看见他父亲坐在车子后座,有几个人看守,一个年轻人手上拿着把手枪,还有一个年轻人打他父亲头部。他听圩上的人说来了三辆车有10多个年轻人拿着刀把他父亲抓走了,他母亲被对方推倒在地。他打电话给他哥哥谢*乙要他拦车后,就坐摩托车与谢*往桂阳赶,在粮食局路段,他哥哥把车子拦下了。派出所民警来了后,从丰田越野车上搜出了那把枪。

证人谢*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11日下午大概2点多,他在桂阳县城接到他哥哥的电话说家里来了很多人向父亲谢*某讨债,要他回家。他和一个堂哥到家后,看见有六七个年轻人在他家里,一个较胖的年轻人说父亲欠了钱,他们是来讨债。对方跟父亲谈了后,在下午5点多开着一辆越野车和一辆小轿车离开了,他也赶回了桂阳县城。大概6点多的时候,他哥哥打电话说父亲被那伙年轻人带到桂阳来了。他打电话报了警,并喊起村里的谢*己到桂阳税费统征办龙潭收费站门口路段拦车,他和一辆经过货车的司机及城郊派出所民警拦住了那两辆车。听他父亲说是打牌欠了那个年轻人2.5万元,那个年轻人讲是欠了2.7万元。

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夏天的时候,他从店里出来看见谢*某的老婆谢*拿了一块砖头拦住一台车,从车上下来两个手中各拿一把刀的年轻男子,对谢*拳打脚踢。他对着那两个人喊怎么跑到浩塘来打人,一个年轻人拿着刀过来用刀指着他说要砍死他,他顺手拿了一把锄头自卫,那两个年轻人就上车准备走了。这时有很多村民准备去拦车,突然有人喊他们有枪,他就喊村民不要追了,并拨打110报警。

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9日晚8点多钟,他开着出租的面的车接了谢某某跟着李*的车到李*家里。谢某某、李*、李*还有一个嘉禾人在李*家客厅用扑克牌玩u0026ldquo;梭哈u0026rdquo;赌博,他在旁边看着,喻某某在边上放高利贷。他们赌了很久,他就在沙发上睡着了。8月11日上午,他被争吵声吵醒,才知道谢某某打牌输了钱,向喻某某借了2万多,喻某某让两个人看着谢某某没看住。后来那两个人联系了喻某某,喻某某、李*分别开着一辆宝马车,叫了十多人来,他们让他在县城找谢某某没找到。下午三点多,喻某某押着他开着两台丰田车到浩塘圩谢某某家里。喻某某与谢某某理论赌债的事,谢某某的儿子到场与喻某某起了争执,不让谢某某还钱,也不让喻某某带谢某某走,喻某某就带人走了。他朋友把车钥匙带到浩塘后,他开着他的面的车回桂阳。在魏家路段,谢某某的儿子打电话说谢某某被喻某某等人抓到桂阳了,后来在一中路段被警察拦住了。派出所的人到场时,李*带的人把刀丢到路边了。

8.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一天中午,她从外面回家,发现她家门外站了很多人,还停着三台车子,有四五个年轻人在家里和他丈夫谢某某聊天,半个小时的样子,那几个人带着门口那群人坐车离开了。又过了半个小时的样子,一台车回到她家门口,从车上下来四个人冲到家里将她丈夫强行往外拖,边拖边打人。她跑出去时,她丈夫已经被带到车上。她去拦车,一个年轻人拿着一把单管手枪指着她,并把她拉开。车子往前走被石头堵住时,她又跟过去,持枪的年轻人一耳光将她打倒在地。之前来的三台车一起离开了。

9.证人何*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11日中午约一点多钟,圩上来了一黑一银两台小车,从车上下来好几个年轻人走进谢某某家。下午快5点时,有八九个年轻人冲到谢某某家里把谢某某拖到马路边的车上后迅速掉头。谢某某的妻子拦住车子不让他们带人走,车上下来几个拿着柴刀的年轻人推开谢某某的妻子,还踢了她。圩上其他人见这些人有凶器没敢拢身,这些人就开车往桂阳方向走了,圩上有人打电话报警了。他看见这些年轻人手上拿着很新的柴刀,铁黑色刀身,长约三四十厘米,刀尖带弯钩。

10.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一天下午,圩上来了一台车子,下来几个年轻人强行把谢某某从家里拖上车,并殴打了谢某某。谢某某的老婆去拦车,一个年轻人就把谢某某的老婆打倒在地。他们开车准备走时,雷某某去拦车,一个年轻人持一把柴刀过来,雷某某就拿了把锄头,那些人就上车走了。

11.证人曹*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在他朋友丰田霸道越野车上查获的一把手枪是他的。2012年8月初,他借一个叫小*的朋友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开,在奇秀山庄附近的路边,他捡到一把黑色的左轮旧手枪,枪柄是铁质的,手枪中间的转轴有一二颗子弹。他觉着好玩,就从车里找了个塑料文件袋装好枪,藏在车子后排座的储物箱子里。他把车子还给了小*时,枪没有拿出来。后来他打电话给小*想拿走枪时,小*说车子已经还给车主了,车子是一个外号叫u0026ldquo;宝*u0026rdquo;的人的。

1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11日中午,他在桂阳县城龙潭路的一家饭店吃饭,有很多兄弟在,他将车钥匙放到吃饭的桌子上就办事去了,不知道谁把他的车子开走了。后来朱某某打电话说车子被城郊派出所的扣了。他的车是一台白色丰田越野车,有行驶证,他不知道车上有枪,车上一把放在驾驶员位置的砍刀是他买来用于防身的。后来他才听说他们开他的车去收赌债了。

1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12时许,喻某某借了他和秦某某的车去浩塘拿钱。喻某某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上了他的车,秦某某接了李*乙、吴某某、肖某某、曹*等人去浩塘圩。到浩塘农机站旁边,他和秦某某停了车,坐他车上的年轻人带着喻某某去谢某某家要钱了,其他人在旁边的小卖部吃方便面。过了一个钟头,喻某某出来与对方吵了几句,就叫他们开车走了,喻某某和吴某某上了他的车子,其他人坐秦某某的车子。在车上喻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李*某让他们在马路边等。二十分钟后,李*某坐了一台白色的丰田霸道车和来了,他们再次去浩塘。他的车子到谢某某门口后,喻某某下车了,吴某某没下车,他的车子掉头时看见李*某的丰田霸道车停在谢某某家门口,他把车子停在秦某某车子前面就听到有人说抓到人了,然后他开车慢慢走,从反光镜看到路上围满了人拦李*某的车子。车子快到筷子厂路口时,李*某坐的车在前面被警察拦住,他的车也警察检查并扣押。

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那天他接到喻某某的电话说借他的车去浩塘收赌债,喻某某还借了胡某某的车子。喻某某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上了胡某某的车子,他车上坐着李*乙、吴某某、肖某某、曹*等人。到浩塘后,他和胡某某把车子停在路边,喻某某去找那个欠钱的人谈了很久,其他人在那家人对面的小卖部吃方便面。后来喻某某告诉他可以走了,就上了胡某某的车,肖某某、曹*、李*乙上了他的车子离开浩塘。没走多远,喻某某就让他们停车在路边等,过了一会,从桂阳下来一台丰田霸道车停在他们旁边,喻某某下车与副驾驶座的人说了几句话后,就让他们开车再去浩塘,他的车子走在最前面。到欠钱那户人家他把车子掉头后停在路边,胡某某的车子停在他前面,坐在他车上的李*乙、肖某某、曹*等人也下车了。霸道车停在欠钱那家人门口,车上下来四五个人进去拖了一个男的上霸道车,几个妇人和圩上的村民围上来。他开着车载着李*乙、肖某某、曹*等人先开车走,往仁义方向去了。晚上他去朱某某姐姐的店子吃饭,看到邓某某、李*某、曹某某、曹*、吴某某、肖某某、李*乙等人都在,并说喻某某、胡某某等人被城郊派出所的人抓了,两台车子也扣了,还从霸道车上搜出一把枪,他们在商量怎么处理枪的问题。

15.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一天下午5、6时,谢*戊报警称其父亲谢*某被人押上一辆白色霸道车,现正往县城走,同行有一辆黑色丰田锐志车。他带领人员出警,到县粮食局时看开来一辆白色霸道车和一辆黑色锐志轿车,他们把车拦截。霸道车有几名年轻人,谢*某在后排,他们控制人员并在后座储物箱搜到一把黑色自制左轮手枪。后谢*戊也带人过来,他担心失控就把这些人劝阻,后他们控制了喻某某、朱某某等人。经问话得知谢*某和u0026ldquo;矮子u0026rdquo;等人赌博,在喻某某朋友处借钱。谢*某输完后趁机回浩塘,u0026ldquo;矮子u0026rdquo;就喊喻某某、朱某某等人收账。喻某某等人持砍刀、枪支强行把谢*某抓上车,但遭到谢*某老婆等人阻拦,但霸道车强行开车,在路上谢*某被打了一顿。

16.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10日晚,李*(绰号u0026ldquo;矮子u0026rdquo;)叫他到桂阳县迎宾路香格里拉对面的一个房子打牌。他与朋友老豹一起去的,他与李*、李*、u0026ldquo;聋古u0026rdquo;利用扑克牌进行u0026ldquo;梭哈u0026rdquo;赌博,老豹在旁边看,喻某某从李*处拿了2万元负责放数抽利。一个通宵后,他欠了李*、喻某某2.5万元,而李*、喻某某把数弄错了,说他欠了2.7万元,他心里不舒服就一个人先回浩塘了,回家后睡觉到下午一点多才醒。快吃中午饭时,喻某某等人逼着老豹带路到他家让他还钱,喻某某等人在他家等。他一直借钱都没有借到,喻某某等人就说借不到钱就跟他们去桂阳县城,他儿子谢*戊跟他们求情,双方就这个事情说了两三个小时。后来喻某某不耐烦了,就打电话给李*说钱没有了,让他喊些人到浩塘圩上,他们就走了。他儿子谢*戊、谢*丙见没什么事了就坐老豹的面的车上桂阳县城了。过了20多分钟的样子,李*、喻某某等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年轻人冲进他家里拖着他上了一辆白色的丰田越野车,他见那些年轻人手上拿着柴刀就不敢反抗,被抓到银白色的丰田越野车上,那些人在车上用拳头打了他的头部,李*手上拿着一把土手枪。他老婆谢*甲去拦车子,被拿刀的年轻人拖开了,圩上的人追赶车子没追上。车子快到桂*一中的粮食局门口路段,他大儿子谢*乙把李*的车子拦下,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及老豹他们都到了,他们被带到派出所接受检查,他与喻某某因赌博被治安拘留。他告诉民警车上有枪,民警检查车辆时发现了手枪及刀。

16.同案人喻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份一天,他和u0026ldquo;矮子u0026rdquo;、谢某某等人打牌,谢某某借了他2.5万元钱。他们赌到第二天早晨,谢某某说先去找钱,提出把其朋友的面的车作抵押。谢某某走后,其他人休息到中午,后来他打电话给谢某某,谢某某说在浩塘,他怕谢某某赖账就要其朋友带着他们去浩塘。他借了胡某某和秦某某的车,他和谢某某的朋友坐胡某某的车,u0026ldquo;矮子u0026rdquo;坐秦某某的车。到浩塘找到谢某某,谢某某说还在找钱,会还钱,谢某某儿子带人过来说没钱。因人少,他担心出事就和秦某某等人离开,并要李某某来处理。他和秦某某等人驾车出了圩场后,在路边等李某某。没多久,李某某坐白色丰田霸道车下来,他们又去谢某某家。刚好谢某某在门口,他下车把谢某某拖到霸道车旁并推上车。因怕村民来阻拦,他们立即开车。没走多远,他接到电话讲霸道车被人打烂。车*中附近时,谢某某儿子把他们拦下,后一台警车追上,把他和谢某某、朱某某带到城郊派出所。民警还从霸道车上搜出一把枪和几发子弹。

17.同案人史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时,李某某说喻某某在浩塘与人打架,让他一起下去。后他和李某某坐邓某某的丰田霸道车,曹某某和朱某某也上车,由他驾驶。曹某某说带些东西,李某某打电话叫对方买些刀一起去浩塘,曹某某还提醒李某某要对方把枪带来。二十分钟后,一个年轻人抱着东西上了后排座位。在离浩塘圩不远处遇到喻某某等人,李某某与喻某某等人商量后上车,说等下要谢某某打欠条,不肯就捉走。后他开车跟着喻某某等人的车,带刀的那个年轻人说还带来了枪。霸道车刚到谢某某门口时,谢某某被喻某某和另两个年轻人从家里捉出,李某某和曹某某及买刀年轻人下车准备帮忙。一会喻某某等三人把谢某某推上霸道车后排座位,喻某某上来与朱某某把谢某某夹在中间。后*某某、曹某某上车,车子到前面掉头,后快到谢某某家门口时,路旁围满了人拦车,李某某持枪和曹某某持刀下车威胁不准拦车,围着的人散开。车行至谢某某家门口时,谢某某妻子背着砖头拦车,曹某某下车和在旁边的买刀年轻人把其拖到路边。后他继续开车,但挡风玻璃被谢某某妻子砸烂。后他们的车被派出所查获,并搜出枪来。当晚他们商量枪支的问题,事后曹*顶了罪。

18.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11日下午5时,史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车喊他去浩塘帮喻某某讨债,李某某在副驾驶位置,他和一20多岁的男子在后排。车到一中时,一个人给李某某送来四五把刀,并坐到车后排。到离浩塘圩二三公里处,喻某某、肖某某、胡某某等三四个人从银色丰田凯美瑞车和黑色丰田锐志车下车,喻某某和李某某聊了一下,后上车去浩塘。在浩塘圩,他看见喻某某和二三个人从马路边一间房子把谢某某拖上霸道车,后掉头往前走。一个中年妇女拦在前面,喻某某从前面车下来把妇女拖开,后上到霸道车后排。妇女捡起石头往车子丢,送刀男子骂了谢某某,并朝谢某某后脑打了一巴掌,后史某某开车离开浩塘圩,途中送刀的男子将刀丢到路边山上。后行驶到粮站时,谢某某儿子带人拦住车子,喻某某跟谢某某儿子争吵,后来城郊派出所民警过来,把他们的车子开走,要喻某某和谢某某到派出所处理,他和喻某某他们一起去了。

19.同案人曹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叫他帮喻某某去浩塘收两万元钱。史某某驾驶邓某某的白色丰田霸道车,李某某在副驾驶室,他和朱某某在后排,车上有几把柴刀。车子快到浩塘时,喻某某等人在路边等,喻某某等人开了胡某某等人的两台丰田车。李某某和喻某某说了一会后,他才知道喻某某等人下来要过一次钱,但对方不愿还钱。他们一起去浩塘圩,霸道车到对方家门口时,喻某某、曹*等人把谢某某从家里拖到霸道车,喻某某也上了霸道车。霸道车掉完头准备走,谢某某妻子手拿石头拦车,他和李某某下车把谢某某妻子扯到路边。当时有很多人围观,另两台车上的人看见霸道车被拦就下车到霸道车上拿了柴刀,曹*、朱某某也拿了柴刀。等再把谢某某妻子拉开后,他们又上车。车*启动,谢某某老婆就拿石头砸了车。在车上,喻某某朝谢某某打了两个耳光。在路上,他们把柴刀丢在路边。快到粮食局时,车子被谢某某儿子拦住后,警车过来把喻某某、谢某某及朱某某带到派出所,并把霸道车和胡某某的车扣押,民警还在霸道车上搜出一把枪。

20.同案人李*乙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11日中午1、2时,喻某某扣押一辆面的车,要面的车男子带他们到浩塘找谢某某。后秦某某和胡某某开着各自的凯美瑞轿车和丰田锐志轿车去浩塘。他和肖某某、吴某某坐秦某某的车,喻某某和带路男子坐胡某某的车。他们到浩塘圩一间房子前面,喻某某和带路男子下车,其他人在外面等。后来谢某某儿子过来。不久,喻某某出来说谢某某打牌欠钱不还,后他们坐车回桂阳。离开浩塘圩没多远,车子停在路边等人,半小时后从县城开来一辆白色霸道车,喻某某跟车上人说了一会话后,坐上霸道车,三台车开往浩塘圩。到浩塘圩,霸道车停在谢某某门口,看到圩上有些居民在路边闹起来后,秦某某要他上车走,开车往仁义方向去了。

21.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份一天中午,喻某某叫他和史某某帮忙去谢某某家讨债,史某某开着邓某某的丰田霸道车,他坐副驾驶室,后曹某某、朱某某上车了。后排座位的人打电话叫送砍刀,他们在一中门口等到砍刀,送刀的年轻人也上了车。快到浩塘圩时遇到喻某某等人,三台车往浩塘圩上去。在圩上,喻某某和另两个年轻人把谢某某捉上霸道车后排座位,喻某某上车与朱某某把谢某某夹在中间。史某某开车到前面掉头,快到谢某某家门口时,旁边的人想拦车,他叫史某某停车,他和曹某某下车,曹某某等人手持砍刀,围着的人就散开。到谢某某家门口时,谢某某妻子背着砖头拦车,史某某停车后,曹某某和送刀年轻人把谢某某妻子拖到路边,他们又上车走。因车子后挡风玻璃被谢某某妻子用砖头砸烂,在路上他朝谢某某脸上打了一耳光。在途中,他们把砍刀丢在路边。在进城时他们的车子被城郊派出所拦到,喻某某要他先走,喻某某等人则被带到派出所。

22.同案人曹*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11日下午2点多,秦某某打电话叫他去浩塘镇玩,并开车来接他。上车后他发现吴某某、肖某某、李*乙也在车上,而喻某某与胡某某等人是坐胡某某的车子去。两台车到浩塘圩后,他与吴某某、肖某某、李*乙等人下车在南杂店买方便面吃。喻某某和一个他不认识的年轻人进了马路右边一户人家谈事情,约二十分钟后,喻某某与对方争吵后就叫他们走,他们才知道喻某某是来讨赌债的。车子走了几里路喻某某就叫他们停车在路边等,就打电话去了。过了半个小时,来了一辆丰田霸道车,然后三台车又往浩塘方向走。他们的车在前面掉头过来时,看见喻某某与几个他不认识的年轻人拖了一个中年人往霸道车上送,被抓人的家属来阻拦,双方发生冲突。他们几个人不敢下车,就先离开了浩塘圩。

23.上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约2点,吴某某接到喻某某的电话,让他俩去浩塘玩。他们赶到金鸥足浴城与喻某某汇合,后来他与吴某某、李*乙上了秦某某的车子,喻某某、曹*等几个人上了胡某某的车往浩塘方向去。在浩塘圩上,车子停在马路边上,他与吴某某、李*乙等人在马路对面的南杂店旁聊天,才知道喻某某是叫他们来讨赌债,说是浩塘圩上一个人打牌欠了喻某某两万多。喻某某走进马路右边的一户人家找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理论,并与这个男子的儿子发生口角。见对方人多,他们开着两辆车离开了浩塘圩。在路上,喻某某让他们停车等,并打电话给李*某说没要到债还受了气,心里不舒服要把人抓走。半小时后,李*某、朱某某、史某某、曹某某及两三个他不认识的人坐着一台丰田霸道车来了。会合后,三台车就又往浩塘方向去,秦某某的车在最前面,胡某某的车在中间,丰田霸道车在最后。到浩塘圩上,秦某某的车在前面掉头过来时,他看见喻某某、曹*、李*某、曹某某等人拿着柴刀把欠钱的四五十岁男子抓到霸道车上,圩上有很多人拿石头砸车子,他们就坐秦某某的车先离开了。后来才知道另外两辆车被城郊派出所在一中路段查获了,还从丰田霸道车上搜出一把枪。

24.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一天中午约两点,喻某某打电话让他和肖某某、李*乙去浩塘玩,他们三个人坐秦某某的凯*小车,喻某某等几个他不认识的人坐胡某某的丰田锐志车去了浩塘。到浩塘圩,喻某某让他们把车停到马路边上,与一个他不认识的人进到马路边上一户人家,跟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理论,这时他才知道喻某某是叫他们来讨赌债的。后来一个像对方儿子的年轻人与喻某某发生口角。喻某某见收不到钱还受了气就叫两台车上的人先走了,并打李*某的电话,让李*某带人来抓欠钱的人。他们坐的两台车在离浩塘圩四五里的地方等李*某他们,半个小时左右,李*某、朱某某、史某某、u0026ldquo;黑皮u0026rdquo;及两三个他不认识的年轻人坐着一台丰田霸道车来了。喻某某与李*某商量了一下后,三辆车又往浩塘圩上去。他坐的秦某某的车子走在最前面,胡某某的车子走在中间,丰田霸道车在最后。到了浩塘圩后,秦某某的车子在前面掉头过来时,他看见喻某某等人抓住一个中年男子往丰田霸道车上送,那个人的家属及圩上的很多人就在阻拦。他们没下秦某某的车,见情况混乱,秦某某就开车先走了。后来他打朱某某电话才知道他们把人抓到桂阳县城后被城郊派出所查获了。

本案的综合证据: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4)桂阳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案人李*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案人曹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案人史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案人喻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桂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5年1月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非法拘禁案中,汪某某、宁某某、李*、朱某某四人被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

到案说明证明,上诉人肖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网上通缉后,于2014年10月22日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对其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被网上通缉后,于2014年9月17日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肖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伙同李*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肖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喻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肖某某在寻衅滋事及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二人犯非法拘禁罪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肖某某提出u0026ldquo;肖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事实,具有自首情节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经查,同案人史某某、曹某某、宁某某供述均证实上诉人肖某某在酒吧参与了打架,而肖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u0026ldquo;肖某某在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也被打伤,被害方也有过错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肖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害方有明显重大过错,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肖某某提出u0026ldquo;肖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没有动手抓人,事先不知情且事后投案自首,原判对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量刑过重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综合肖某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自首等情节,对肖某某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的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绰号u0026ldquo;平头u0026rdquo;),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经桂*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经桂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经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经桂*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湘
  • 代理审判员王薇
  • 代理审判员凌勇
  • 书记员谢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