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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向东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1、被告人阳*的妹妹乘坐火车时在火车上被章*打了一个耳光,当时被害人曾*也在场。2012年1月10日下午,阳*的妹妹在新化县上梅镇“创世纪”网吧内看到曾*,就带被告人阳*和侯某某、“炸毛陀”(均已判刑)等人一起到网吧找曾*。但曾*称当时打人的是章*,被告人阳*的妹妹也讲曾*当时是没有打人的。阳*等人要求曾*把章*喊来,让其向阳*的妹妹道歉。曾*打电话把章*喊来了,但章*带了四、五人过来后拒不道歉,并对阳*等人讲想怎么搞就怎么搞,然后就离开了。

阳*等人回到新化县上梅镇海天宾馆后,觉得章*太嚣张了,看不惯,一定要教训章*一顿。于是阳*喊来扶某某、吴*、“小*”等人一起去报复章*。晚上十点多钟,阳*、侯某某、吴*、扶某某、“小*”、“炸毛陀”等八人拿着砍刀到“创世纪”网吧外,等曾*一走出网吧,侯某某(已判刑)喊了句“给我砍”,吴*从后面冲上去一刀砍在曾*的背上,把曾*砍翻到地上,接着阳*、侯某某、扶某某、“小*”、“炸毛陀”都冲上去围着曾*一顿乱砍,砍了分把钟准备离开时,阳*见曾*又挣扎着爬了起来,就用刀又砍了曾*几下,把曾*再次砍翻在地才走。经鉴定,曾*的四肢及腰背部多处创伤,并伴有多处骨折,肌腱及血管损伤,经治疗后,右手四指的屈指功能障碍,其伤情已构成轻伤。

此次作案,被告人阳*为主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及示意图,被害人曾*的陈述,共同作案人侯某某、扶某某等人的供述,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2年5月3日晚11时许,廖*、章*、曾*、杨*、杨*、刘*、曾*、李*、安*(均另案处理)等人联合报复侯*某。当侯*某和谭*等人从0738酒吧出来坐到车上时,廖*、安*、李*等人持刀追砍侯*某所开车辆,并将谭*砍伤。侯*某逃跑后安排李*、曾*乙送谭*到长沙治伤并决定报仇,当晚组织阳*、肖*、张*、谭*、黎*、李*(均已判刑),易*、侯*、“阿虎”(均另案处理)等人分乘三辆车带砍刀等凶器到新化火车站,八中,南门湾等地寻找砍伤谭*的人未果。5月4日,侯*某获知砍伤谭*的系章*一伙所为后,于23时许,纠集张*、李*、黎*、易*、“阿虎”、“易*”、“炸毛陀”、“阿*”、“陀牙齿”等人带砍刀、铁锤等凶器,分乘二台车,其中张*驾驶黑色小车搭着侯*某、黎*、易*、“阿虎”,其余的人坐另一辆红色小车。24时许,正在新化街上到处寻找章*一伙的侯*某接到姜*(已判刑)的电话,得知章*一伙开湘KP5902现代车(以下简称为现代车)从火车站往南门湾方向行驶,侯*某要张*开车跟了上去,同时侯*某要阳*与肖*(已判刑)等人赶来支援。当到达海逸大酒店外时,张*加速超车拦在现代车前,另一红色小车则在现代车后顶着,之后侯*某手持铁锤,黎*、易*、“阿虎”、张*、李*、谭*等也都手持砍刀等凶器对着现代车猛砸,并将车内吴*、李*中等杀伤。事后,侯*某安排阳*、肖*等人到县人民医院去打探吴*等人的伤势,阳*、肖*等人在人民医院急诊室内找到吴*,阳*持匕首又在吴*的小腿上捅了一刀。经鉴定,现代车损失为3174元。

此次作案,被告人阳向东系主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示意图,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人唐*、程*的证言,共同作案人侯某某、肖*、张*、谭*、黎*、李*、姜*等人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2年5月11日凌晨1、2时许,侯*某、谭*与姜某某(已判刑)等人在龙园宾馆大厅玩时,突然有二、三十人持砍刀、匕首冲过来,谭*忙跑开,侯*某和姜某某与对方互砍,侯*某被砍伤晕倒,对方的人逃离了现场。姜某某立即打电话给阳*和肖*、张*、黎*、吴*、侯*、“小*”、刘*生(另案处理)等人,并将冷水江的“兵矮子”等人调来支援。侯*某被送到金*院治疗。肖*、张*、阳*等人陆续赶到医院后,商量一定要给侯*某报仇,然后由姜某某等留在病房照顾侯*某。阳*、肖*、张*、侯*等负责准备刀具,带人到街上去寻砍伤侯*某的人。因调集的刀、枪没有送来,决定先由张*等人去通知他们前往报仇。张*遂开车搭着阳*、肖*、侯*、吴*到人*院、中医院等地寻找,没找到后重新返回金*院,此时调集的刀、枪已送来,于是阳*、张*、李*、侯*、肖*、李*、曾*、黎*、易*、谭*飞等十多人分乘四辆车,由张*驾驶其中一辆黑色小车,搭着阳*、侯*、李*等人,其他人员搭乘三辆的士车,在新化县城到处寻找对方的下落。当经过新化县上梅镇“大象堡”时,张*车上的人发现李*乙驾驶的老式奥迪车停在路边,廖*、杨*、伍*等人在车上,而李*乙等人一看到张*等人就驾驶逃跑,张*一路追上去,并用车子连撞李*乙的车。在新化县上梅镇海逸宾馆前,迫使李*乙的车撞到人行道上停了下来,阳*手持鸟铳,朝李*乙等人开枪,但没打响。阳*返回车内拿着砍刀,和张*、李*、侯*等持砍刀、管刹,冲上去对着李*乙的车子一顿猛打猛砸,把车子玻璃等全部砸烂,并用刀对着车子里面乱捅,把李*乙、杨*等人捅伤。

此次作案,被告人阳*为主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示意图,被害人李*、杨*的陈述,证人章*、杨*新、刘*等人的证言,共同作案人侯某某、姜某某、曾*、易*、肖*、谭*的供述,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聚众斗殴罪

2012年5月18日下午,新化*贸城伍*甲因害怕侯某某等人到其开的游戏室吵,游戏室就没有开门。侯某某要张*平安排人盯住游戏室,只要一开门就去讨钱。晚上8点多钟,张*平得知游戏室开门后立即带着李*、李*、黎*、谭*、刘*、曾*、易*、易*、阿*等人来到游戏室,姜某某、阳*也赶到了一起嚷着要游戏室退钱。而游戏室老板伍*甲则要曾某吾安排了刘*、曾**等人来看场子。肖*明到游戏室看了下,见没发生冲突就离开了。而侯某某在得知游戏室老板伍*甲喊了人并带了枪准备来吵架后,决定去借枪,于是要姜某某一同到青峰宾馆去拿枪,并交待了阳*在游戏室占着位置,等他回来再说。而阳*、张*平等人看到曾**等人也在不断地纠集人员作准备,就对着刘*、曾**等人叫嚣着要“单挑”、搞死对方。曾**拿出仿六四手枪朝天鸣了一枪,阳*即喊大家抄家伙,然后与张*平、李*、易*、刘*、谭*等人持砍刀和吴*、易*、李*、黎*、谭*等人向曾**一方的人冲去,这时赶来的曾某吾朝着阳*方的人群开了一枪,李*、刘*被打伤倒地,阳*、张*平等人不敢再前进,曾某吾一方忙逃离了现场。侯某某知悉后,立即通知肖*明调人到新化县上梅镇商贸城,同时和姜某某拿枪赶往商贸城。肖*明没调人先自己赶到商贸城。因对方的人已跑,侯某某与姜某某、肖*明即赶往医院,看望刘*和李*。在医院里侯某某吩咐,要是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时要隐瞒实情。

此次作案,被告人阳向东系首要分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人伍*、肖*、李*如、张*、刘*、陈*、伍*、刘*、曾*、周*、陈*、伍*、张*强的证言,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共同作案人侯某某、姜某某、张*平、李*忠、黎*、李*峰、肖*、谭*、谭*等人的供述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又组织指挥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聚众斗殴中,被告人阳*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阳*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阳向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阳*(外号“老表”),男,1988年3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抓获,1月20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游如彪
  • 人民陪审员曾作甫
  • 人民陪审员冯武生
  • 代理书记员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