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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双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朱*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彭欣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4日晚,朱**与原小富中学146班朱**、朱**、李*等十余名同学在甘棠镇鑫都宾馆聚会,被告人王*甲也与王*等人在附近的聚福缘宾馆里玩,后朱**、王*甲电话联系出来见了面、聊了天,期间,被告人王*甲因替朱**接听李*的电话而与李*发生争执。朱**聚会结束后,王*甲要求朱**去聚福园宾馆耍,李*出来看见了,就劝朱**回家,王*甲与李*在鑫都宾馆前往聚福缘宾馆的上坡处又发生争吵,李*的同学朱**、朱**等十余人闻讯都赶过来了,在朱**的规劝下,朱**与王*甲走至聚福缘宾馆外的停车坪,李*继续追王*甲理论,朱**、朱**等人也跟过去,王*甲认为李*等人要打他,便打电话给朋友王*,叫在聚福缘宾馆房间内玩耍的刘**、王*、戴**、田**、戴*(另案处理)一起下楼帮其打架,王*甲见他们还没下来,自己就跑到聚福缘的楼上找他们,但发现房间里没人,又跑下来,看到刘**、王*等人已经到了现场,王*甲就从聚福缘宾馆冲出来,用手掐住李*的脖子将其按倒在车上,后王*甲、刘**、王*等人还对李*、朱**、朱**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刘**持匕首将朱**的腹部捅伤,经鉴定,朱**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4年6月9日,王**等人与被害人朱**达成协议,王**等人共赔偿被害人朱**人民币101000元,其中王**支付3万元,王**取得了朱**的谅解。

本院查明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刑事谅解协议书、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2011)甬海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朱**等人的陈述;3、证人朱**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同案犯刘**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迫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甲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认为,本案是由于李*想要打他才引起的,他只打电话叫王*来帮忙,他对于被害人朱**的损害后果不应负责,他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王**对朱**的重伤后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王**能够自愿认罪,且赔偿了朱**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晚,朱**与原小富中学146班朱**、朱**、李*等十余名同学在甘棠镇鑫都宾馆聚会,被告人王*甲也与王*等人在附近的聚福缘宾馆里玩,后朱**、王*甲电话联系出来见了面、聊了天,期间,被告人王*甲因替朱**接听李*的电话而与李*发生争执。朱**聚会结束后,王*甲要求朱**去聚福园宾馆耍,李*出来看见了,就劝朱**回家,王*甲与李*在鑫都宾馆前往聚福缘宾馆的上坡处又发生争吵,李*的同学朱**、朱**等十余人闻讯都赶过来了,在朱**的规劝下,朱**与王*甲走至聚福缘宾馆外的停车坪,李*继续追王*甲理论,朱**、朱**等人也跟过去,王*甲认为李*等人要打他,便打电话给朋友王*,叫在聚福缘宾馆房间内玩耍的刘**、王*、戴**、田**、戴*(另案处理)一起下楼帮其打架,王*甲见他们还没下来,自己就跑到聚福缘的楼上找他们,但发现房间里没人,又跑下来,看到刘**、王*等人已经到了现场,王*甲就从聚福缘宾馆冲出来,用手掐住李*的脖子将其按倒在车上,后王*甲、刘**、王*等人还对李*、朱**、朱**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刘**持匕首将朱**的腹部捅伤,经鉴定,朱**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4年6月9日,王**等人与被害人朱**达成协议,王**等人共赔偿被害人朱**人民币101000元,其中王**支付3万元,王**取得了朱**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本省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王*甲于2014年2月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民警在甘**生委附近抓获。

3、娄**心医院于2014年2月5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朱**开放性腹部刀刺伤并肠外露,盲肠两处贯通伤、肠系膜裂伤两处、肠系膜血肿、右侧腹直肌裂伤。

4、双峰县甘棠中心卫生院于2014年2月5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朱*壬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上颌窦积血。

5、娄底**鉴定中心于2014年2月20日出具的娄湘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11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朱某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6、双峰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于2014年5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所多次通过1321843和18390552638这两个号码联系朱**、李*,要求朱**、李*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但无法联系上朱**、李*。

7、朱**、王**的手机通话详单证明,2014年2月4日20日晚,朱**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827841,与王**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370837及李*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8390552638之间有通话联系,王**与王**使用的手机号码1585865也有通话联系。

8、被害人朱**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4日晚上,他们小富中学146班同学在鑫都宾馆聚完会准备回家时,李*对他说:“朱**被人打了,上去看一下。”,他跟着李*到聚福缘宾馆找人,他们在聚福缘宾馆门口站了一会,朱**的男朋友和几个年轻男子从聚福缘宾馆里面走出来,围着李*拳打脚踢,还有三、四个围着他另外一个同学拳打脚踢,当时他一直站在旁边,这时不知谁拍他的肩膀,要他去劝架,他忙到围着他同学的那三、四个人身边讲:“朋友,别打了,有什么事情讲清哒。”,那三、四个人以为他是来帮忙打架的,其中一个年轻入掐住他的脖子,另有人在他身后将他的头发往后扯,这时他感觉肚子上疼了一下,他和那三、四个年轻人还对打了几下之后,双方忙分开了,他感觉肚子痛,头晕,在聚福缘宾馆门口停车坪站了一会,坚持不住后,就倒在地上,他同学马上把他送到甘**医院,医生建议他去大医院,他妈妈赶到医院后把他送到娄**心医院来了。

9、被害人朱**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4日,他们小富中学146班同学聚会,在鑫都宾馆二楼的KTV唱歌。大约到20时许,李*、朱**和他三个人到旁边的聚福缘宾馆洗脚,洗脚时,李*给朱**打了一个电话,当时朱**可能把电话交给另一个男子接的,李*问对方是哪个对方讲是朱**的男朋友,李*问对方朱**是否在,要其来洗脚。后来朱**带着两个男的,一个女的过来了,其中一名男子指着另一名男子说,其就是朱**的男朋友,讲完后四人离开了。晚上22时许,他和同学从KTV出来准备回家,看到李*、朱**、朱**的男朋友三个人在聚福缘宾馆上坡的地方,李*要拉着朱**回家,朱**的男朋友拉着朱**往聚福缘宾馆去,他和同学们一起走到聚福缘宾馆的坡上,朱**的男朋友见他们这么多人就独自走进了聚福元宾馆。过了几分钟,朱**的男朋友叫了四、五个男子从聚福缘宾馆出来。其中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先掐住李*的脖子,那四、五个男子对着李*一阵拳打脚踢,将李*打倒在地上,他就冲上去劝架,一把将其中一个男子拉到一旁,穿绿衣服的男子就一拳打在他右眼上,一拳打在他下巴处,围着李*打的几个人就过来将他打倒在地上,对方打完人就跑了,他被同学送到医院后,听同学讲朱**的肚子被刺伤了,过了一阵,又听说朱**也受了伤。

10、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4日晚,他们小富中学146班同学聚会,饭后在鑫都宾馆二楼的KTV唱歌,他与朱**、朱*壬三个人觉得唱歌不好玩,就去旁边聚福缘宾馆洗脚去了,在洗脚过程中,他打电话给同学朱*丁,想叫其来洗脚,朱*丁回答在耍之后,其电话里传来一个男人的声音问他是哪个有什么事不他说:“没什么事,你们来洗脚不,我想要朱*丁做我女朋友。”,那男的说:“你瞎了吧,没看见我在这里。”,其说完就将电话挂了。过了一会,朱*丁打电话过来,问他在哪里洗脚,他说在聚福缘宾馆,后朱*丁和一个女的,两个男的来到他们洗脚的房间,看了一下忙往外走。他们三人洗完脚后又回到鑫都宾馆唱歌,晚上22时许,他们从鑫都宾馆KTV出来准备回家,在鑫都宾馆门口看见朱*丁和一个男子在聊天,他对朱*丁说:“这是你男朋友不”,朱*丁说:“是,你有什么意见不”,他说:“没有。”,那个男的说:“你吊不到,我吊到了。”,他心理很不舒服,因为以前他想和朱*丁谈恋爱,被其拒绝了,那个男的走到鑫都宾馆门前的电线杆子时还在骂他,他很气愤,就跑过去想打那个男子,其就忙往聚福缘宾馆跑,他追到聚福缘宾馆二楼没追上,就往回走,看到朱**、朱*壬也和他一起追过来了,他们三人从聚福缘宾馆走出来后,那个男子又从聚福缘宾馆门口走出来说:“你来追呀!”,这时,和他一起聚会的同学听说他与别人发生纠纷,陆*继继走到聚福缘宾馆门口来了,他听到那个男子还在挑衅,心里很急,又去追其,周围的十多个同学也帮他追那个男子,还是没追到,他们又从聚福缘宾馆走出来后,那个男子喊来的朋友从聚福缘宾馆里面走出来了,大概有五六个人,那个男子冲过来,什么话也没说,掐住他的脖子,有两三个人围着他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上,一分钟不到的样子,围着他打的男子就走了,他忙靠在坪里的车子旁边休息,他看见朱**、朱*壬、朱**、朱*庚等人还在与对方打架,具体怎么打的看不清,过了一会,双方都没打架了,他同学问朱*庚怎么了,朱*庚话都说不出来,他们赶紧送朱*庚去医院,到医院后医生拉开朱*庚的衣服,肠子都出来了,朱*壬的眼睛肿了,他头痛、脖子痛。

11、证人朱*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4日,他们小富中学l46班同学聚会,晚上8、9点钟*,他喊李*、朱*壬到聚福缘宾馆二楼洗脚,在此过程中,李*和朱*丁的男朋友争了几句。到22时许,聚会散了,他与李*等人准备一起回家,李*看到朱*丁与男朋友一起往聚福缘宾馆走,就喊其一起回家,朱*丁男朋友和李*争了几句,朱*丁男朋友将朱*丁拉到聚福缘宾馆上坡处,李*跑了过去,要朱*丁男朋友道歉,朱*丁的男朋友跑到聚福缘宾馆里面去了,李*也追到里面去了,他和朱**几个同学跟了进去,朱*丁的男朋友上楼了,他劝李*不要打架,就走出来站在宾馆外的地坪里。过了一阵,朱*丁的男朋友喊了四、五个年轻伢子冲了出来,李*问朱*丁的男朋友为什么要骂人,朱*丁的男朋友二话没说就掐住李*的脖子将其按在车子上,他将朱*丁的男朋友拉开后,朱*丁的男朋友喊来的人就围着李*拳打脚踢,将其打伤在地上,朱*壬去劝哪些围攻李*的人,那些人反过来对朱*壬拳打脚踢,将朱*壬打倒在地上。他把李*扶起来后,发现朱*庚倒在地上,那些打架的人就坐一辆灰色宝马车跑了,之后他们就将朱*庚送到甘**医院,在医院检查时,看到朱*庚肚子上被捅了一刀,肠子都出来了,朱*壬的头部、眼眶被打伤了。

12、证人朱*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4日22时许,他们同学聚完会准备回家,听同学讲朱*丁被别人扯走了,大家准备找一下,他就跟着同学往聚福缘宾馆走,走上坡后,他看见李*在追一个人,他也跟着追了过去,那个人跑到聚福缘宾馆楼上去了,他们追到大厅就没追了,他走出来时,看见朱*壬、朱**和另一个同学也跟着追进来了,他们从大厅里出来后,同学们都站在聚福缘宾馆门口,这时从宾馆里面出来四、五个年轻人,其中一两个人走过来就用拳头殴打李*,他们同学赶紧扯架,突然旁边又有几个年轻人打朱*壬,朱*庚过去扯架时,那几个年轻人就停止殴打朱*壬,反过来围着朱*庚打,打了一会就停止了,李*和朱*庚都蹲在地上,这时朱*庚突然倒在地上,他们赶紧喊面的车送其去医院。朱*庚肚子上被捅了一刀,肠子都出来了。

13、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8日,他儿子王*打电话问他要钱,讲正月初五在聚福缘宾馆耍的时候,王**和别人发生争执,其和刘**去帮忙时,刘**用刀子把别人捅伤了,其要出去躲一下。

14、证人朱**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4日晚上,朱**喊他和邹*到鑫都宾馆玩,朱**还带了个校友,叫“双罗卜”,他们还到聚福缘宾馆洗脚城的包厢内,其三个进去了一下就出来了,后他和邹*一起回家了。他回家走到半路上时,朱**打电话告诉他打架了,其有点怕,他赶到时,架已经打完了,朱**的一个同学受伤了,到医院时,看到受伤的同学肠子都出来了。后“双罗卜”拨打他的手机问受伤的同学伤情如何,他告诉其那人肠子都出来了。

15、证人朱**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4日晚,她们小富中学146班同学在甘棠镇鑫都宾馆聚会,大约晚上8、9点钟,她同学李*多次打电话叫她去聚福缘宾馆去洗脚,她不愿去,要另一同学“双萝卜”帮起接电话。大约22时许,她同学从鑫都宾馆出来后,正好“双萝卜”走向聚福缘宾馆,李*、朱**、朱**等人去追,她担心打架,就去拦住她的同学,劝他们不要打架,后来“双萝卜”打电话给朋友,说要打架了,她又站在聚福缘宾馆坪里抢了“双萝卜”的手机。在聚福缘宾馆上坡处,她同学有二十多个,一会过来一群年轻男子就和她的同学打起来,打完他们就跑了,之后她发现朱**坐在地上,其鞋子上有血,将其送到医院后才发现其肚子上被人刺了一刀。过了半个小时,有同学又将朱**送到了医院,朱**的脚流了很多血,其怎么受伤的不清楚。

16、证人朱**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4日晚10点钟*,他们小富中学146班同学聚会后,他和朱**、朱**是最后离开鑫都宾馆,看到很多同学往聚福缘宾馆走,他走到聚福缘宾馆时,他的同学已经和朱**男朋友一方打了架,朱**、朱**受了伤,朱**和另外一个男同学将朱**、朱**送去甘棠中心医院了。

17、证人朱某己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4日晚10时许,他们小富中学146班同学聚会后,在聚福缘宾馆门口,朱**与朱**的朋友争了几句,不知怎么回事就打了起来,他和其他同学连忙劝,劝开后,朱**的朋友就跑掉了,后他们发现朱**坐在地上,其肚子受了伤。

18、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4日晚10时许,他们小富中学146班同学聚会后,同学们都从鑫都宾馆走出来,他和朱超宏买完单,出来后看到聚福缘宾馆前围了一堆人,他和朱超宏走了上去,听同学讲打了架,对方的人不认识,过了一会儿,发现同学朱**倒在地上,有一个同学将朱**扶起靠在上坡处拦杆上,另一个同学开车将朱**送去医院治伤。

19、同案人戴**的供述证明,他外号叫“连长”,2014年2月4日晚22时许,他和王*、戴*、田**、刘**以及另外两个女的在甘棠镇聚福缘宾馆的房间内玩,王*听到宾馆房间内的电话响,其接完电话就讲,都下去,“双萝卜”在下面搞架了。他们五个人就走到宾馆外的停车坪内,看到停车坪内站着十多个年轻伢叽,他和刘**、王*等人就走了过去看是什么情况。当时并没有看到王**本人,他们五个人站在那十多个年青伢叽的人群中,大约过了一两分钟叽,王**不知从哪儿冲了出来一把掐住一个穿黑衣服男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车子上,并不停用拳头对其殴打,他和刘**、戴*、王*、田**也帮着王**对其殴打,对方的人也围了过来,场面很混乱,他们在混乱中围攻那个被刀子捅伤的男子,其当时还没有被捅伤,是事后才知道是被刘**捅伤的男子,他们还是只是用拳头打,他在冲过去准备打的时候,对方一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比较高大,身高1.74米左右)从后面一把拽开他,同时彪妹叽(指的是王*)也被那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拽了一把,他就一拳打在那个穿灰色衣服男子的脸上,彪妹叽也动手打其,他们两一阵拳打脚踢将穿灰色衣服男子打到在地上,王*还在其身上踩了两脚,那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只是手抱住头没有还手,他和王*在围攻穿灰色衣服男子的同时,王**、刘**、田**、戴*正在围攻那个被刀子捅伤的男子。打完之后,他看到被刀子捅伤的男子捂着肚子蹲在停车场下坡处的不锈钢栏杆旁,刘**返回宾馆去喊女朋友下来,他和王**等五人站在聚福缘宾馆外的停车坪中间,刘**下楼后要他们快点离开聚福缘宾馆,并告诉他们其用刀子捅了人,他们六个人就连忙坐“够胖子”的白色宝马离开了。在车子上刘**讲其用刀子捅了对方的肚子一刀。他们问其捅的情况,其讲捅上的时候还用手指抵了一下,并没有让刀锋全部捅进去,其还拿着刀子比试了一下捅进去的深度,大约有三四厘米深,他们还看了其捅人的刀子,刀锋上还有血迹。其捅人的刀子是一把匕首,黑色刀柄,刀柄长约十厘米长,刀子前段是尖尖的,刀刃长六、七厘米叽,是折叠式钢制匕首。当车子开到王*家之后,刘**将捅人的刀子扔掉了,不知道扔哪里去了。

20、同案人刘**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4日,他同学邹*生日在甘棠镇聚福缘宾馆开了一间房,下午他和邹*一起去了房间内,后邹*开车子去送人了,他和“包子”、王*、“连长”、“彪伢叽”以及另两个女的在房间内耍,大约22时许,王*接到王**的电话,王*跟他们讲:“走,下去,有人要打双妹叽(王**)”,他们五个男的就忙下了楼,走出聚福缘宾馆,看到坪里站着十多个年轻伢子,他们走过去,但没看到王**,过了一会,王**从他后面冲出来用手掐住那男子的脖子,他把王**扯开后,发现王*、戴*和戴**将一个年轻人打倒在地上,他和田**走过去劝架,站在旁边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一拳打在他左眼上,他就连忙用手捂住左眼,看见王**、戴**、戴*、田**、王*围着穿黑色衣服的拳打脚踢,他走过去,在那个穿黑衣服的那男子的背、肩上打了几拳,他们一直将那穿黑衣服的男子打到聚福缘宾馆的屋角处,打完后他们几个往地坪中间走,他心理觉得不解恨,从裤袋子内拿出一把匕首返回黑衣男子身边,用匕首对着其肚子捅了一刀。之后他到宾馆楼上喊了老婆下来,看到王*等人仍旧站在聚福缘宾馆外的停车坪内,他就对王*讲:“人用刀子捅了那人,快点走算了。”,其才喊王**等人一起坐宝马车离开了。刀子是钢制、折叠式、刀柄十厘米长,刀刃五六厘米左右,刀宽一两厘米,刀刃是尖的,很锋利。他们全部动手打了人,是王*打电话喊他们下楼去打架的。

21、同案人王*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4日22时许,他接到王**的电话,其告诉他有人要搞其,要他将房间内的人都喊下去,他和刘**、田**、戴**、戴*一起到楼下宾馆大门后,看到停车坪内站了十多个年轻伢子,他们五个人就走了过去,但他们并没有看到王**,过了一会,王**一下就从他们身后冲了出来,一把掐住一个站在车子旁的男子的脖子,并将那个男子按倒在车上,他和刘**、田**、戴**、戴*站在边上围着,被打男子那方人走过来,双方推搡了几下后,一个年轻伢子瞪着眼睛问他要怎么搞,戴**一拳打在那个年轻伢子脸上,将那个年轻伢子打倒在地上,他也在那个伢子身上踩了两脚,之后看到田**、刘**等人围着一个伢子打,一直将那个伢子打着退到聚福缘宾馆屋角处,打完后他们站在聚福缘宾馆停车坪里,刘**上楼将其妻子喊下来之后,刘**就对他们讲要他们快走,那个伢子被其捅了一刀,他们就忙坐朱**的车子去了青树坪镇了,在车上刘**讲了这事,其当时并没有动手打人,眼睛不知被什么人抓伤了,所以其才用刀子捅了对方的肚子。

22、同案人戴*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4日晚十点钟*,他和王*、戴**一起返回聚福缘宾馆房间内,王*甲拨打了房间内的电话,是王*接的,其接完电话就对他们讲:“走,下去,双萝卜在下面和人打架了。”,他们三人就走到聚福缘宾馆大厅,看到刘**、田**已经站在大厅的门口,他们五人一起走到外面的停车坪,看到停车坪站了十多个年轻伢子,他们走过去,但没看到王*甲,过了一会,不知道怎么回事,看到王*甲与对方十几个年轻伢子中的一个年轻伢子争吵了起来,双方的人就开始互相推搡,戴**先动手一拳打在一个年轻伢子的脸上,又一脚踢在对方身上,将其打倒在地上,他也用脚在那个年轻伢子身上踩了几脚,他和戴**是围攻同一个人,刘**、田**、王*、王*甲围着哪些人他不清楚,他们都动手打了人,打了一阵,看到对方的人都没有还手,他们就停下来,他和王*甲、王*、戴**、田**站在坪里讲话,刘**到宾馆去了一阵,刘**带着女朋友下来,要他快点走,其讲用刀子捅了其中一个年轻伢子,之后他们坐一辆白色宝马车离开了。

23、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2010年11月份,他因犯绑架罪被浙江**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11月16日被减刑1年提前释放回家。他和朱**是同学,2014年2月4日,他打电话给朱**要其晚上到甘棠街上来聚会,晚上他与朱**、朱**、邹格四人在甘棠街上散步,途中朱**接到一个男子打来的电话,电话里男子讲要朱**做其女朋友,朱**没答应,要他帮其接电话,他接过电话后,电话里的男子问他是不是朱**的男朋友,叫朱**到聚福缘去洗脚,他们四个人到聚福缘一间洗脚包厢看到里面有三、四个人在洗脚,其中一个洗脚的男子问朱**哪个是其男朋友,朱**笑一笑没作声,他们四个人就走了,后他来到鑫都宾馆门口,和朱**聊了会天,这时喊朱**洗脚的那个男同学走过来对他说:“有本事你带她去开房。”,他说:“等下我会送她回家。”,说完他喊朱**往聚福缘宾馆方向走,走到上坡时,回头看见朱**的同学来追他了,他就跑,跑到聚福缘宾馆门口时,打电话给王*说:“快下来,有事情。”,他打完电话就站在宾馆门口等了一会,看见王*他们还没下来,就准备走楼梯上去喊,他走楼梯来到王*他们所在的宾馆房间门口,敲门里面没人,他下来到聚福缘宾馆门口,看见刘**、王*、戴**、田**、戴*他们站在宾馆门口,他从宾馆大门走出来,掐住李*的脖子,把李*推到在其身后停着的一辆汽车车身上,旁边站着的人马上过来踢他,王*、刘**和朱**另外的同学扭打在一起,后他们坐朱**的车子离开聚福缘宾馆后,刘**在车上讲其用匕首捅伤了那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刀子是折叠式钢制匕首,外壳是黑色的,他们都看了其捅人的匕首,刘**在王*家附近的山上将刀子扔掉了。

2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2月4日22时55分,双峰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的具体情况。

24、辨认笔录证明,朱*丁辨认出“双萝卜”系王*甲;刘**、王*分别辨认出“包子”田旗兵、“连长”戴**、“彪妹子”戴*均参与了2014年2月4日在聚福缘宾馆门口的寻衅滋事。

25、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个,证明案发时现场打架的情况。

26、(2011)甬海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王*甲因犯绑架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浙江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27、刑事谅解协议书、请求对王*甲减轻刑事处分的报告证明,由刘**、王*甲、王*、田**、戴**、戴**一次性补偿受害人朱*庚方受伤所用费用共101000元,其中王*甲承担3万,朱*庚自愿请求对王*甲减轻刑事处分。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目无法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甲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通过双峰县**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赔偿了被害人朱**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朱**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彭**提出王*甲能够自愿认罪,且赔偿了朱**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甲(外号“双罗卜”),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绑架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浙江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8日被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双峰县看守所。
  • 辩护人彭欣欣,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钟国辉
  • 人民陪审员彭爱军
  • 人民陪审员朱帜
  • 书记员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