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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涟源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1月24日下午,刘*乙与张*(已判刑)在本市城区商园街因打麻将发生冲突,张*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欲刺刘*乙,但被旁人劝开。刘*乙见状就从商园街往市煤炭局方向跑,张*便喊:“不许他跑,抓住他,打死他。”正在商园街“神象网吧”、“动漫城”内玩耍的张*(已判刑)及被告人刘*甲等十余名年轻人听到后,其中有人拿了砍刀一起出来进行围堵。刘*乙跑到“神象网吧”时,被张*等人拦住,刘*乙便往回跑,跑到商园街“留园招待所”附近时,被刘*甲、张*、张*等人追上并对其拳打脚踢,张*还从“留园招待所”附近拿了一个灰斗将刘*乙头部打伤。经娄底市蓝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刘*乙的伤构成轻伤。

2、2014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刘**、“三满样’’(均另案处理)开车在本市城区“宏都宾馆”附近与“朵满样’’的车子刮了一下,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纠纷。后刘**和“三满样”开车回到“东泰宾馆”后面被告人刘*甲与“三满样”合伙经营的游戏厅内,刘*甲看到“三满样”嘴巴出了血,认为是“朵满样”打了“三满样”。于是刘*甲便带张**、刘*(均已判刑)、“三满样’’及刘**等人去找“朵满样’’报复,刘*甲、张**、刘**等人持刀将“朵满样”在本市蓝田办事处胡家坝附近经营的游戏厅内的游戏机砸烂。不久,“朵满样’’知道游戏厅被砸后和刘**在电话中约好到涟源大道“火拼”。刘*甲、张**、刘*、刘**等人就在涟源大道等对方,“朵满样”带人趁机将刘*甲的游戏厅砸烂。第二天晚上,“朵满样”一方的“四毛”又打电话给刘*等人约好在中医院附近打架。谭**等人在中医院附近对双方劝和时,刘*又打电话喊来张**、刘**等人持刀追砍“四毛’’、“朵满样”等人,因“四毛”、“朵满样’’等人跑开没有砍到。后刘*甲等人也持砍刀赶到现场,准备打“四毛”、“朵满样”等人未果。

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刘*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乙的陈述,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共同作案人张*、张*、张**、刘*、刘**、刘**、张*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刘*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九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甲,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寻衅滋事,2011年10月12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5年6月23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5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谭辉
  • 代理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