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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谢*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201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谢*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8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谢**、谢**在冷水江市铎山镇铎山岔路口吃夜宵,后被告人谢**到附近一无名网吧寻找其堂弟,由于在网吧一楼内没有找到堂弟,而网吧二楼的门锁了,被告人谢**就去敲楼梯下网管的门,打听二楼是否有人上网,这时被害人谢**(网吧老板谢海燕的儿子)就对被告人谢**讲了一句“你敲什么鬼”。被告人谢**认为被害人谢**态度不好,就去网吧三楼找谢海燕理论。被害人谢**的父母均对谢**的行为予以解释并道了歉。后被告人谢**回到铎山镇岔路口继续吃夜宵。此时一外号叫“合同”的男子(另案处理)也和被告人谢**在一起,三人吃夜宵时,被告人谢**说起自己在网吧遇到的事,并提出去砸网吧,被告人谢**及“合同”均表示同意。2011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谢**及“合同”喝完酒后,每人捡了一块红砖进入网吧内,三人用砖各砸坏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并对当时在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谢**进行殴打,后被害人谢**向其父亲呼救,被告人谢**、谢**等人才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毁坏的三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共价值3330元;被害人谢**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1年7月17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拘留所抓获被告人谢**。同年8月15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牛角路精装修公寓楼301房间抓获被告人谢**。

2011年9月1日,被告人谢**、谢**的亲属与被害人谢**、谢**达成刑事和解,各赔偿被害人谢**、谢**经济损失2500元,被害人谢**、谢**请求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谢**于2011年7月7日凌晨4时许在冷水江市金竹湘运汽车站附近吸食毒品“冰毒”,被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至2011年7月17日期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谢*飞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谢*飞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谢**、谢*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谢**、谢**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谢**、谢**的陈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冷水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谢**、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谢**、谢*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提出犯意且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谢*飞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同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谢*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谢*飞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飞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谢*飞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谢**、谢**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谢*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谢**,外号“利板”,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2199112157612,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冷水江市铎山镇龙潭村7组021号;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1年7月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 被告人谢**,外号“张*”,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2198908127617,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冷水江市铎山镇龙潭村6组00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韦亚平
  • 代理书记员肖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