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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肖*斌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阳*、龚*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担任记录,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害人肖*家、陈*在冷水**办事处株木山地段开了一家游戏室。2014年1月11日下午,“志宝几”、“老鼠崽”、“丑鬼崽”(均为绰号,情况不详)在该游戏室内玩游戏输了钱后,与游戏室的服务员发生口角。随后,“志宝几”等人电话联系被告人肖**,要被告人肖**陪同他们去冷水江市城区找朋友借钱继续玩游戏。在前往冷水江市城区的途中,“志宝几”得知肖*家在找他们,他们即又联系了几个年轻男子一起乘车赶到肖*家的游戏室。见肖*家不在,被告人肖**用随身携带的斧头朝一台游戏机砸了一下后离开。当被告人肖**等人乘车途经株木山防空洞地段时,发现了在防空洞“四满”小吃店吃饭的肖*家、陈*等人。被告人肖**即与“老鼠崽”、“丑鬼崽”等人持砍刀、斧头等凶器下车追砍肖*家、陈*等人。其中,被告人肖**持斧头将肖*家的头部等处砍伤。

经鉴定,被害人肖*家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陈*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4年4月14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木山地段将被告人肖**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肖**赔偿了被害人肖*家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肖*家的谅解,被害人肖*家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肖**的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2008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肖**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请求从轻处理的报告、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8)冷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姜*、周*、杨**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家、陈*的陈述,被告人肖**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斌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系故意犯罪,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斌赔偿了被害人肖*家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肖*家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肖**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肖**,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2008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湘衡
  • 人民陪审员阳玲
  • 人民陪审员龚研
  • 书记员兰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