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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阳*、龚*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担任记录,在冷水**学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5月4日晚,被告人段*和雷*(已判决)应姜某某之邀到冷水江市商业步行街98酒吧喝酒。次日凌晨,段*与姜某某、雷*、黄*(已判决)等人、被害人陈某某与张*某、张*等人均在冷江大桥下的锦香鲜味馆吃夜宵。期间,陈某某因与姜某某相识,就去向姜某某敬酒,姜某某却要段*代喝,陈某某因此心生不快。不久,段*、姜某某等人吃完夜宵准备离开,刚走到店门口,陈某某就指着姜某某等人叫骂,段*、黄*、雷*听到陈某某在骂人,遂拿起啤酒瓶冲过去,朝陈某某的头部、背部砸,陈某某也拿起啤酒瓶予以还击。后段*从店内拿了一把菜刀砍了陈某某的颈、手等部位。随后,双方离开现场。在打斗过程中,锦香鲜味馆的展示柜、部分桌椅等器物被砸坏。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段*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段*赔偿陈某某5000元,陈某某对段*给予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2014年8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段*在湖南省涟源市火车站被长沙铁**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移交给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段*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据此,对被告人段*可从轻处罚,并建议依法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锦香鲜味馆的点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陈*、曾某某、黄*某、张*、张*某、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意见,被告人段*及同案犯黄*、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伙同黄*、雷*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段*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殴打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陈某某以谩骂的方式挑起事端,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段*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被执行逮捕前已被羁押的一日,应在决定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段*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段*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段*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社会影响恶劣,并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犯罪情节较重,依法对其不宜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段*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段*,绰号“建麻古”,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8月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 辩护人周**,冷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洁
  • 人民陪审员阳玲
  • 人民陪审员龚研
  • 书记员兰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