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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李*乙、谭**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李**、李*乙、谭*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喻**担任庭审记录。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李*乙、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3日晚,被害人谢*乙与朋友在冷水江市博尼尔酒店KTV歌厅唱歌时与谭**(另案处理)发生口角,谭**觉得丢了面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李*甲帮忙,李*甲又纠集了被告人李*乙、谭*及李*(另案处理)等人,李*乙及李*还准备了两把火铳,当四人与谭**会合的途中遇到谭**,谭**驾车将四人送至冷水江市沿江路与谭**会合。随后,谭**及李*甲、李*乙、谭*等人搭乘谭**的小车来到冷水江市岳阳酱板鸭店门口,见谢*乙在吃夜宵,谭**先下车去和谢*乙谈判。因没有谈好,谭**指着谢*乙讲“帮我搞死他”。李*甲、李*乙、谭*和李*等人遂下车,李*乙和李*持火铳各朝谢*乙开了一枪,打中了谢*乙的左腿和左手部位,李*甲、谭*等人则持啤酒瓶追打谢*乙。后谢*乙逃跑,李*甲、李*乙、谭*等人便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谢**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4月22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公安局附近将李*乙抓获。后在李*乙的协助下,民警于次日在广州市白**材有限公司将李*甲抓获。在李*甲的协助下,民警在广州市**祥配件厂将谭*抓获。当日,民警将李*甲、谭*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4月26日,民警将李*甲、谭*提回冷水江市看守所羁押。到案后,李*甲、李*乙、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审理期间,李**、李*乙和谭**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谢*乙经济损失45000元,谭*赔偿了被害人谢*乙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谢*乙对李**、李*乙、谭*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李*乙、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临时寄押审批表、收据、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潘*、田*、谢**、侯*、邹*、姜*的证言,被害人谢**的陈述,法医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李*乙、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乙、谭*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李**纠集人员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李*乙、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李*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均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李*乙、谭*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李*乙、谭*赔偿了被害人谢*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谢*乙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甲、谭*刑事拘留前羁押的3日,应当从执行刑期中予以折抵。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李*乙、谭*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李*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

三、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绰号“煜桶”,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4月2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 被告人李*乙,绰号“剑冒”,货车司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4月2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 被告人谭*,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4月2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若谷
  • 人民陪审员阳玲
  • 人民陪审员谢菊莲
  • 书记员喻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