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冷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陈*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陈*共有奖励分82.7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2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情节严重,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7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