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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09)冷刑初字第3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8)冷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4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8)冷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张**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张**共有奖励分163.1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5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现在湖**底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正宇
  • 审判员袁米娜
  • 审判员谢丽
  • 代理书记员王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