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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潭中刑终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原审判决对其宣判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周*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周*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周*共有奖励分129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4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7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周*。现在湖*底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正宇
  • 审判员袁米娜
  • 审判员谢丽
  • 代理书记员王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