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由被告人张*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2915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75.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