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连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涟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娄中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廖*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廖*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