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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隆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被告人黄*等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黄*的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黄*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黄*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黄*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0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黄*。现在湖*底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正宇
  • 审判员袁米娜
  • 审判员谢丽
  • 代理书记员王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