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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公二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3月,陈*(已判刑)刑满释放后,纠集陈*、陈*(均已判刑)等人到赌场内放高利贷非法获利几十万元。2008年,陈*、陈*在益阳城区大肆发放高利贷,对于借款不还的人就指派陈*、陈*等人带下面的马仔充当“打手”,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来收取本金和高额利息。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陈*先后网罗了陈*、陈*、李*、倪*、刘*、谢*、罗*、曾*、罗*(均已判刑)、吴*(另案处理)等“两劳”人员,各骨干成员也相继地发展了一批马仔,团伙成员达几十人,被告人毛*和肖*、李*清、陈*、严*、何*立(均已判刑)相继参与该组织。随着人员的增加,经济的壮大,最终形成一个以陈*为首的组织结构紧密、组织成员固定、组织纪律明确、犯罪行为猖獗、充满暴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组织人数众多,层次明显,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职责分工明确,且有自己的规约。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以维护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益阳城区和沙头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2011年1月16日下午3时20分左右,陈*与益阳高新区羊舞岭村干部蔡*在湖南*北门金太阳超市门前,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陈*打了蔡*一个耳光。蔡*就喊卜*和李*去打陈*。陈随即打电话邀集陈*、吴*、肖*、李*等人前来帮忙,陈*电话邀集了李*、陈*、曾*等人,陈*邀集肖*、被告人毛*等人。不久,陈*伙同李*、陈*、李*到城市学院殴打蔡*等人,当地村民见状前来帮蔡*等人的忙。李*在金太阳超市拿了一把刀将村民曹*砍伤,当地村民用木棒将李*打倒在地上,此时陈*和倪*两人开车赶到,陈*开车将群众冲散,并将曹*撞倒在地。随后,吴*等七、八人也赶到,陈*指挥殴打群众,被告人毛*及肖*、何*(另案处理)等人也赶到现场帮忙。李*、倪*等人又将旁边的理发店玻璃砸烂。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卜*、卜*东、曹*三人的伤势构成轻伤,胡*、曹*、李*芳、李*辉四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鉴定,理发店被砸物品价值4000元。

三、非法拘禁罪

(一)2008年农历7月份,陈*借款10万元给被害人谭*,月息8分,到期未还。同年10月,陈*派陈*某找谭*收账,陈*某通知陈*和毛*等人在桥北找到谭*,将其带上车,在沙头接了罗*、陈*保后到沙头镇黄金湖附近,逼谭*脱掉衣服挨冻,毛*、罗*威胁要将其丢进河里洗澡,毛*用水淋到谭*身上。冻了半个小时后,谭*联系了李*祥作担保,陈*某向陈*报告征得同意后,陈*某等人带谭*到了华信宾馆,要谭*打了张10万元的欠条,李*祥在欠条上签字担保后才放了谭*。谭*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个小时左右。

(二)2008年,被害人陈*通过张*介绍找陈*、陈*借款6万元,陈*因到期还不上钱外出,陈*派陈*等人多次到陈*家里逼债并打烂其家中家具、电器。2008年12月的一天下午,陈*回家后发现父母被逼租住在外面,家里的电器、家具被打烂,与陈*联系后在京海湖茶馆见面,陈*等人将陈*带到“港岛”KTV后面的一个茶馆逼他还钱,到了晚上陈*仍没有凑到钱,陈*、肖*、陈*保和毛*又将陈*带到沙头镇黄金湖,先强迫陈*脱了衣服受冻,然后陈*保将矿泉水淋到陈*身上,冻了半个多小时之后,又将陈*带到银台酒店,安排毛*和陈*保看守陈*。直到第二天下午4点多钟,陈*的妻子凑了1.1万元交给了陈*,陈*要陈*打了张6万元的欠条后才将其放走。陈*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左右。

(三)2009年6、7月左右,陈*某给8万元要肖*去湘阴的赌场放高利贷,沅江人“毛几”由被害人吴*担保借了肖*1万元,一直未归还。2009年9月10日晚,陈*某纠集肖*、李*清、陈*、何*、何*、毛*等人,开了两台车持刀在沅益路口红绿灯处,将吴*带至七鸭子的一个沙石场,逼其还钱。陈*用管子刹的刀背在其腿上猛砍了两三刀,肖*持铁棍打其脚部两三下,何*拿刀背在其臀部打了几下,陈*某用膝盖对其面部用力一顶,当场打得其鼻血直流,后通过“十宝”担保,吴*家人同意还2万元,吴*才被释放。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个多小时。经鉴定,吴*的伤势构成轻伤。

(四)2009年下半年一天,陈*要求陈*、陈*和吴*等人当天找龚*强将11万元的欠款收回。陈*、陈*、吴*就调集李*、倪*、肖*、陈*、毛*等人赶到羽星宾馆找龚*强要钱,龚*强讲没钱,陈*、陈*、毛*对龚*强拳打脚踢,随后陈*发话,陈*、肖*、毛*、陈*、李*、倪*、吴*等人强行将龚*强拖上车,带到资江二桥下面。陈*安排肖*、陈*等人强迫龚*强去淋雨,后又令龚*强站在桥下淋脏水。张*明得知情况后出面到资江二桥下将龚*强带回汇源宾馆,由廖*凑了11万元交给陈*等人才罢休。龚*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个小时左右。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

2008年,被害人陈*找陈*、陈*借了6万元,约定月息1角5分。过了约一个月,陈*拿了9千元钱还息后,因无钱本息一起归还,陈*躲到外地。陈*多次带人去陈*家里要债。2008年底的一天,陈*带领肖*、陈*保、何*立和毛*去陈*家要债,只有陈*父母陈*康夫妇在家,陈*康讲不知道陈*的下落,陈*听后要肖*、陈*保、毛*上二楼把陈*家的门砸烂后进入房中砸东西,肖*上楼踢开房门,陈*保用陈*安排毛*携带的一只八磅锤将床铺打烂,毛*、何*立打烂了衣柜,还将冰箱等物砸烂。后陈*康夫妇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达几个月之久。

案发后,被告人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毛*参加以暴力、威胁,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在非法拘禁案和非法侵入住宅案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共同寻衅滋事案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毛*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向本院移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和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对指控其参与非法拘禁陈*和吴*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指控其参与非法拘禁谭某安和龚*的犯罪事实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部分

2006年4月,陈*(已判刑)刑满释放后,纠集陈*、陈*(均已判刑)等人到赌场内放高利贷非法获利几十万元。2008年,陈*、陈*在益阳城区大肆发放高利贷,对于借款不还的人就指派陈*、陈*等人带下面的马仔充当“打手”,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来收取本金和高额利息。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陈*先后网罗了陈*、陈*、李*、倪*、刘*、谢*、罗*、曾*、罗*(均已判刑)、吴*(另案处理)等“两劳”人员,各骨干成员也相继地发展了一批马仔,团伙成员达几十人,被告人毛*和肖*、李*清、陈*、严*、何*立(均已判刑)相继参与该组织。随着人员的增加,经济的壮大,最终形成一个以陈*为首的组织结构紧密、组织成员固定、组织纪律明确、犯罪行为猖獗、充满暴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组织人数众多,层次明显,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职责分工明确,且有自己的规约。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以维护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益阳城区和沙头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毛*参加了由陈*等人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6年底2007年初,陈*与龚*强关系特别好,所以龚*强搞一些赌博的时候就喊陈*带钱去罩局,陈*就从赌博这个圈子里挖到了第一桶金。他经常做东请兄弟们吃喝玩乐,吴*、刘*、李*、罗*等这些人都很铁陈*,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认他作大哥了,跟着陈*混的人下面都有小老弟跟着混,我有肖*、毛*等人,可以说在2007年的时候,我们这帮人已经有蛮大的势力了,人数至少在二十人以上,而且非常地团结。只要是兄弟之间有什么事或兄弟之间的利益受到伤害时,其他兄弟都会尽心尽力地去帮忙,其他人别想占半点便宜。陈*对我们讲乡里伢几出来混都是为了搞几个钱,不管有钱没钱都不要吸毒,要求我们这些老弟平时不要搞赌博,在经济上对别人不能含糊,都要切实维护自己兄弟的经济利益。

2、证人肖*的证言证明:我和陈*是牢友,都是沙头人。2007年他基本上带陈*到处跑档放典,我那时就认识陈*、陈*,他们两人平时都喊陈*叫才*,我也跟着喊,但真正带我混的哥是陈*和陈*,我又认识了陈*的其他老弟罗*、吴*、倪*等,另外还有李*、谢*、刘*等也死铁陈*,陈*下面的老弟有毛*、龚*;陈*的老弟有我和李*清,而我和李*清又是陈*的老弟相互之间有什么事都能调动我们,李*清是李*因领跑的事坐牢后就跟陈*和陈*的;罗*下面有叶*、何*、何*立、陈*保;吴*下面有严某堂、吴*、李*军等;谢*的老弟有丹伢几和亮几;刘*的老弟有钉锤子、浩八几;我的老弟有汤*等。我们这些人都是跟陈*混,都是他的老弟,他是我们的大哥,基本上都是为着他的利益在转,所有的事他讲了算。陈*给我们定的规矩是不能吸毒,不准打牌赌博,他安排我保管过十多把管子刹和三支枪,其中十把管子刹是李*清拿过来的。我们的哥都是靠开赌场和放典赚钱为生,他们赚了钱也多少给点费用给我们,我的所有人情往来都是陈*和陈*他们替我上的,他们俩平时都很照顾我。在2008年我吃麻古被陈*和陈*知道了,被他们多次警告。我们能团结得这么紧是因为才*在我们当中树立了很高的威信,为了哥的利益的事我们会不顾一切,如才*的幸福里工地阻工我们就调人去威胁过当地人。香港城搞拆迁我们去泼过大粪、剪过电线等等。

3、被告人毛*的供述证明:我从2007年开始在益阳城区跟陈*明混,他叫我做什么事情,我就去做,也会尽力去做好。陈*明平时主要是放高利贷、收高利贷、开赌场等。我就跟他做事,他给我一些钱做平时的开销,吃饭、到外面玩基本上都是他买单,有时做人情也是陈*明出。陈*明跟我说不能吸毒,因为这样会把身体搞垮,做什么事情都没有精神。另外做事要多动脑筋,多搞钱。2009年,我因为一件事办砸了,让陈*损失了十几万元。陈*把陈*明骂了一顿,并说我做事不动脑筋,要陈*明不带我了。陈*明就把我狠狠地骂了一顿,并让我不再跟他混了。

被告人毛*在参加以陈*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参与了以下违法行为:

2008年或2009年的一段时间,陈*安排陈*、陈*、罗*、肖*、陈*、何*、曾*、毛*等人一起到茈湖口镇上彭*的工地上维护秩序。拆迁道路限行,李*虎坐三轮摩托准备过去,遭到陈*等人的殴打。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李*虎的陈述、证人宋某明的证言予以证明,被告人毛*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2009年,陈*的哥哥陈*才与陈*普因分房产生纠纷,陈*才要陈*帮忙。陈*带领肖*、陈*保和毛*等人赶到沙头,将在三楼陈*普房内搞装修的水电工赶走,并将电线扯掉。2010年正月初四,陈*才与陈*普家人争执并发生扭打,陈*得知此事后邀集谢*、李*清、陈*保、肖*等人赶到沙头。陈*和陈*才手持锤子将陈*普的防盗门砸烂后离开。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刘某群、陈*、何*、陈*等人的证言、调解协议书、收条、损毁物品价格鉴定书予以证明,被告人亦供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寻衅滋事部分

2011年1月16日下午3时20分左右,陈*与益阳高新区羊舞岭村干部蔡*在湖南*北门金太阳超市门前,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陈*打了蔡*一个耳光。蔡*就喊卜*和李*去打陈*。陈随即打电话邀集陈*、吴*、肖*、李*等人前来帮忙,陈*电话邀集了李*、陈*、曾*等人,陈*邀集肖*、被告人毛*等人。不久,陈*伙同李*、陈*、李*到城市学院殴打蔡*等人,当地村民见状前来帮蔡*等人的忙。李*在金太阳超市拿了一把刀将村民曹*砍伤,当地村民用木棒将李*打倒在地上,此时陈*和倪*两人开车赶到,陈*开车将群众冲散,并将曹*撞倒在地。随后,吴*等七、八人也赶到,陈*指挥殴打群众,被告人毛*及肖*、何*(另案处理)等人也赶到现场帮忙。李*、倪*等人又将旁边的理发店玻璃砸烂。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卜*、卜*东、曹*三人的伤势构成轻伤,胡*、曹*、李*芳、李*辉四人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鉴定,理发店被砸物品价值4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毛*参与了在城市学院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肖*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的一天,我和毛*、何*在睡觉,陈*给我打电话讲:你马上给我带家伙赶到城市学院来,我叫醒毛*和何*直奔城市学院,当时派出所的干部已经来了,我们看到陈*、李*清、倪*三个人在菜市场那里打一个人,我们三个人就冲向菜市场那里一起打那个人。当晚陈*和平仔在医院里召集我们这些人马,说是等会要反扑到城市学院那里去搞对方。于是我便上了陈*的车,车是倪*开的,同车的有平仔、李*清、毛*、文*等六个人,共有七、八车人。但是对方人没有出来,就没有搞。

2、证人李*清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16日下午,当时我开着大哥陈*的丰田车(湘HE2189)到长沙做保养返回益阳途中,接到肖*、倪*的电话,要我赶到明几的店子去,碰到明几和李*、陈*开的车后,我掉头跟着他们走,明几指着一个人我们四个人便冲过去打那个人,对方突然来了十几个人围着我们四人打,一穿黑衣服的人拿着砖头朝我的头上一砸,当场就把我打倒在地。他们随后还用木棒打了我。当时我就昏了,躺了一会,我看到了肖*、大仔、毛*、吴*以及他下面一些老弟们拿着管子刹在到处追砍对方的人,派出所的民警来后,有一个人还在打陈*,于是我就冲上去打那个人。这时,肖*带着毛*和大仔冲了过来,那个人往市场里面跑,我们几个追过去打那几个人,被派出所的干部扯开的。后来我就开着明几的马自达六车到市中心医院去了。当时坐我车的人有肖*、大仔、毛*。晚上陈*和平仔又组织了四五十个人反扑到了白天打架的地方准备再去打对方的人,但是对方人没有出来,就没有搞。

3、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我在城市学院北门负责卫生和摊位的秩序,1月16日下午16时许,在金太阳超市附近,同村的蔡*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在争吵,住在附近的卜*也去了。后来突然来了三台小车,从车上下来十来个人,双方就打了起来。我去抢一个小伙子拿的“铁策几”,被人拿硬棍打了头顶,我用一个木把的扫把打对方的人,打了一下就断了,对方的人当时就散了。隔了几分钟,从外面又进来一辆轿车,下来五六个人,开车的小伙子下车后举着一把手枪,朝同车的人喊了一声到后面拿家伙,他们拿了东西后就朝我们冲过来砍,我就躲起来了。

4、被害人曹*的陈述证明:我在学府大市场看到突然来了三辆车,下来八九个小伙子去打蔡某斌和卜*。我就跑过去劝架,一上去就被一个小伙子用拉卷闸门的钩子打了头部一下,很疼。我就从那个小伙子手中将铁钩子抢了过来,那人转身就跑,没追到。回到金太阳超市门口时看到一个小名叫“黑影”(后来听说的名字)的拿一把菜刀砍了曹*手臂,卜*拿了一把铁锹,我和李*拿了一根木棍去追打“黑影”。不知什么时候来了一辆广本越野车,突然启动将曹*撞得飞了起来,又掉头过来到处乱撞。这时又来了两三辆车,下来十来个小伙子,开第一辆车的司机一下车,就拿出一把黑色的手枪,其余的小伙子就跑到各自坐的车后拿了管子刹就朝我们过来了,看到这样的情况,我赶紧躲起来了。

5、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当天下午3时许我看见有三四人拿刀、棍子之类的东西打我哥哥李*。见此,我就冲上前去帮忙,被人用铁棍打在右头顶上。我们发现曹*的肩膀被人砍了一刀,准备上医院时,突然一辆本田车从后面朝曹*撞去,当场就将曹*撞翻在地。约2-3分钟后,对方又来了二三辆车,第一辆车的司机掏出一把黑色的枪并上了膛,在他下车的同时车上的其他人都拿着管子刹、砍刀朝我们奔来,我就赶快躲起来了。

6、被害人卜*的陈述证明:蔡*和金太阳超市的老板吵起来了,因超市老板打了蔡一耳光,我就推了他几下,双方扭打在一起,后来就自行离开了。三四分钟后,超市老板带了三四个人,对我拳打脚踢,后来又来了三辆小车,下来10多个人,最前面的车下来的男子拿了一把手枪,我赶紧跑,后面的十多个人拿着管子刹就追我,我的背部、腿部和旁边扯劝的村民都被他们砍伤了,后来这些人开着车跑了。

7、被害人卜*的陈述证明:我和胡*在城院北门看到一辆马自达车里下来六七个人,其中一人手里拿着一把手枪,用枪口对着胡*,后面的五六个人拿着管子刹在胡*身上乱砍,我就喊你们打错人了,那些人就没打了。然后我就往米兰宾馆的第一个巷子走去,发现卜*抱着头躺在地上。马自达车旁边一个拿管子刹的青年男子指着我讲:还搞他几下。后面马上来了三四个男子拿着管子刹追着我砍,我跑到米兰宾馆的路中间,这时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但他们当着民警的面仍围着我打,我被打晕在地上。

8、被害人曹*的陈述证明:金太阳超市老板“明几”与蔡*、卜*发生了纠纷,我就讲都是几个熟人,事情搞得清楚的。约五分钟后,过来了三台小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男子,明几就带着这些人冲过来,我上前挽住明几,要他不要搞,他不听。于是,这些人就上去打卜*、曹*他们,双方打在了一起。对方有个小名叫“黑影”的男子拿了把菜刀砍了我左手臂一刀,不久,左边过来的一台东风本田越野车将我撞倒在地,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

9、被害人胡*的陈述证明:2011年1月16日,那天我和卜*东到城市学院去上网,看到有好多人在打架,有一台小车疾驰过来,车都没停稳,就有几个小伙子冲下来,手里拿着刀,还有一个人拿了一支手枪,我赶紧往宾馆门口躲闪,那个拿手枪的和另几个拿砍刀的冲到我身边,用枪指着我,要我别动。那些拿刀的就一齐上来打我,打完我之后,他们就去打别人了。

10、证人蔡*的证言证明:我将车停靠在羊舞岭安置基地干洗店前跟卜*打电话拿东西,一台马六车主怪我没听到他按喇叭,他抓着我的衣服打了我一耳光,卜*下来要他道歉他不肯,卜*和李*就将超市老板打了一顿。约二三分钟后,超市老板自己开车和另外两台车来了,下来五六个人,我、卜*、李*、曹*在一理发店聊天,见他们过来要打我们,同村的李*、李*、曹*等人过来帮忙,我们就合伙将他们冲散了。突然一个小名叫“黑影”的手里拿把菜刀将曹*的手砍了一刀,我们就合伙将黑影打倒在地。这时对方的一台银白色本田越野车直接朝我们冲过来,将曹*撞倒在地,我将曹*扶上车,这时对方又来了两台车,下来十来个年轻男子,拿着管子刹,第一台车的司机还举着一把像枪之类的东西朝我们冲了过来,我就躲了起来,并打了报警电话。证人李*的证言与蔡*的证言基本一致。

11、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卜*、卜*东、曹*的伤势构成轻伤;胡*、曹*、李*、李*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1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兄弟名剪”理发店被损物品价值4000元。

13、被告人毛*的供述证明:2011年1月份一天下午,和肖*、何*等人在肖*的出租屋内,肖*接到电话之后要我们到城市学院,到了之后看到派出所干部来了。看到李*清在打一个胖子,肖*冲进去打了那个人。我冲进去,但是当时人太多,没挤进去。我就从菜市场出来,看到陈*明上了警车,后来我们回到了假日华天酒店,还去了中心医院等地。到了晚上,陈*某和平仔他们在医院召集我们,反扑城市学院搞对方。我上了陈*某的车和李*清、倪*、肖*等人总用七八台车携带管子刹、木棍去了城市学院。到了城市学院我们在喊贵八几,你跟老子下来,老子砍死你。喊了一阵子没人下来,我们就撤回了中心医院,之后我跟肖*回到了他租住屋。

三、非法拘禁部分

(一)2008年农历7月份,陈*借款10万元给被害人谭*,月息8分,到期未还。同年10月,陈*派陈*某找谭*收账,陈*某通知陈*和毛*等人在桥北找到谭*,将其带上车,在沙头接了罗*、陈*保后到沙头镇黄金湖附近,逼谭*脱掉衣服挨冻,毛*、罗*威胁要将其丢进河里洗澡,毛*用水淋到谭*身上。冻了半个小时后,谭*联系了李*祥作担保,陈*某向陈*报告征得同意后,陈*某等人带谭*到了华信宾馆,要谭*打了张10万元的欠条,李*祥在欠条上签字担保后才放了谭*。谭*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个小时左右。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毛*参与了非法拘禁谭某安的犯罪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08年底陈余某叫了我、毛*、罗*、陈*等人一起捉了谭*安到沙头一个乡下鱼塘边,把他的衣服脱下来,折磨他,最后是华*的李总出面担保才放了他。

2、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8年谭*安借了我10万块钱没还,我安排陈*去把钱收回来。陈*把他搞到沙头去了,具体情况不知道。

3、证人陈*的证言证明:08年底,桥北华信宾馆的谭*安欠才哥的钱,我和陈*明调了陈*保、平仔、毛*等人一起将谭*安拘禁到沙头,脱了他衣服,威胁他,后来他打电话给朋友筹钱才放了他,过了几天就把钱还回来了。

4、证人罗*的证言证明:2008年冬天的一天下午,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要我到沙头去。我和陈*保正好在沙头镇上,到了黄金湖的一个沟旁边。我看见谭*的衣服脱得只剩下一条短裤了,冻得全身发抖。我这才知道是谭*欠陈*的钱,被陈*抓到了这里,在逼他还债。我记得当时好像是毛*拿了一根绳子出来,应该是事先就准备好的,要捆着谭*放到水里面去淹他,就是吓他的意思。我在旁边吓唬他,要将他丢掉到水里去。当时参与的人有我、陈*、陈*、陈*保、毛*五个人,我们在沟边呆了一个多小时,谭*找了担保人才放了他。

5、证人陈*保的证言证明:时间大约是2008年,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当时应当比较冷。那天我在沙头家里,毛*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家。他要我在沙头的网吧那里等他。大约晚上8点,他们开着一台面包车来了,我看到车里有陈*明、毛*、谭*等三人。车到了黄金湖鱼场那里,谭*吓得乖乖地把上身衣服全部脱掉了,我叫他下河去洗澡,他不去。毛*就用塑料袋装满水往他身上倒,搞了约有半个小时陈*明就叫他上车协商,过了一阵后陈*明就叫我们上车说回益阳,在华信下的车。

6、被害人谭*的陈述证明:我借了陈*10万元,月息8分,因手头紧没有钱还,到期后陈*安排陈*、陈*和三个伢几找到我,把我拖到了沙头乡里的一个湖旁边,逼我还钱,把我外套脱掉,并威胁要把我放到水里,当时有两个马仔拿了根绳子,是用来绑我的。后来陈*接了陈*的电话,他们就把我拖回益阳我的酒店里,要酒店的另一股东李*在借条上签名作担保才把我放了。

(二)2008年,被害人陈*通过张*介绍找陈*、陈*借款6万元,陈*因到期还不上钱外出,陈*派陈*等人多次到陈*家里逼债并打烂其家中家具、电器。2008年12月的一天下午,陈*回家后发现父母被逼租住在外面,家里的电器、家具被打烂,与陈*联系后在京海湖茶馆见面,陈*等人将陈*带到“港岛”KTV后面的一个茶馆逼他还钱,到了晚上陈*仍没有凑到钱,陈*、肖*、陈*保和毛*又将陈*带到沙头镇黄金湖,先强迫陈*脱了衣服受冻,然后陈*保将矿泉水淋到陈*身上,冻了半个多小时之后,又将陈*带到银台酒店,安排毛*和陈*保看守陈*。直到第二天下午4点多钟,陈*的妻子凑了1.1万元交给了陈*,陈*要陈*打了张6万元的欠条后才将其放走。陈*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左右。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毛*参与了非法拘禁陈*的犯罪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8年12月,因陈*华借钱不还,我打电话给肖*要他喊了陈*保和毛*,把陈*华搞到广岛后面的一个茶馆里,搞不到钱我们四个人就押着陈*华租了一台的士,直接到了沙头的黄金湖那里,陈*保要陈*华把衣服脱了,还拿了一瓶矿泉水往陈*华身上淋,冷得他直发抖,搞了半个小时左右还是搞不到钱,我们又押着陈*华坐的士到银台酒店开了一间房,第二天下午约4点他堂客筹了1.1万元钱过来了,才叫陈*华走,前后时间有24个多小时。

2、证人肖*的证言证明:2008年,陈*找了我、陈*、毛*、何*立找陈*收债,打烂了他家里的东西。后来陈*带了我、陈*、毛*还把陈*非法带到沙头逼他还钱。

3、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7年底陈*由张*担保向我借钱,陈*借了6万块钱给他,月息是1角5分,陈*打了借条。大约过了一年左右时间陈*在广岛前面被派出所的人抓了,我到派出所后才知道是陈*没有按时收到陈*的这笔账,在找他收账的过程中陈*调人到陈*家里去送了花圈并打烂了陈*家里的家具,陈*的父母报案后把陈*抓掉的。在派出所时我听陈*讲陈*在送花圈到陈*家之后还把陈*搞到沙头乡下去脱掉衣服冻。后来协商赔了一点钱给陈*的父母,这个钱是我替陈*出的。

4、证人陈*保的证言证明:2008年下半年了,天气比较冷,一天下午六七点钟,毛*给我打电话要我赶到广岛那里去,我去时毛*和陈*明已经把一个人搞到一台面的车上了,我们三个人押着那人就到了沙头黄金湖鱼场那里,要他打电话筹钱他筹不到,我就讲:“给老子把衣服脱了!”可能是怕打,他吓得乖乖地把上身衣服全部脱掉了,我就要他跳到水里去洗澡,他不去,我从车上拿来一瓶矿泉水往他身上淋,冷得他直打哆嗦,大约冻了他约四十分钟左右,我就叫他上了车,晚上10点左右陈*明说回益阳,然后我就回租住屋去了。第二天下午4、5点左右,我在假日华天附近见到毛*和那个人,那人的堂客答应还钱后我们就把他放了。

5、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2008年上半年,我向陈*借了6万元,约好利息是1角5分,并写了借款6万元的借条。第四个月的时候,陈*打电话要我去港岛,连本带息一起将钱还给他,因没钱我没有去。我出去一段时间回来后,就给陈*打电话,陈*要我到京海湖去,陈*给张*打电话,要他过来。张*来了以后骂了我几句,一伙人就打我。直到晚上6点多钟我被押上一台车,到了一个湖边。那天天气特别冷,他们逼着我把全身的衣服脱光,要我跳到旁边的一个沟里去洗澡,我不肯就向我身上浇水。到凌晨1点多钟时,他们把我带到银台宾馆,仍要我到处打电话借钱。直到第二天晚上9点多钟,我老婆借了1万多元,又拿家里的房产证抵押给他们,他们才放我回来。

6、被告人毛*的供述:2008年陈*明喊了我、陈*保一起找到陈*华,将陈*华带到“国总”那里之后,又由我和陈*保一起带陈*华到了沙头逼他还钱,陈*保拿矿泉水淋他,我们威胁他要他脱掉衣服,逼他还钱。到了晚上11点多回益阳,我和陈*保两个人守住他,直到他家里交出担保才放了他,有26个小时的样子,我们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打他。

7、法医学鉴定书证明陈*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三)2009年6、7月左右,陈*某给8万元要肖*去湘阴的赌场放高利贷,沅江人“毛几”由被害人吴*担保借了肖*1万元,一直未归还。2009年9月10日晚,陈*某纠集肖*、李*清、陈*、何*、何*、毛*等人,开了两台车持刀在沅益路口红绿灯处,将吴*带至七鸭子的一个沙石场,逼其还钱。陈*用管子刹的刀背在其腿上猛砍了两三刀,肖*持铁棍打其脚部两三下,何*拿刀背在其臀部打了几下,陈*某用膝盖对其面部用力一顶,当场打得其鼻血直流,后通过“十宝”担保,吴*家人同意还2万元,吴*才被释放。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个多小时。经鉴定,吴*的伤势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毛*参与了非法拘禁吴某科的犯罪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肖*的证言证明:在档里科八几借了我1万块钱不还。2009年9月的一天,陈*某得到消息说科八几从湘阴回来到迎丰桥去。我那天便带了陈*保、汤*、毛*、何*等人,租了一台面的车带了两把管子刹在北站那里等科八几。我们把他带到过鹿坪七鸭子堤上的一个沙石场,陈*保用刀背在科八几的腿上猛砍了两三刀,我用铁棍狠狠地打了他的脚两三下,陈*某踢了他面部一脚。后来十宝答应帮他还钱就放人了。

2、证人李*清的证言证明:我开陈*的车接上陈*,在北站等科八几,肖*带人开了一台面的车也在北站。堵住科八几坐的车后,我们把科八几带上了肖*的车,开到了七鸭子堤上的一个沙石场那里,有人用刀背砍了科八几,陈*用脚踢了科八几的鼻子,约两个多小时后,科八几找了担保人还钱,陈*就把人放了。事后听陈*讲陈*为此被长*出所捉了,是陈永某出面找人了的难,并赔偿了五万块钱给科八几。

3、证人陈*保的证言证明:大约是2009年下半年时,肖*在湘阴的档里放典,科八几借了钱一直没有还。一天毛*打电话要我去捉科八几。我、肖*、毛*一起把他押到他车上,就往七鸭子方向开。我们在过鹿坪等到陈**之后,到七鸭子的一个沙石场里,大家都动手打了科八几。我用管子刹的刀背砍了他的腿,十宝答应替科八几还钱后,我们才放的他。

4、证人刘*、陈*的证言证明吴*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5、被害人吴*的陈述证明:在湘阴的一个赌场里,我担保“毛几”从肖*手里借了1万元,利息为每天3百元,“毛几”一直没还钱。2009年9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我坐车在益沅一级公路的红绿灯处等红灯时,突然来了两台车拦在我的车前和车后,几个年轻伢几把我拖到另外一台车上,往七鸭子方向走。到一沙石厂后,肖*冲上来就是几铁棒,陈*保拿起刀往我的右腿就是一刀,陈*要我跪下,对着我的脸部就是一抛膝。我被他们打得实在无法了,就联系刘某航拿了2.4万元给陈*的一个朋友“十宝”,才放了我。我到公安机关报了案,陈*被公安机关抓了。陈*、彭*等人通过“十宝”和陈*找到我,要跟我私了。我有点担心害怕,就同意了。后来在资*分局的调解下他们赔偿了我5万元。

6、被告人毛*的供述证明:2009年下半年,陈*某喊了我和肖*、陈*、何*立一起开车在沅益路堵住一个人(科八几),带到砂石厂逼那个人还钱,那个人没有打电话凑钱,我、肖*、陈*就动手打了他,陈*还用刀背砍了那个人,陈*某一泡脚打在那个人的鼻子上。过了一个多小时有人给那个人担保,就放了那个人。

7、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吴*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四)2009年下半年一天,陈*要求陈*、陈*和吴*等人当天找龚*强将11万元的欠款收回。陈*、陈*、吴*就调集李*、倪*、肖*、陈*、毛*等人赶到羽星宾馆找龚*强要钱,龚*强讲没钱,陈*、陈*、毛*对龚*强拳打脚踢,随后陈*发话,陈*、肖*、毛*、陈*、李*、倪*、吴*等人强行将龚*强拖上车,带到资江二桥下面。陈*安排肖*、陈*等人强迫龚*强去淋雨,后又令龚*强站在桥下淋脏水。张*明得知情况后出面到资江二桥下将龚*强带回汇源宾馆,由廖*凑了11万元交给陈*等人才罢休。龚*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个小时左右。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毛*参与了非法拘禁龚某强的犯罪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09年下半年,龚*强欠才哥的钱还耍态度,我调了肖*、毛*、陈*、倪*等人在羽星宾馆把龚*强打了一顿,还把他带到资江桥下面去淋雨。后来是廖某兵出面筹钱把这个事了了。

2、证人肖*的证言证明:我带了何*、毛*、陈*保和陈*、陈*明、吴*在羽星宾馆会合后,将龚*强带到二桥下面,我要龚*强站在桥下面的水管下淋水,后来张*开车过来接走了龚*强。

3、证人陈*的证言证明:龚*在2007年借了我11万块钱,事后两年我都没有找他要过。大概2009年的一天,龚*对我耍态度,我就要陈余*、陈*、吴*他们三个人,不论想什么办法也要把龚*的这11万元钱给收回来,事后我才知道当天陈余*调人把龚*打了,并把龚*搞到二桥下面去淋了雨。

4、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8还是2009年,龚*强欠才哥的钱,他叫了陈*和我去收钱,我带了肖*,陈*叫了李*清、陈*保、毛*等人在羽星宾馆找到龚*强,还把龚*强打了后带到资江桥下,把钱收回来了。

5、证人陈*保的证言证明:关于龚*强的事,大约是2009年的一天,那次是毛*调的我去的,我是跟毛*、肖*一起乘的士到羽星宾馆。陈*明发话说把龚*强搞起走,下楼后是我和毛*把龚*强押上车的,到二桥后我和毛*要龚*强下车淋的雨,后来有人过来把龚*强接走了。

6、被害人龚*的陈述证明:我欠陈*11万元,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廖*等人在羽星宾馆里玩,我说了一句话,陈*听后不蛮舒服,过了十几分钟,陈*的老弟陈*、李*、吴*、陈*等人带了一二十个人来到我房间,陈*讲拿钱来,便动手打我,陈*、李*等人也一齐动手对我拳打脚踢。他们把我带到二桥高速公路的桥下面,陈*等人离开后,留下的几个老弟把我强行推到桥下面淋水,用这种方式来折磨和侮辱我,逼我还钱。淋了半个小时后,张*开车把我接到了汇源宾馆,廖*筹齐11万元给了陈*他们,前后大概有三、四个小时的时间。

7、证人廖*、张*的证言证明龚*被非法拘禁的事实,与龚*所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非法侵入住宅部分

2008年,被害人陈*找陈*、陈*借了6万元,约定月息1角5分。过了约一个月,陈*拿了9千元钱还息后,因无钱本息一起归还,陈*躲到外地。陈*多次带人去陈*家里要债。2008年底的一天,陈*带领肖*、陈*保、何*立和毛*去陈*家要债,只有陈*父母陈*康夫妇在家,陈*康讲不知道陈*的下落,陈*听后要肖*、陈*保、毛*上二楼把陈*家的门砸烂后进入房中砸东西,肖*上楼踢开房门,陈*保用陈*安排毛*携带的一只八磅锤将床铺打烂,毛*、何*立打烂了衣柜,还将冰箱等物砸烂。后陈*康夫妇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达几个月之久。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毛*参与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陈*欠我6万块钱不还,我多次找他也找不到。就先后带着肖*、毛*、陈*保、板塔等人多次到陈*家找他收账,并到他家送了花圈、鞭子等去威胁吓唬他父母亲。后来又带人到他家把他家里的家具砸坏。

2、证人肖*的证言证明:陈*大约在2008年上半年喊我、陈*、毛*、何*等为了找陈*收账,多次到他家去找他父母亲,并威胁他父母亲要把陈*叫出来。还到他家打烂了家具,送了花圈、鞭子去他家吓他家人等。

3、证人陈*保的证言证明:关于搞赫山区政府旁边一个人的是,这个人我不认识,只知道他欠陈*明的钱。这个人我们搞过好几次。一共去他家去过三次。第一次是我、陈*明、毛*等人去的,当时那个人不在家,陈*明对他父亲讲要他儿子出来把钱还了,不然还会找上门来。第二次去他家时那个人还是不在家,陈*明在与他父亲讲话时来火了就叫我们去把他家的东西打了。因此这次去他家时毛*买了一个八磅锤子放在车上,我马上上车把锤子拿出来冲到房间里,门是毛*踢烂的。我拿起锤子就把房间里的床铺打烂了。毛*把衣柜打烂了,其他人还打烂了些其他东西。第三次去时他家里一个人都不在,我们去的人有陈*明、我、毛*等,我们去之前陈*明要毛*去买了一个花圈和一挂鞭子,到他家后是我放的鞭子,毛*放的花圈。

4、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我儿子陈*因欠钱没还外出了。我记得那段时间我家被闹得鸡犬不宁,有几个人来过我家几次威胁我们。有一次我一个人在家,他们在外面闹,我不开门,他们踢烂我家南边的门进来,用八磅锤子等东西砸我家的家具。然后拖我上二楼要我交出陈*。他们又踢烂二楼的门,将房间的家具电器打烂。我们被闹得没办法再住在家里了。后来还有一次,他们送了个花圈到我家,还放鞭炮,一是诅咒我家里死人,二也是直接威胁说不还钱就要搞死我家的人。

5、被害人冷*云(陈*的母亲)的陈述证明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证明的事实一致。

6、被害人汤*(陈*的妻子)的陈述证明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证明的事实一致。

7、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我欠陈*的钱没还,在外面呆了一阵子。陈*明多次带人到我家闹事,要求我父母还钱,并砸了我家里的东西,给我家里送花圈,并把我家的门窗都打烂了。后来我回家看,发现我住的房子里的东西被他们打得稀烂,一样完整的东西都没有了。我父母的床、一楼的门、窗户都打烂了。

8、被告人毛*的供述证明:2008年,有一次和陈*、何*、陈*、肖*一起去陈*家里收债,他父母说陈*不在家,我们讲了几句狠话后就走了。第二次去也是和陈*等人一起,这次带了一个八磅锤子。那天陈*也不在家,我们冲到二楼陈*家打烂他家里的门,进去将电器、床、柜子打烂后走了。

同时,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1、被告人毛*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毛*系成年人;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毛某系被抓获归案;

3、本院(2008)赫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毛*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4、本院(2011)赫刑初字第5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其同案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针对被告人毛*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被告人毛*辩称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谭*安的犯罪活动。经查,证人陈*和陈*某均证明其纠集了毛*等人将谭*安拘禁到沙头黄金湖旁。证人罗*证明他到黄金湖时,看到毛*拿了一根绳子要捆谭*安,被害人谭*安也证明其中有两个马仔拿了绳子要捆他,两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人陈*保证明毛*用塑料袋装满水往谭*安身上倒。因此,多位证人能够从细节上描述毛*在非法拘禁谭*安中的具体行为,并相互印证。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毛*辩称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龚*强的犯罪活动。经查,证人陈*明证明他当天调了毛*等人在羽星宾馆把龚*强打了一顿,并把他带到资江桥下去淋雨。证人陈*证明陈*明调了毛*等人去把龚*强带到资江桥下淋雨。证人陈*保证明当天是毛*调的他去的,并和毛*一起乘的士到的羽星宾馆。到了羽星宾馆后他和毛*一起把龚*强押上车,并要龚*强下车淋雨。以上证言能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毛*参与了非法拘禁龚*强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毛*辩称其在非法拘禁案和非法侵入住宅案中是被别人叫出去的,且没有叫别人,不应认定为主犯。经查,在非法拘禁谭*安案中,与陈*等人一起将谭*安带到黄金湖附近,并用水淋谭*安;在非法拘禁陈*华案中,与陈*等人一起将陈*华带到黄金湖附近,并强迫他脱了衣服受冻。在回到酒店后,与陈*保一起看守陈*华;在非法拘禁吴*案中,与陈*等人一起将吴*带到七鸭子附近一个沙石场;在非法拘禁龚*强案中,与陈*等人一起赶到羽星宾馆对龚*强拳打脚踢,并与陈*保等人一起将龚*强强行拖上车,带到资江二桥下,要龚*强下车淋雨。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中,被告人毛*与陈*等人一起到陈*华家中进行打砸,打烂了衣柜、电器、床等物品。因此,被告人毛*经陈*等人的邀集加入犯罪活动后为积极参与者和主要实行者,在非法拘禁和非法侵入住宅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毛*辩称其在寻衅滋事案中没有动手打人,只是跟人一起去了现场。经查,现有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毛*当天同肖*等人一起到现场帮忙,但不能证明其具体拿刀砍了谁、致谁受伤或损坏何处物品的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认定其在寻衅滋事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在非法拘禁和非法侵入住宅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毛*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毛*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毛*原已被羁押1日,其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毛*。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彭辉
  • 审判员张欣
  • 人民陪审员张长庚
  • 代理书记员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