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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沅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4日晚,被告人谭*在朋友处喝完喜酒后在沅江市u0026ldquo;兰田宾馆u0026rdquo;开房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因怀疑自己所住房间进了小偷便大吵大闹,继而将该宾馆二楼的三间房门踢坏,又跑到一楼前台将u0026ldquo;招财猫u0026rdquo;等物砸烂,并将被害人兰*、邓*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兰*、邓*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谭*于201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鉴定结论,证人兰*、邓*、罗*、周*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酒后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当庭表示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谭*,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32*,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大谭口村13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4月13日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罗吉旺
  • 书记员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