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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寻衅滋事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沅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黄*因在崔某某经营的沅江市美世界u0026ldquo;玩酷动漫u0026rdquo;电玩城内打游戏输了钱,深感懊恼,加之该电玩城工作人员不同意将黄*手中的游戏币退换成现金,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欲破坏电玩城内的电游设备。2015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黄*邀集黄*、方*、刘*(三人已判刑)、陈*(在逃)手持管制刀具将电玩城内的十余台游戏机设备砸坏。经沅江*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游戏机设备价值人民币15035元。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崔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黄*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及相关材料,证人郭*、成丽*、胡*、肖*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同案人黄*、方*、刘*的供述,价格认证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黄*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为泄愤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男,1991年6月4日出生于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姚述林
  • 书记员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