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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唐*在益阳市资阳区德玛西亚网吧送外卖,在过道抽烟的被害人龚某某烟头不慎烫到了唐*的下巴。为此,被害人龚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唐*道歉,但唐*未接受。同时,被告人唐*电话邀集“称砣”(身份不详)前来帮忙处理。当日20时许,被告人唐*和“称砣”及“称砣”带来的另外两名男子(身份不详)一起来到德玛西亚网吧。唐*将龚某某喊至网吧门外,问其如何赔偿,龚某某表示没钱赔偿。唐*便用脚踢龚某某,同时用装有刀具的小包打龚某某。此时,另外三人从停放在旁边的出租车上拿来管制刀具,其中一人用刀背砍了龚某某的背部一下,龚某某的朋友吴*、匡*见状,便上前帮忙拖开持刀男子。另外两名男子便手持刀具追砍吴*、匡*,致两人受伤。后,被告人唐*等人逃跑离开。经法医学鉴定,龚某某头皮挫擦伤、头皮血肿,其损伤程序为轻微伤;匡*右肩胛骨肩峰段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颜面部软组织裂创及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匡*、吴*、龚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德玛西亚网吧上网人员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的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唐*,男,1994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潇
  • 代理审判员张花
  • 人民陪审员刘建多
  • 代理书记员陈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