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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5)第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对信访处理不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具体如下:

1、2014年9月4日至9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益*委市政府,希望市委书记接待未果,在市政府一楼信访接待办公室滞留六天并在办公室内绝食。

2、2014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益阳市赫山区远见国际广场顶楼喊冤,引来很多人围观,中国人民*消防中队、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民警均出警并在远见国际广场楼下放置气垫。被告人徐某某提出要“湖南都市频道”的记者采访,后益阳市“乡村频道”的记者赶来劝说,被告人徐某某才于当日19时许从顶楼下来。

3、2014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益阳*委会对面的一栋即将拆迁的大楼七楼顶上,悬挂自制的写着上访材料的蓝色布条开始喊冤。随后另一上访户郭*也来到楼顶,跟被告人徐某某一起喊冤并宣称要跳楼,引来上百群众围观,车辆、交通严重堵塞。中国人民*消防中队、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民警出警并在楼下放置气垫、疏导交通。直到当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才被长春镇的干部劝下楼。

4、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益阳*委会上访,把上访布条摆在市人大机关大门口哭诉喊冤,引来许多群众围观,影响了车辆、人员的正常进出。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被公案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定罪科刑。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之所以在签订停诉息访协议后再次上访是因为有新的理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以其夫刘*的交通事故案未处理好为由,自2009年开始多次到市级、省级、中央级国家机关上访。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与益阳市信访局、资阳区信访局签订了信访事项停访息诉协议书。该协议,除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因徐某某自身原因暂未办理之外,其余各项均已履行完毕。

2014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又以上述交通事故未处理好为由开始上访。2014年9月4日至9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益*委市政府,希望市委书记接待未果,在市政府一楼信访接待办公室滞留六天并在办公室内绝食。同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益阳市赫山区远见国际广场顶楼喊冤,引来很多人围观,中国人民*消防中队、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民警均出警并在远见国际广场楼下放置气垫。被告人徐某某提出要“湖南都市频道”的记者采访,后益阳市“乡村频道”的记者赶来劝说,被告人徐某某才于当日19时许从顶楼下来。同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益阳*委会对面的一栋即将拆迁的大楼七楼顶上,悬挂自制的写着上访材料的蓝色布条开始喊冤。随后另一上访户郭*也来到楼顶,跟被告人徐某某一起喊冤并宣称要跳楼,引来上百群众围观,车辆、交通严重堵塞。中国人民*消防中队、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民警出警并在楼下放置气垫、疏导交通。直到当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才被长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劝下楼。同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来到益阳*委会上访,把上访布条摆在市人大机关大门口哭诉喊冤,引来许多群众围观,影响了车辆、人员的正常进出。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被公案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宋*的证言,证明徐某某于2012年12月和市政府签订信访事项停访息诉协议书后,又于2014年8月开始以其夫交通事故未结案为由到各部门上访。2014年9月4日,徐某某到益阳市政府上访,因书委书记未接待她,她便在市政府一楼信访接待办公室呆了六天,并在办公室内大小便。同年9月9日,徐某某到远见广场的顶楼要跳楼,引起二三百群众围观,一直到晚上八时许,徐某某才下来。同年9月16日下午,徐某某将申诉材料摆在益阳市人大大门口,并在门口喊冤,当时围观的群众有一二百人。

2、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徐某某于2012年12月和市政府签订信访事项停访息诉协议书后,又于2014年开始以其夫交通事故未结案为由到各部门上访。2014年9月,徐某某到益阳市政府上访,并在市政府一楼信访接待办公室呆了六天,徐某某还在办公室内拉屎拉尿。同年9月9日下午3时,徐某某到远见广场的顶楼要跳楼,引起二三百群众围观。同年9月15日下午,徐某某、郭*站在益*人大对面一栋将要拆迁的房子的楼顶,两人各拿一张白色的喷绘,上面能看到一个很大的“冤”字和申诉材料。当时她们二人都在喊叫,引起七八百人围观以及金山路交通拥堵。徐某某、郭*一直僵持到晚上11时许才下来。同年9月16日下午,徐某某和其他一些上访户将申诉材料摆在益*人大大门口,引起六七十名群众围观。

3、证人匡*娥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中旬下午2时许,匡*娥看到益*人大对面的一栋楼房的楼顶,有两个四五十岁的女人,手里拿着横幅,不停地大声喊冤,并扬言要跳楼,引起许多群众围观。下午六七时许,公路出现严重堵塞,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晚上十时许。第二天下午3时许,该二位上访户以及其他一些上访户拉着横幅到益*人大门口哭闹,当时有很多群众围观,车辆不能正常出入,直到下午5时许*被劝走。

4、证人熊*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9日有人打了新闻热线电话,熊*便赶到现场。熊*看到徐某某在远见国际广场顶楼要跳楼,下面有消防官兵、公安民警。熊*上去劝说后才把徐某某劝下来。因远见国际广场离公路较近,故造成了交通拥堵,近百群众围观。

5、证人廖*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5日19许,廖*出去散步时看到益*人大对面的一栋楼房的楼顶,有两个女人,手里拿着横幅,不停地哭、不停地喊,公安、消防人员在给她们做工作,当时有近千人围观,公路上车辆堵住了,交警在不停地疏导交通,但交通还是堵塞了。

6、证人徐*一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5日接到益*人大对面有人要跳楼的报警后,徐*一便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徐*一看到两个女人,手里拿着横幅,不停地喊冤。消防人员在楼下准备了气垫,围观群众很多,车辆也堵住了,民警在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第二天15时许,徐*一接到有关“人大大门口被堵”的报警后,与其他民警一起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徐*一看到几个上访人员把自己的诉求制成条板,放在市人大门口将市人大的门堵住了,而且当时有很多群众围观,直到下午17时许,这些上访人员才被劝走。

7、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5日黄*看到益*人大对面一栋将要拆迁的楼房的楼顶上有两个女人扬言要跳楼,当时围观群众有三四百人,金山路的车辆堵得很厉害,被堵车辆达数百台。民警在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第二天,以上提到的两个女人以及一些其他上访户堵在人大门口,他们在人大门口哭诉喊冤,围观群众有一二百人,车辆不能正常出入,以上状况持续了二三个小时,严重扰乱了人大的办公秩序。

8、证人易某林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上旬,徐某某在益阳市政府上访,吵得很厉害,并在一楼信访接待室呆了五六天。徐某某还在办公室拉屎拉尿,严重影响了市政府的办公秩序。

9、证人郭*、郭*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6日,徐某某同益阳市信访局、资阳区信访局签订了信访事项停访息诉协议书。该协议内容除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暂未办理外,其余均已履行完毕。徐某某没有办理社保的原因不是政府不履行协议,而是徐某某不同意农转非,并要求按城镇职工的标准办理社保,徐某某的这项要求明显与协议不符。

10、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从徐某某所租的房子里搜出了其自制的上访申诉横幅。

11、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证明徐某某闹访现场的情况。

12、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到远见广场有人要跳楼、市人大大门被堵的报警后出警的情况。

13、益阳市公安局桃*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9日,桃*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关于远见国际广场有人要跳楼的指令后,火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后经劝解,跳楼女子放弃自杀念头。

14、中国人民*消防中队出具的证明,证明2014年9月9日15时32分,中国人民*消防中队接到119调度指挥中心的指令后,于当日15时42分赶到罗马国际酒店旁边的一栋大楼。到达现场后,官兵们发现一名中年妇女坐在大楼顶部墙壁外延,19时20分成功将该名妇女救下。同年9月15日,中国人民*消防中队接到119调度指挥中心的指令后,于当日15时25分赶到金*人大对面,并于当日22时20分成功将坐在大楼顶部墙壁外延的中年妇妇救下。

15、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2014年9月15日15时30分许,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桥南中队接到“金*市人大对面有人跳楼,引起交通堵塞,请立即前往疏导交通”的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看到二名中年妇女坐在市人大对面大楼楼顶边缘,许多群众围观,交通非常拥堵,民警一直坚持执勤到19时许,交通才基本恢复。

16、徐某某信访事项停访息诉协议书、购房结算收据、领款单、益阳市资阳区规划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徐某某与益阳市信访局、资阳区信访局(甲方)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书以及协议履行的情况。

17、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18、到案经过说明,证明徐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被抓获归案。

19、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4日徐某某到益阳市政府上访,因市委书记没有接待她,她便在市政府一楼信访办公室绝食六天。同年9月9日,徐某某到罗马国际大酒店旁的远见国际广场顶楼喊冤,引起了很多人围观。同年9月15日下午,徐某某到益阳*委会对面的一栋将拆迁的楼房的七楼顶上悬挂自制彩条布申诉材料喊冤,后郭*也上来,跟她一起喊冤并要跳楼,一直到晚上11点多钟才被长春镇的干部劝下来,当时有很多群众围观。同年9月16日,徐某某又到益阳*委会办公楼的大门口上访,徐某某把申诉材料摆在大门口,在门口哭诉喊冤,当时有很多群众围观。

以上证据,互相印证,已形成锁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采取爬到建筑物顶楼悬挂横幅、以跳楼相威胁等方式起哄闹事,引发群众围观,致使交通堵塞,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其有新的信访理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徐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不是信访行为,而是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羁押抵刑刑期,即被告人徐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1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静
  • 代理审判员张伟
  • 人民陪审员钟萍
  • 书记员曾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