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桃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以自愿认罪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撤回上诉。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