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